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卫处、武装部、保卫部印章均由处办保管、用印。 二、用印必须经相关科室负责人同意,必须注明用印事由,并由用印人作详细记录,以备检查。
三、印章使用范围为校内,涉及校外用印必须填写《印章使用申请单》报校长办公室。
四、凡违反规定私自用印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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