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西藏自治区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 |
释义 | 简介西藏自治区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简称西藏自治区政研会, Society for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Affairs of Tibet Autonomous Region,英文缩写为SIPATAR;在对外交往中称西藏自治区文化建设协会,英文全称是Association for Culture Construction of Tibet Autonomous Region,英文缩写为ACCTAR。 西藏自治区政研会于1990年7月成立,是在西藏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和中国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的领导下,组织和推动西藏自治区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西藏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副部长沈开运同志任会长。本会秘书处为常设办事机构。 本会任务(1)当好西藏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的参谋和助手,在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方面,发挥着“思想库”和“智囊团”的作用;(2)调查了解社会舆情、思想动态和思想政治工作的实际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反映,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3)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特别是反分裂斗争思想领域的理论研究、对策研究和应用研究;(4)总结、推广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先进经验,评选和表彰优秀研究成果;(6)协助西藏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推荐、表彰和奖励在思想政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自治区和全国思想政治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6)加强队伍建设,培训思想政治工作人员,提高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素质;(7)组织开展区内外学术交流;(8)指导会员单位开展工作。我会挂靠西藏自治区党委委宣传部。我会共有会员单位50余家。 本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和性质 西藏自治区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简称西藏自治区政研会,Society for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Affairs of Tibet Autonmous Region,英文缩写为SIPATAR;在对外交往中称西藏自治区文化建设协会,英文全称是Association for Culture Construction of Tibet Autonmous Region,英文缩写为ACCTAR。是在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和中国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的领导下,组织和推动西藏自治区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 本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在新世纪新阶段对西藏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紧紧围绕自治区党委的中心工作,结合我区发展稳定和干部群众的思想实际,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研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我区思想政治工作,为实现我区"一加强、两促进"历史任务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提供强大精神动力和思想武器。 第三条 本会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方针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着眼宣传群众、教育群众、提高群众、服务群众,把实现、维护和发展西藏各族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丰富人们的精神世界,增强人们的精神力量,满足人们的精神需求,为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作贡献。 (二)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为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服务,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积极引导干部群众增强抓住机遇、加快发展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增强投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实现我区"一加强、两促进"历史任务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紧密结合我区反分裂斗争的形势、改革发展稳定的要求和干部群众的思想实际,着力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 (四)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认真研究和把握新形势下人们思想活动的新特点,研究和掌握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规律,不断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 第四条 本会由西藏自治区党委宣传部领导。本会会址设在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江苏路1号。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本会是组织和推动全区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的全区性社会团体,是区党委宣传部的参谋和助手,在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方面,发挥着"思想库"和"智囊团"的作用; (二)调查了解社会舆情、思想动态和思想政治工作的实际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反映,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特别是反分裂斗争思想领域的理论研究、对策研究和应用研究; (四)总结、推广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先进经验,评选和表彰优秀研究成果; (五)协助区党委宣传部推荐、表彰和奖励在思想政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自治区和全国思想政治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六)加强队伍建设,培训思想政治工作人员,提高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素质; (七)组织开展区内外学术交流; (八)指导会员单位开展工作; (九)办好本会会刊。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为团体会员 (一)各地市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 (二)区直、中直各单位各部门; (三)社会科学有关研究部门; (四)党校和大专院校有关思想政治工作研究部门; (五)自治区国有企业; (六)自治区非公有制企业; (七)符合入会条件的其他单位和部门。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于本章第六条规定的范围;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拥护本会的章程。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秘书长会议审议通过; (三)由本会颁发团体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调查、研究、考察、培训、会议等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种信息; (四)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提出建议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提供干部群众思想动态情况、思想政治工作的调查报告、经验材料和研究成果及其它有关资料; (五)自觉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提出书面报告。会员如连续两年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调整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理事会的组成人员;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区党委宣传部批准。 第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推选本会的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讨论会员单位提出的提案和建议;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组成名额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理事会理事的产生采取协商方式,经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组成名额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推选的有关人员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项规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设秘书处为办事机构,秘书处在秘书长主持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若干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均由常务理事会协商推选,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会聘请顾问若干人,可聘请名誉会长。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对思想政治工作比较熟悉,有一定威望;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任,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区党委宣传部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年度工作计划; (二)向本会常务副会长、会长和区党委宣传部汇报、请示工作; (三)签署有关文件; (四)处理本会其他事务。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除会长、常务副会长外,实行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单位制,即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调离原单位或不再负责思想政治工作的,其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职务自行免除,由原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所在单位另推荐人选继任,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五章 经 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团体会员缴纳会费;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6年6月2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秘书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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