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西南大学科研计划管理办法 |
释义 | 西南大学科研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学校科研资源的优化配置,确保各类科研项目的顺利完成,实现科研计划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西南大学为承接单位的各类项目,均按本办法进行综合计划全过程管理,包括项目立项、过程管理、结题验收等。 第三条 科研计划实行学校、学院(校管科研机构)两级管理。 (一)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以下简称科研管理部门)是学校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科研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在分管校长领导下从事学校科研活动的管理,代表学校对外联系与沟通,主要负责学校科研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科研信息的发布与宣传动员,项目的组织申报、过程督导和结题验收等。 (二)学院(校管科研机构)指定一名行政领导和一名科研秘书,在科研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本单位的科研管理工作,督导项目负责人完成项目合同和科研档案归档。 第四条 学校每年投入5000万元科研事业费,用于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重点文科基地、部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文科基地)等平台建设、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培育、校青年基金项目的设立和国家专利申请等。 学校每年根据项目下达情况,统筹经费及任务安排,并逐年增加科研事业费投入。 第二章 计划编制与项目申报第五条 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学校有关专家参加国家、部委、省(市)、地方、行业的发展规划、科研计划的编写,并根据国家科研政策、经济发展需要和科研发展面临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围绕提高学校研究水平,增强科研储备的目标,结合学校实际,制订学校科研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六条 科研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省(市)、地方、行业发展规划、科研计划和学校科研发展中长期规划的需要,及时掌握相关信息,组织重大、重点及跨学科科研项目申报工作。 第七条 学院(校管科研机构)负责组织本单位的科研发展规划、科研计划编制和一般科研项目的申报工作,并协助科研管理部门组织重大、重点及跨学科科研项目的申报工作。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管理部门和学院(校管科研机构)的指导下,做好项目策划和申报工作。 第九条 凡有数量限制申报的科研项目,相同或不同学院(校管科研机构)推荐的同类项目,鼓励进行联合申报。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当年不能申报: (一)不符合项目主管部门要求者。 (二)可以联合申报而又未达成合作意见的项目。 (三)承担各级项目未能按期结题者。 (四)教授岗位不计算分值者。 (五)正在承担部省级以上同类项目者。 第十条 未正式批准立项的项目申请材料,科研管理部门原则上不予保留和退还。 第三章 立项与实施第十一条 科研管理部门对已批准立项的各类项目实行统一管理,项目负责人须将项目批准文件、计划任务书、合同书、协议书等相关材料提交科研管理部门备案,录入西南大学科研管理系统,编入《西南大学年度科研项目计划表》。凡未录入西南大学科研管理系统和编入《西南大学年度科研项目汇总表》的项目,学校在职称评定、岗位聘任和科研奖励等方面不予认可。 第十二条 已立项的科研项目,实行校、院(校管科研机构)两级管理体制下的项目负责人制。 (一)科研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1. 督促项目负责人按合同履行职责,协调重大科研项目的条件保障和资源调配。 2. 上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科研统计报表。 3. 负责组织重大、重点和跨学科项目的结题、验收、鉴定。 4. 负责组织申报科研成果奖。 5. 协助财务处进行科研经费的监督管理。 (二)各学院(校管科研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1. 督促项目负责人落实合同任务,协调本单位科研项目的条件保障。 2. 了解和检查项目研究进展情况,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及时上报科研管理部门。 3. 向科研管理部门上报本单位项目年度执行情况、统计报表、经费决算表、年度总结及下年度的科研项目申报计划。 (三)项目负责人主要职责包括: 1. 按规定签订项目合同(含计划任务书、申请评审书、投标评审书、立项协议等),并以此作为学校立项和结题验收的主要依据。负责组织项目组人员严格按项目合同开展研究工作,解决存在的问题,保证任务的完成。 2. 向学院(校管科研机构)上报年度执行情况、统计报表、经费决算表、结题材料和项目完成后的有关档案材料。 3. 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或出国、病休等原因超过一年的,须提前2个月上报科研管理部门。项目参加人员的变更必须在项目中期检查前提出,经学院(校管科研机构)审核后上报科研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对违背科学道德、违反项目管理规定和因主观因素导致未按时完成合同,或合同完成较差并造成恶劣影响者,科研管理部门代表学校执行以下政策: (一)冻结科研项目经费。 (二)暂时取消责任人的项目申请资格。 (三)追究其它责任。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按《西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管理按《西南大学科研项目分类与计分办法》执行,上报统计数据按《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科技/社科统计年报表》的分类标准执行。 第四章 结题与验收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完成时按照项目合同(计划任务书、申请评审书、投标评审书、立项协议等)进行结题或验收。重大、重点和跨学科的项目结题验收工作由科研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其它项目结题验收工作由学院(校管科研机构)组织实施(项目下达部门有文件规定的,按规定执行),项目负责人负责提供结题验收相关材料,报送学院(校管科研机构)和科研管理部门,由科研管理部门统一上报或备案。 第十七条 凡已结题验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有关要求将结题或验收项目的全套材料提交科研管理部门归档。 第五章 附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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