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西乡县教育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联网安全管理办法 |
释义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县计算机信息系统联网的安全管理工作,保证计算机系统通畅安全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网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国家保密局《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西保办发〔2004〕06号文件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联网,是指计算机信息系统为实现信息的交流,同国内、国外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相联接。教育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联网其目的是利用先进实用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实现校园内计算机组建局域网络,并与国际互联网、中国教育科研网、中国教育卫星资源宽带网连通,实现优质教育信息资源共享。 第三条 西乡县教育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联网(局域网、拨号上网、宽带接入、卫星宽带接入)的安全管理均适应本办法。 第四条 西乡县电化教育中心主管教育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县级教育网络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各中学负责本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各中心学校负责本乡镇小学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教育系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六条 教育系统各部门计算机信息系统联网的建设和应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七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联网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全面负责、实施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联网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联网使用单位须建立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网络信息安全管理责任制度:明确每个岗位和每个工作人员的安全管理职责; 网络信息安全保护制度:保障信息安全,保障计算机信息系统设备、设施(含网络)和运行环境安全,保障计算机功能正常发挥; 网络信息安全操作制度: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操作权限和安全操作规程; 网络信息安全检查制度:经常检查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九条 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取、处理、传递属于国家机密的信息,必须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确保信息安全。 第十条 学校内部部门和教师个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入国际互联网,如是通过校园网的,应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任何其它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接入校园网。 第十一条 学校内部部门和教师个人通过校园网接入国际互联网的,严禁在网上从事任何形式的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接入国际互联网,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工作,自觉接受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严禁利用国际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际秘密和妨害社会治安等违法犯罪活动。教育系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破坏民族团结的;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十四条 严禁非法制作、出版、复制、传播和销售计算机有害数据以及含有计算机有害数据的媒体和资料。 第十五条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联网中发生的案件,有关使用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西乡县电化教育中心报告。西乡县电化教育中心应及时将情况汇报公安部门。 第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国际互联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络相联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 第十七条 上网信息的保密管理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凡向国际联网的站点提供或发布信息,必须经过信息审查批准。提供信息的单位应当按照一定的工作程序,健全信息保密审核制度,审核实行部门管理,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国家保密法规,建立健全上网信息审核领导责任制。 第十八条 凡以提供网上信息服务为目的而采集的信息,除在其它新闻媒体上已公开发表的,组织者在上网发布前,应当征得提供信息单位的同意。 第十九条 凡在网上开设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新闻组的教育部门,应先由西乡县电化教育中心审批,然后再办理相关注册手续。未经审批和注册的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新闻组等网络服务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查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新闻组上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 教育部门经过审批和注册的面向社会开放的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新闻组,开办单位及个人或其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信息安全义务,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发现有涉密信息或违法信息,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技术处理,并报告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用户使用电子函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利用电子函件传递、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或本单位秘密信息。 第二十一条 按标准接入互联网的学校计算机网络教室,应积极承担对学生的信息技术教育。有条件的学校,网络教室课余时间及节假日应向学生开放,充分发挥绿色网络的作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学校在加强管理的同时,应重视对学生信息安全、信息素养、信息道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 第二十二条 西乡县电化教育中心对教育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联网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进行安全检查,监督整改安全隐患; (2)协助有关部门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并采取有效技术手段降低损失; (3)审定各部门安全保护等级,确定教育系统内部要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并提供技术服务; (4)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的安全监督; (5)负责计算机涉密信息的管理和安全监督;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 西乡县电化教育中心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联网进行安全检查时,各校应积极配合并及时提供准确翔实的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四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联网中发生各类信息不安全事件,除按规定查处外,西乡县电化教育中心应及时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 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和本办法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 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的; 不落实对师生信息安全教育的; 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信息不安全事件; 接到要求改进安全状态的通知后,在限期内拒不改进的; 有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取、处理、传递信息造成国家秘密失泄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行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没有涉及到的有关内容,或者在执行过程中,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发生冲突,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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