词条 | 习水县财源建设激励暂行办法 |
释义 | 为加快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围绕实施“生态立县、工业强县、农业稳县、旅游活县”战略,进一步调动工作积极性,推进财源建设,促进财政收入稳步增长,壮大地方财政实力。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源建设工作的意见》、《习水县乡镇财政管理体制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乡镇(区)财政收入增长目标考核 (一)目标考核实行百分制 1、完成当年国税收入任务20分。 2、完成当年地税收入任务40分。 3、完成当年财政收支任务40分(罚没收入不列入考核)。 超额完成以上三项收入任务,高于当年全县平均增长1个百分点,增加0.1分,加分最高为1分。低于当年平均增长幅度一个百分点,扣减0.1分。未完成任务,按完成任务的比例计分。 (二)考核办法 平时督查与年度综合考核相结合。 1、年度考核由县政府组织国税、地税、财政三家联合于次年1-2月进行,2月底结束。 2、考核依据:收入完成以年度国税、地税、财政实际入库数。其他按平时检查、督导的基础资料为依据。 3、财政收支平衡以年度决算为依据,新增债务以2007年清理锁定债务余额为基准。 4、没有国税任务的乡镇,国税考核分值合并进入地税任务考核。 (三)奖惩 1、年度综合考核80分以上的乡镇参与评奖。95分以上为一等奖,90-95分为二等奖,85-90分为三等奖,80-85分为考核奖。 2、奖励标准为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3.5万元,三等奖2.5万元,考核奖1万元。 3、综合考核得分计入县委、政府对乡镇年度综合考核财税工作分值。 二、煤炭税费考核奖励 产煤乡镇(区)煤炭税费考核奖励以每年12月31日止的税费入库数量进行考核。完成上年基数内的部分,总额1000万元以下的奖励1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每增加500万元增加奖励5000元。超上年煤炭税费收入基数的部分,按实际超收部分的3%进行奖励。 三、新建财源建设项目实行以奖代补 1、凡自筹或引资兴建非煤企业,建成投产后,乡镇在确保完成当年财政收入任务的情况下,除按体制计算超收分成外,另按兴办企业实际缴纳税收县级实得收入部分,按比例对乡镇实行以奖代补。具体标准为四类乡镇按60%、三类乡镇按50%、二类乡镇按40%、一类乡镇按30%计算。 2、投资新建企业,当年上缴税收达50万元以上的,按上缴税收中县级实得财力的10%一次性计算奖励投资人。 3、乡镇境内承办县定大型项目(包含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当年实现税收10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工作经费2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工作经费3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补工作经费50万元。 4、小集镇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留县部分除有专项指定用途的以外,其余全额返还乡镇,用于乡镇建设投入。 四、全县范围内纳税1000万元以上的税收大户、当年上缴税收实绩在上年基础上有增长的,经县财源建设领导小组核定,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适当奖励。 五、全县完成市下达当年财政收入增长目标,对作出贡献的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领导成员给予一定奖励。 六、对协税护税有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财税部门给予适当奖励。 七、奖励资金来源:从市对县的财源建设奖励经费和县级财政收入当年增长部分中安排。 八、奖励资金用途:主要用于财源建设和对财源建设有突出贡献的财源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奖励。其中:乡镇(区)党(工)委书记、乡镇(区)乡镇长(主任)按得奖额的20%计奖,个人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元。 九、年度考核奖励由财源建设领导小组组织考核,并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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