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西南大学本科培养方案管理办法 |
释义 |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科培养方案是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是学校组织教学和培养人才的基本依据,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首要环节,其制定、执行和修订是高等学校最重要的教学立法和执法活动之一,必须按严格的规范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培养方案的制定第二条 制定培养方案的原则 1.培养方案的制定应遵循党的教育方针,以教育部颁发的有关文件规定和学校人才培养的基本原则为依据组织制定。 2.根据人才培养的需要,各专业培养方案应适时进行修订。培养方案的制定,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牵头,各学院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制定培养方案的工作程序 1.教务处提出各专业培养方案制定原则和指导意见,经学校审批后组织各学院实施。 2.各学院根据指导意见,组织各专业负责人和骨干教师,按照专业培养目标和培养方向拟定培养方案。 3.各学院组织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专家审议、修改培养方案,由学院主管教学的院长审定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教务处。 4.教务处组织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专家审查各专业培养方案并提出最后修订意见,各学院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定稿后再报教务处。 5.教务处整理、汇总各专业培养方案,报主管校长审批后即成学校的法定文件,各学院必须遵照执行。 第四条 各专业培养方案应在学生入学时向师生公布,以便教师安排教学计划和学生安排学习计划。 第五条 培养方案的主要内容 1.专业培养目标与具体要求。 2.学期与学制。 3.毕业学分及授予学位。 4.专业核心课程。 5.课程结构及应修学分比例。 6.教学计划表。 7.必要的文字说明。 第三章 培养方案的执行第六条 经学校批准同意执行的培养方案,由教务处和各学院负责组织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和拒绝执行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任务。 第七条 专业发展课程(含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的教学任务由专业所在学院承担,通识教育必修课程和公共学科基础课程由承担相应公共课程教学的学院或单位承担,通识教育选修课程(含文化素质教育课程)由教务处组织落实,任何学院、教学人员都不得单方面强行截留不属于自己的教学任务。特殊情况下,可由相关的单位在教务处主持下协商解决教学任务的归口转移问题。各教学单位负责组织各门课程教学大纲的编写。 第八条 在每学期第5-8周,各学院根据培养方案填报下一学期《西南大学本科培养方案执行计划表》,经主管教学院长审核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后报教务处。 第九条 教务处审核各专业培养方案执行计划,经主管处长签字后一份返学院,一份留教务处。 第十条 教务处根据学院上报《西南大学本科培养方案执行计划表》进行排课。排课结束后,公布初排课表,各学院严格按照培养方案认真核对各门课程排课情况,并及时到教务处调整。 第四章 培养方案的修改第十一条 经学校批准执行的培养方案必须保持相对稳定,不能随意更改。 第十二条 对因特殊原因确需更改培养方案,须填报《西南大学本科培养方案执行计划变更申请表》,经学院主管院长签字报教务处主管处长审批,方能更改。凡未经教务处审查同意的课程调整,学校一律不予认可。 第十三条 凡对已经批准正在执行的培养方案,更改其课程名称、学时学分、开课学期、增开、减开、更换课程(含课程的实践教学环节)等,均属更改培养方案。 第十四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修订培养方案,必须严格按照制定培养方案的程序,提出修订培养方案的书面报告,说明修订的理由,经各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和主管教学院长审核,并附上修订后的完整培养方案,报教务处审查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五条 凡未按上述规定报批而擅自更改培养方案者,均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五章 附 则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管理办法自行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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