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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西安铁路局工伤保险实施细则
释义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西安铁路局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劳社发[2005]106号

时间:2010-3-24 9:48:49 来源:政策法规处

西安铁路局:

根据《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西安铁路局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函[2005]295号),经审定,原则同意你局拟定的《西安铁路局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现将《西安铁路局工伤保险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执行。同时,要加大宣传,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告我厅。

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西安铁路局工伤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97号令)和《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西安铁路局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函〔2005〕295号)有关规定,为加强和规范工伤保险管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西安铁路局所属单位及公检法单位;陕西省境内养老、医疗保险由西安铁路局按铁路行业管理的铁通、工程总公司及全体人员。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范围的工伤保险工作,以西安铁路局为单位,采取整体参加的方式参加陕西省工伤保险,由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委托西安铁路局进行经办管理。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按照陕西省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执行。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受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委托,陕西省西安铁路局工伤保险经办中心(以下简称工伤保险经办中心)负责按本细则参加陕西省工伤保险单位工伤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在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指定的银行开设“工伤保险基金专户”,专项存储、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工伤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户管理。工伤保险经办中心每季度向省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基金收支情况,并接受劳动保障、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五条工伤保险费由单位缴纳,按照全部职工(含建立劳动关系的临时工、农民工)工资总额和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低于陕西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陕西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平均工资高于陕西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陕西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部分用人单位不再缴纳。

 第六条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和《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及有关规定,工伤保险经办中心根据铁路单位行业分类、费率标准,对按本细则参加陕西省工伤保险单位暂按工资总额1%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后费率的调整,在以支定收、保证支付、略有节余的情况下,由工伤保险经办中心提出调整建议,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同意后调整。

 第七条按本细则参加陕西省工伤保险的单位,按照确定的费率按季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所缴费用于季度末月25日前全额汇入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指定银行开设的“工伤保险基金专户”。

 第八条按本细则参加陕西省工伤保险的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工伤保险经办中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每日加收欠缴金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按本细则参加陕西省工伤保险的单位,欠缴前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和欠缴期间发生工伤的职工,其欠缴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项目及标准支付,补缴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九条工伤保险经办中心的会计核算,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统计等基金管理制度,接受财政、审计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十条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项目支出:

1、工伤医疗费;

2、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4、生活护理费;

5、丧葬补助金;

6、供养亲属抚恤金;

7、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8、辅助器具配置费;

9、工伤康复费;

10、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费用。

 第十一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西安铁路局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工伤保险经办中心从当年收取的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10%作为工伤保险风险储备金。工伤保险风险储备金由陕西省劳动保障部门实行专项管理。

第三章 工伤认定的办理

 第十二条工伤认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陕西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工伤保险经办中心负责按本细则参加陕西省工伤保险单位工伤事故速报和工伤认定申请的初审。用人单位职工因工作发生事故伤害后,应在工伤申报的时限内,按照下列工作程序进行:

应在24小时内速报工伤保险经办中心。工伤认定申请及相关材料应由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或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5日内,送交工伤保险经办中心。工伤保险经办中心于25日内调查初审后,填写《西安铁路局工伤事故情况报告》(附表1),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陕西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发生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向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按照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规定的《工伤认定申请表》(附表2)上报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2、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初诊病历、住院病历及诊断证明;

3、工伤事故报告。单位提交生产事故备案记录和安全生产部门事故调查报告;

4、职业病提交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原始资料(或健康档案)以及有职业病诊断权的医疗机构的病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5、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6、上下班途中由于机动车事故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者其他有效的法律文书与相关证明;

7、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需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8、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救治资料和死亡证明;

9、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10、事故发生地点示意图;

11、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旧伤复发的鉴定证明;

12、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的办理

 第十五条按本细则参加陕西省工伤保险的单位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由陕西省行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需按照有关要求,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经单位和工伤保险经办中心确认盖章后,由工伤保险经办中心提交陕西省行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并按照要求组织工伤职工参加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对陕西省行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第十六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办理。停工留薪期不超过12个月的,由工伤保险经办中心签订工伤医疗服务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提出、工伤保险经办中心确认后,下达《工伤医疗期通知书》。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需要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由工伤保险经办中心提出申请,经陕西省行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停工留薪期满应即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满,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继续治疗建议的,经工伤保险经办中心确认需要延长治疗的按上述规定办理;单位和工伤保险经办中心对停工留薪期满后延长治疗有异议的,按照劳动能力鉴定程序由单位填写鉴定申请表,工伤保险经办中心提交陕西省行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的办理

 第十七条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资格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工伤保险经办中心与确认服务资格的医疗机构签定服务协议。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等规定和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职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进行治疗,应当在签订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进行急救,伤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往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治疗工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及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在工伤保险诊疗项目、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服务设施标准范围内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有关规定支付。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十九条职工因工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评定伤残等级后,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的次月起,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初次需要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由用人单位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工伤保险经办中心向陕西省行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经鉴定确认后,工伤保险经办中心开具介绍信,在确认具备资格的工伤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安装、配置。

再次更换配置辅助器具,由工伤职工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同意并填写《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附表3),工伤保险经办中心签订工伤医疗服务协议的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提出意见,工伤保险经办中心确认并换取介绍信后,方可在确认具备资格的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安装、配置。符合规定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由工伤保险经办中心与工伤辅助器具服务机构结算。

安装配置辅助器具,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经工伤保险经办中心签订工伤医疗服务协议的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提出,并经陕西省行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职工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以陕西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发给48个月至60个月的工亡补助金。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二)(四)(五)(六)(七)项和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发给48个月的工亡补助金;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发给54个月的工亡补助金;被授予烈士称号的,发给60个月的工亡补助金。

 第二十三条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因工死亡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8号令)享受抚恤金待遇。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应当持因工死亡工伤认定决定并向工伤保险经办中心提供以下材料:

1、被供养人户口簿、身份证;

2、被供养人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被供养人经济状况证明,在校学生的学校证明;

3、民政部门出具的被供养人为孤寡老人或孤儿的证明;

4、工亡职工的养父母、养子女的公证书;

5、被供养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需提交所在地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

6、经办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工伤保险待遇实行申报、审核、备案制度。由用人单位上报有关资料,经工伤保险经办中心审核、报陕西省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后,工伤保险经办中心按有关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1、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给工伤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护理费,由用人单位填写《伤残待遇审批表》(附表4),并提供有关资料,报工伤保险经办中心审核。

2、因工死亡职工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用人单位填写《工亡待遇审批表》(附表5),并提供有关资料,报工伤保险经办中心审核。

3、一至四级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三)项规定办理。如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用人单位在办理退休手续的当月填写《工伤职工退休待遇补差审批表》(附表6),并附《伤残待遇审批表》和《职工退休审批表》复印件,报工伤保险经办中心审核。

 第二十五条伤残职工及供养亲属失去条件,用人单位应及时书面(连同失去条件的有关依据)报告工伤保险经办中心,并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对失去供养条件用人单位未及时报告造成基金流失的,追究用人单位责任,并由用人单位承担损失。用人单位每年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待遇条件审核一次,并将结果报工伤保险经办中心。供养亲属应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拒绝提供材料的,按失去供养条件处理。

第六章 经办机构及职责

 第二十六条成立“陕西省西安铁路局工伤保险经办中心”(简称工伤保险经办中心),具体承办按本细则参加陕西省工伤保险单位的工伤保险经办工作。工伤保险经办中心受陕西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西安铁路局双重领导,工作人员由西安铁路局根据需要配备。基层单位设专、兼职工作人员。

工伤保险经办中心的办公经费、工伤事故调查费及有关费用,由西安铁路局同级财务部门拨付。

 第二十七条工伤保险经办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工伤保险政策、法规和规章;

2、负责按本细则参加陕西省工伤保险的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并按照有关规定提出调整费率的建议;

3、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审核工伤保险待遇,落实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

4、接受按本细则参加陕西省工伤保险的单位的工伤事故速报,工伤认定申请的接受、初审和上报。受陕西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协助进行工伤事故的调查;

5、与有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服务资格的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工伤医疗服务协议,做好工伤医疗的日常管理;

6、检查、指导按本细则参加陕西省工伤保险单位执行工伤保险政策的情况,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

7、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

8、履行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委托的工伤保险其它职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按本细则参加陕西省工伤保险的单位,《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已确认的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遗属,原已参加铁路行业工伤保险的,其工伤保险待遇暂按原规定执行,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铁路行业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至本细则实施前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及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附表:

1、西安铁路局工伤事故情况报告;

2、工伤认定申请表;

3、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

4、伤残待遇审批表;

5、工亡待遇审批表;

6、工伤职工退休待遇补差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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