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务川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
释义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行动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08〕103号)要求,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县人民政府决定从4月22日至7月31日开展全国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目的 通过深入持久的督查行动,进一步促进国家和省、市关于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的落实,促进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的落实,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建立健全隐患治理和危险源监控制度。加强事故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努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督查形式和内容 (一)督查形式。督查行动由县安委办指导、协调,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采取企业自查与部门抽查相结合、综合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乡(镇)安全生产办公室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分别组织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实际,在对督查工作进行全面部署的基础上,确定督查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领域)、重点企业和重点场所,县级督查要不少于1/3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部门督查要不少于1/3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督查内容。综合督查内容主要是: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和监督体制机制,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按照国办明电〔2008〕15号要求,开展隐患排查、登记、整改、监控情况,特别是重大隐患公告公示、跟踪治理、整改销号情况;汛期除险加固、防范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打击非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和瞒报事故情况等。 专项督查内容主要是: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建筑施工、消防、水利、电力、农业机械、渔业船舶、特种设备、民爆器材、工矿企业(领域)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制度、标准等制定和贯彻执行情况。具体督查内容由县安全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三、组织领导和形式 (一)组织领导 1.县人民政府成立县安全生产督查专项行动指挥部,由分管县长任总指挥,县安委办主任任副总指挥,县安监局、县经贸局、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国土局、县交通局、县建设局、县教育局、县国资办、县水利局、县电力公司、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乡企局、县质监局、县旅游局、县总工会、县农机局、县气象局等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领导全县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安委办(县安监局),由县安委办主任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负责指挥部日常事务。 2.县安委办于每月初召集上述成员单位分析研究、小结、部署各阶段的督查工作,并于6月(7月、8月)5日前将前一阶段的工作情况报县安委办和县政府,8月5日前将我县工作总结报省安委办和市政府。 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明确责任分工,落实督查责任,负责领导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督查专项行动。 (二)组织形式 1.配合和参与全省、全市安全生产督查专项行动。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要抽调专人认真配合和参与省、市督查组开展工作。 2.开展全县百日安全生产督查专项行动。 (1)由县安委办牵头,会同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乡企局、县交通局、县建设局、县总工会等部门成立综合督查组,对各乡(镇)、各行业(领域)及相关单位百日安全生产督查专项行动的部署及落实情况进行综合督查。 (2)由县安监局牵头,会同县经贸局、县乡企局、县国资办等部门对煤矿进行专项督查。 (3)由县安监局牵头,会同县国土局、县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对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石油等工矿企业及其生产、储运等各类设备设施进行专项督查。 (4)由县安监局牵头,会同县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生产、使用、储存、运输等设施设备进行专项督查。 (5)由县公安局牵头,会同县交通局、县农机局等有关部门,对道路交通路面监控和各项措施、标志标牌等警示设施设备进行专项督查。 (6)由县交通局牵头,会同县公安局、县建设局等有关部门,对道路运输企业、施工单位、站点、场所及设施设备等进行专项督查。 (7)由县建设局牵头,会同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等有关部门,对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包括城市燃气供应、供水、以及铁路、公路建设管理、道路、桥梁、隧道等重要基础设施设备进行专项督查。 (8)由县公安局牵头,会同县卫生局、县教育局、县旅游局、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文广局等有关部门对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含水上游览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饭店、网吧、公园、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火灾隐患、设施设备进行专项督查。 (9)由县经贸局牵头,会同县电力公司、县水利局、县国资办等有关部门对电力行业,包括电网和供电企业及其生产企业、单位等各类设备设施进行专项督查。 (10)由县国防办牵头,会同县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对民爆器材企业及其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各类设备设施进行专项督查。 (11)由县水利局牵头,会同县电力公司、县农业局等有关部门对水利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场所及设施设备进行专项督查。 (12)由县农机局牵头,会同县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对农机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场所及设施设备进行专项督查。 (13)县交通局牵头,会同县农业局、县畜牧局等有关部门对渔业船舶企业、单位、场所及设施设备进行专项督查。 (14)由县国土局牵头,会同县气象局、县建设局、县交通局、县乡企局等有关部门,对易受台风、风暴潮、暴雨、洪水、雷电、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危险区域(点)、企业、单位和场所进行专项督查。 (15)由县质监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进行专项督查。 (16)由县林业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林业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场所及森林防火设施设备进行专项督查。 (17)其他行业和领域也要立即组织并开展相应的专项督查。 四、工作要求 ??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及企业要立即行动起来,把这次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作为当前安全生产的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加强督促检查;分管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职责,亲自深入一线开展督查。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按《通知》要求制订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具体实施方案,分别组织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 (二)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按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务府办发〔2008〕26号)文件要求,全面深入组织开展好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自查工作。 (三)对此项工作组织领导不力、重视不够、督查效果差的,要作为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严格考核。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订的专项实施方案于4月28日前报县安委办备案,并于6月(7月、8月)4日前将前一阶段的工作情况报县安委办。 (五)各生产经营单位于4月26日前将本单位自查实施方案报所在乡(镇)安委办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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