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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西南大学关于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释义

西南大学关于推荐优秀应届本科

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工作的健康发展,进一步做好推免生工作,加大拔尖创新人才选拔培养力度,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根据教育部关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免试,是指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必经过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初试,直接进入复试;所称推荐,是指普通高等学校按规定对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进行遴选,确认其免初试资格并向招生单位推荐;所称接收,是指招生单位对报考本单位的具有免初试资格的学生进行的复试和录取。

第三条 推免生工作是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激励我校在校学生勤奋学习、积极创新、全面发展的有效措施,是提高研究生选拔质量、培养拔尖创新人才的重要保证。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牵头,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专家教授代表等组成的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选拔推荐工作;各学院应成立由有关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的推荐工作小组,具体实施本单位推荐工作。

第五条 推免生工作分为推荐和接收两个环节,推荐环节工作由教务处牵头,接收环节工作由研究生处(院)牵头,校纪委、监察处、学生处、招生就业处及相关学院共同参与。

第六条 推免生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制定科学、规范、明确的推荐标准、接收标准及公开透明的工作程序。

第七条 对推免生申请者应做到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推荐选拔。在对学生平时学习和科研能力综合测评基础上,突出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的考查。

第八条 提倡优势互补、加强交流,鼓励推免生在不同地区间、招生单位间的交流,支持符合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自愿申报西部高校研究生招生交流协会会员单位(西北工业大学、西安交通大学、西安电子科技大学、西北大学、陕西师范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重庆大学、西南大学、西南交通大学、电子科技大学、四川大学、四川农业大学、广西大学、兰州大学、云南大学、贵州大学、昆明理工大学)。

第二章 推荐

第九条 开展推免生工作的学院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教学质量优秀,有符合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二)教育教学行为规范,招生工作秩序良好。

第十条 学校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学院推免生名额:

(一)按教育部批准下达我校当年推免生的推荐总指标数。

(二)按当年应届本科毕业生数的总体比例。

(三)适当考虑学校学科发展、社会及用人单位对专业人才的需求情况。

第十一条 学院不得擅自将推免生名额跨院使用,不得以推免生工作为由进行本硕连读培养和宣传。

第十二条 截至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时间后,被确定的推免生如果无招生单位接收或本人放弃,则该生推免生资格作废,名额不得转让。

第十三条 从具备下列条件的学生中择优遴选推免生:

(一)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应用技术本科、职教师资本科、独立学院本科学生)。

(二)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三)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必修课无补考或重修;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

(四)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

(五)品行表现优良,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六)除上述五个条件外,学生尚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方可被推荐或直接参加复试:

1.在校期间,国家级及以上的科技创新或某单项(挑战杯、数学建模和电子设计竞赛,下同)一等奖获得者;艺术类学生参加国家级及以上比赛一等奖获得者;体育类学生参加国家级(全运会、大运会、锦标赛,下同)及以上比赛前三名获得者,可申请直接进入复试。

2.已经通过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60分(百分制)或425分(710分制),或小语种四学期平均成绩在90分(百分制)以上,综合积分排名在全年级前35%者,参加推荐。

3.艺术类专业学生获得国家级比赛三等奖及以上;体育类专业学生获得国家级及以上比赛集体项目前6名、个人项目前6名,通过大学英语A级(三级)考试或小语种四学期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综合积分排名在全年级前50%者,参加推荐。

4.对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者,经三名以上(含三名)本校本专业教授联名推荐,经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严格审查,可不受综合排名限制,但须对学生有关说明材料和教授推荐信要进行公示,方可推荐(应控制在学院当年推免生指标的5%以内)。

5.当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给我校推免生的相对指标增加时,参与推荐学生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十四条 推荐工作须完成以下程序:

(一)按照本办法,学校制定年度推荐工作实施方案,于推荐工作启动前在全校公布。

(二)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填写《普通高等学校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资格申请表》,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三)学院按照规定进行综合测评,择优确定初选名单。

1. 综合积分计算办法:学习成绩积分+奖励积分。

(1)学习成绩积分计算办法:专业必修课平均成绩×0.8+公共必修课平均成绩×0.2。

(2)奖励积分计分办法:

A.属于下列条件之一者,计奖励积分6分:

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级的科技创新及某单项二等奖1项;艺术类学生获得国家级比赛二等奖1项;在学科级刊物发表学术论文(第一作者,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确认后退还原件,下同)1篇;发明专利1项。

B. 属于下列条件之一者,计奖励积分4分:

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级的科技创新及某单项三等奖1项;艺术类学生获得国家级比赛三等奖1项;体育类学生获得国家级比赛第4名1个;省级科技创新及某单项一等奖1项;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第一作者)1篇;实用新型设计专利1项;全国优秀标兵。

C. 属于下列条件之一者,计奖励积分3分:

学生在校期间获得省级的科技创新及某单项二等奖1项;体育类学生获得国家级比赛第5名1个。

D. 属于下列条件之一者,计奖励积分2分:

学生在校期间在公开发行的期刊(不含内部刊物和增刊)发表学术论文(第一作者)1篇;体育类学生获得国家级比赛第6名1个;省级优秀标兵。

E. 参加顶岗实习支教的学生,按相关文件规定加分。

F. 同一项目奖励只记最高级别奖励积分,不同项目奖励积分可以累加。

2. 在校期间获得重庆市三好学生、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称号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四)通过初选的学生,要填写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以下简称《推免生登记表》),经学院推荐工作小组审核签字(盖章)后,报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五)学校将审定的名单在全校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对有异议的学生,学校要查明情况,公布处理结果。如无异议,由学校报重庆市招办审查备案。未经公示的推免生资格无效。

(六)通过重庆市招办审查,并在《推免生登记表》上加盖公章后的学生,方可取得推免生资格。

第三章 接收

第十五条 招生单位拟接收推免生的专业应通过专业目录向社会公布。各招生专业一般均应留出一定名额招收统考生。

第十六条 我校接收本校推免生的人数不得超过本校推免生总数的75%。

第十七条 我校接收推免生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具有推免生资格的学生,按招生单位的要求向报考单位提交《推免生登记表》及其它有关申请材料。

(二)我校对推免生申请者的材料进行审查、评议,确定复试名单,在招生单位规定时间内,向申请者发出复试或不予接收复试的通知。

(三)我校对取得推免生资格的申请者进行复试。经复试后确定拟录取名单,并公示7天以上,无异议的由招生单位通知该学生。

第十八条 我校制定对推免生申请者的复试办法、规范程序和复试内容。

第十九条 对具有推免生资格者进行复试,是接收推免生的重要环节。

(一)复试方式要求:

1.笔试,主要为专业课测试。

2.实践(实验)能力考核,条件许可的单位应单独组织进行,主要测试实验和操作技能,或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面试:

(1)每生一般不少于20分钟。

(2)每个复试小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

(3)每个复试小组还应对每位参加复试的学生作答情况进行现场记录,并妥存备查。

(4)同一学科(专业)各复试小组的面试方式、时间、试题难度和成绩评定标准原则上应统一。

(二)复试内容要求:

1.专业素质和能力(占复试总成绩的80%):

(1)大学阶段学习情况及成绩。

(2)全面考核考生对本学科(专业)理论知识和应用技能掌握程度,利用所学理论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对本学科发展动态的了解,以及在本专业领域发展的潜力。

(3)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

2.外语听说能力(占复试总成绩的10%)。

3.综合素质和能力(占复试总成绩的10%):

(1)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等。

(2)本学科(专业)以外的学习、科研、社会实践(学生工作、社团活动、志愿服务等)或实际工作表现等方面的情况。

(3)事业心、责任感、纪律性(遵纪守法)、协作性和心理健康情况。

(4)人文素养。

(5)举止、表达和礼仪等。

复试成绩用百分制表示(即满分为100分,合格分为60分),不用“优、良、中、合格、差”等级记分。若复试不合格,应及时告知学生不予接收。

第二十条 具有推免生资格的学生被录取后仍须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网上报名,并按规定及时到指定报名点予以现场确认。

第二十一条 超过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时限接收推免生的无效,没有《推免生登记表》的申请者不得受理其申请,未经复试的申请者不得录取。

第二十二条 推免生在硕士入学前未取得学士学位或本科毕业证书,或受到处分的,取消录取资格。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推荐及接收单位应加强管理,完善监督制度。涉及推免生工作的原则、方法、程序和结果等重要事项都应认真研究,集体决策。

第二十四条 推荐及接收单位应将推免生政策规定、有关推免生资格、招收推免生名额、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等进行公开。

第二十五条 学校将推免生工作中学生的申诉纳入校内申诉渠道。

第二十六条 对在申请推免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发现,取消其推免生资格;对已录取者取消其录取资格和学籍,由推荐单位按学生管理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七条 推荐及接收学院未按本办法执行的,学校将给予通报批评、减少推免生名额等处理;情节严重者,给予停止该学院进行推免生工作的处理,并对直接主管人和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违反《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依法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推荐和接收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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