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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五五兵役法
释义

简介

1955年7月30日,一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公布施行(故称其为“五五兵役法”)。兵役法规定:凡满18岁的男性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服兵役的义务;反革命分子和依法在一定时期内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并对征集的时间和办法,现役、预备役以及军人的权利义务等,都作了具体规定。该法由国家主席毛泽东发布命令公布。这是新中国第一部兵役法。从1956年开始,中国人民解放军由自革命战争时期形成的志愿兵役制(募兵制)改为义务兵役制(征兵制)。 从那时起我国建立了定期征兵、退伍制度,对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建设和后备力量建设起了重要作用。实践证明,这是一部比较好的兵役法。

为198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亦称为“八四兵役法”) 提供了蓝本和有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一九五五年七月三十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一九五五年七月三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毛泽东发布命令,公布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征集

第三章 军士和兵的预备役

第四章 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五章 现役军人和预备役军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 预备役军人的登记和统计

第七章 战时的征集

第八章 高级中学以上学校学生的军事训练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三条“保卫祖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第三条 反革命分子和依照法律在一定时期内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封建地主、官僚资本家和其他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都不得服兵役。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各军种组成。

第五条 兵役分现役和预备役。

服现役的称现役军人,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军人。

第六条 现役军人和预备役军人分军官、军士和兵。

第七条 军士和兵的现役期限规定如下:

(一)陆军、公安军的军士和兵服现役三年;

(二)空军、海岸守备部队、公安军舰艇中的军士和兵服现役四年;

(三)海军舰艇部队的军士和兵服现役五年。

第八条 自每年三月一日起到下一年二月底止,为征集年度。现役期限从征集年度下一年的三月一日算起。

第九条 根据军队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延长军士和兵的现役期限,但不得超过四个月;国防部有权将现役军人从这一军种调往另一军种,并随着改变他们服现役的期限。

第十条 服现役期满的军士,根据军队的需要和本人的自愿,可以超期服现役;超期服现役的期限,至少一年。

第十一条 军士和兵服预备役的期限到年满四十岁为止,期满后退役。

第十二条 国防部有权对受过医务、兽医和其他专门技术训练的女性公民进行预备役登记,必要时可以组织她们参加集训。

在战时可以征集受过上述训练的女性公民到军队中服役,也可以对条件适合的女性公民加以专门技术训练。

第十三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国家行政机关都设立兵役委员会领导兵役工作。兵役委员会的组织和任务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都设立兵役局。兵役局是办理兵役工作的军事机构。

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人民委员会根据直辖市、县、自治县、市兵役委员会和兵役局的规定,办理兵役工作。

第十五条 在一九五四年十一月一日以前自愿参军的军士和兵,应当根据国防部的命令,分期复员,转入预备役或者退役。国家按照他们服现役时间的长短,发给不同数量的生产资助金,并由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妥善安置,使他们各得其所。

第二章 征 集

第十六条 在每年的六月三十日以前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

第十七条 在每年的六月三十日以前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直辖市、县、自治县、市兵役局的通知,进行兵役登记和初步体格检查。经兵役登记和初步体格检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兵役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 全国每年需要征集服现役的人数、办法和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数,由国务院根据国家需要和各地情况规定;省、自治区分配给各县、自治县、市的人数,由省、自治区人民委员会规定。 自治州所属各县、自治县、市征集服现役的人数,由自治州人民委员会根据省、自治区分配给自治州的人数自行规定。

第十九条 全国的定期征集,在每年十一月一日到下一年二月底的时间内进行。各地征集的日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兵役委员会规定。

第二十条 为了便于进行征集,全国以直辖市、县,自治县、市为征集区;直辖市、县、自治县、市兵役委员会可以按照需要在征集区内设立若干征集站。

第二十一条 宣布征集后,每一应征公民都须按照兵役局所规定的日期,在登记的征集区报到。应征公民如果需要改变征集区,应当在征集年度的七月三十一日以前办妥转移登记手续;七月三十一日以后,只限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才可以改变征集区:

(一)应征公民因公被调往另一征集区;

(二)应征公民随同全家迁往另一征集区。

第二十二条 在征集时,由兵役委员会组织当地的国家卫生机关,根据国防部规定的体格检查标准,对应征公民进行入伍体格检查。

第二十三条 应征公民因患病经检查证明暂时不能服现役时,可以缓征。

第二十四条 应征公民如果是维持他的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力,或者是独子,经直辖市、县、自治县、市兵役委员会审查批准,在平时可以免服现役,但上述免服现役的条件改变时,自应征时起的五年内,仍应当被征集服现役。

第二十五条 正在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就学的年满十八岁的学生,按照国务院的命令征集或者缓征。

正在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缓征。

第二十六条 应征公民如果在被逮捕、被判处徒刑或者被管制期间,不得征集。

第三章 军士和兵的预备役

第二十七条 军士和兵的预备役,分为第一类预备役和第二类预备役。

第二十八条 军士和兵服现役期满后转入第一类预备役。

第二十九条 在征集年度内未被征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平时免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和依照本法第十二条规定进行了预备役登记的年满十八岁到四十岁的女性公民,都编入第二类预备役。

在征集年度内未被征集服现役而编入第二类预备役的预备役军人,自编入预备役时起的五年内,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

第三十条 第一类预备役和第二类预备役,都按年龄分为一、二两等:

(一)三十岁以下为第一等;

(二)四十岁以下为第二等。

第三十一条 预备役军士和兵,在服预备役期间,都应当按照国防部的命令参加集训。

第三十二条 第一类第一等预备役兵,被挑选准备担任军士职务时,应当按照国防部的命令参加集训;集训期满后转入军士预备役。

第三十三条 第一类第一等预备役军士,被挑选准备授予少尉军衔时,应当按照国防部的命令参加集训。集训期满,经考试及格取得少尉军衔的转入军官预备役;考试不及格的继续服军士预备役。

第四章 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三十四条 服现役期满的退伍军官或者未服满现役即已退伍的军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或者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取得预备役尉官军衔的军官,和在非军事部门中服务的适合担任军官职务并授予预备役军官军衔的人员,都编入军官预备役。

军官预备役按年龄分为一、二两等。

第三十五条 军官服现役和预备役的最高年龄规定如下:

(一)陆军、空军和公安军的军官:

少尉:现役三十岁 一等预备役四十岁 二等预备役四十五岁

中尉:现役三十岁 一等预备役四十岁 二等预备役四十五岁

上尉:现役三十五岁 一等预备役四十五岁 二等预备役五十岁

大尉:现役三十五岁 一等预备役四十五岁 二等预备役五十岁

少校:现役四十岁 一等预备役五十岁 二等预备役五十五岁

中校:现役四十五岁 一等预备役五十五岁 二等预备役六十岁

上校:现役五十岁 一等预备役五十五岁 二等预备役六十岁

大校:现役五十岁 一等预备役五十五岁 二等预备役六十岁

少将:现役五十五岁 一等预备役六十岁 二等预备役六十五岁

中将:现役六十岁 一等预备役六十岁 二等预备役六十五岁

上将以上按具体情况决定。

(二)海军和公安军舰艇中的军官:

少尉:现役三十五岁 一等预备役四十岁 二等预备役四十五岁

中尉:现役三十五岁 一等预备役四十岁 二等预备役四十五岁

上尉:现役四十岁 一等预备役四十五岁 二等预备役五十岁

大尉:现役四十岁 一等预备役四十五岁 二等预备役五十岁

少校:现役四十五岁 一等预备役五十岁 二等预备役五十五岁

中校:现役五十岁 一等预备役五十五岁 二等预备役六十岁

上校:现役五十五岁 一等预备役五十五岁 二等预备役六十岁

大校:现役五十五岁 一等预备役五十五岁 二等预备役六十岁

少将:现役五十五岁 一等预备役六十岁 二等预备役六十五岁

中将:现役六十岁 一等预备役六十岁 二等预备役六十五岁

上将以上按具体情况决定。

第三十六条 预备役军官服预备役期满后退役。

第三十七条 预备役军官在服预备役期间,应当按照国防部的命令参加集训。

第三十八条 军官服役条例另定。

第五章 现役军人和预备役军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九条 现役军人和预备役军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和义务。

现役军人和预备役军人根据服兵役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除本法已有的规定外,另由军事条令规定。

第四十条 现役军人和预备役军人建立功勋,应当授予国家的勋章、奖章或荣誉称号。

第四十一条 预备役军人在集训期间的生活费用和往返路费,由国家供给。

第四十二条 工人和职员在进行兵役登记和应征事宜时,原工作单位应当给予一定的假期,并照发工资。 第四十三条 工人和职员中的预备役军人,在参加预备役集训期间,仍保留原工作职位,并由原工作单位发给一定的工资。工资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农民、手工业者和其他劳动者,在参加预备役集训期间的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四条 预备役军官在集训期间,按照国防部规定的标准,从集训机关领取补助金。

第四十五条 现役军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他们的家属应当受国家的抚恤和优待。现役军人因公残废,应当受国家的抚恤和优待。抚恤和优待条例另定。

第四十六条 现役军人和他们的家属,应当受国家的优待。优待条例另定。

第四十七条 预备役军人在集训期间,必须遵守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纪律。

第六章 预备役军人的登记和统计

第四十八条 预备役军人应当在居住地区的兵役局指定的地点进行兵役登记。

第四十九条 预备役军人如果迁居,在办理户口转移手续时,应当同时办理兵役登记的转移手续。

第五十条 预备役军人的登记和统计,由直辖市、县、自治县、市兵役局办理。

第五十一条 预备役军人的登记和统计办法,由国防部规定。

第七章 战时的征集

第五十二条 战时的征集,在国家发布动员令以后,由国防部根据国务院的决议下令进行。

第五十三条 在国家发布动员令以后:

(一)所有现役军人应当继续执行职务,直到国防部命令解除服现役时为止;

(二)所有预备役军人应当准备应征,在接到直辖市、县、自治县、市兵役局的命令后,应当准时到指定的地点报到。

第八章 高级中学以上学校学生的军事训练

第五十四条 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的学生,应当在学校内受征集前的军事训练;训练的时间和科目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十五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在学校内受军事训练,并且准备取得预备役尉官军衔和准备担任尉官职务。高等学校军事训练的时间和科目,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十六条 高级中学以上学校学生的军事训练,由学校编制内的军事教员进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未满十八岁的青年,自愿投考军事学校,不受本法现役征集年龄的限制。

第五十八条 在本法施行以后,民兵应当继续执行维持地方治安、保护生产建设的任务。

附录

1955年7月17日 胡耀邦等表态拥护义务兵役制

出席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的代表,著名的工农业劳动模范、人民团体代表、教育家、作家等代表和人民解放军的战斗英雄,听了彭德怀副总理兼国防部长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草案的报告以后,一致认为现在制定这个法律以实行义务兵役制来代替志愿兵制是适时的,正确的。人民解放军的代表们,更用具体事例说明实行义务兵役制是国防建设上的迫切需要。

工业劳动模范朱顺余说:我相信全国的工人和我一样,都会十分热烈地拥护实行义务兵役制,加强国防力量。实行义务兵役制对我国工业建设将有很大的关系,因为这个制度将使我们在平时适当地减少现役军队人数,节省出大批人力物力,集中在国家的工业建设事业上。

农业劳动模范郭玉恩说:实行了义务兵役制以后,可以给国家准备很多的经过军事训练的预备兵员,青年人可以轮流地到部队中学习保卫国防的本领,这真是很好的事情。参军青年在部队待几年,政治思想都会有很大提高,回来参加建设,大家都很欢迎。我们“五一”农业生产合作社就有几个复员军人,他们担任了会计、生产队长、组长等职务,都工作得很好。以后复员军人越来越多,对地方工作的帮助也会越来越大。

军属代表、模范军属申纪兰说:实行义务兵役制是三满意——国家满意、自己满意、群众满意。家里的青年参军以后,群众对军属很尊重,军属是很光荣的。可是,光荣是光荣,劳动是劳动,不能因为光荣,就不愿意劳动,正是因为军属光荣,我们更要积极参加劳动,增加生产。这样,才是真正的光荣,才会推进我们国家的建设。

“子弟兵的母亲”戎冠秀说:兵役法是最公平合理的,保卫祖国人人都有责任,每一个适龄的人都应该服兵役。今春征集补充兵员时,很多青年都踊跃报名,但也有少数人不肯去,主要是对服兵役的意义不了解,这次回去还要很好地宣传。

黄继光的母亲邓芳芝说:“兵役法的好处真是多得很,服役三、四年,一面保卫祖国,一面学习本领。服役期满回家后,有文化,有技术,政治觉悟也提高了。在军队里是保卫祖国的英雄,回家后就是建设祖国的能手了。她还很兴奋地说:我的第四个儿子今年整十八岁,春天去服兵役后,半年来已有很大进步。他不仅自己在部队里好好地学习,还写信要我把合作社办得更好。”

教育部长张奚若说:今天我们国家要建设强大的国防力量,不仅要有强大的现役兵员,还要有雄厚的训练有素的预备役兵员,这只有实行义务兵役制才能办到。也只有实行义务兵役制,才可以节省出人力财力,集中力量用在社会主义工业建设上。我们国家是需要和平的,我们并不需要扩充军队,我们完全拥护苏联政府关于裁减军备的建议。做为教育部长,我希望全国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的学生,除应努力学习外,还应当在校内受征集前的军事训练,努力锻炼身体,为保卫祖国而准备贡献自己的力量。

青年团(当时称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即后来的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书记处书记胡耀邦说:兵役法的讨论、通过,将激起全国青年的爱国主义的高潮。中国青年深深懂得,要建设祖国,必须首先加强国防。兵役法的实施,进一步保证了祖国安全,也为爱国青年的为祖国效力创造了更好的机会,中国青年当继承过去的爱国主义传统,努力锻炼身体,积极履行服兵役的光荣义务。各级青年团组织应该协助各地党组织和人民委员会,加强关于兵役法的宣传。

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委员会副主席荣高棠说:今天我们国家实行义务兵役制,这是我国人民保卫祖国、保卫和平、反对帝国主义侵略的共同愿望和坚强意志的进一步表示。我认为我国青年今后除应提高政治水平和科学技术知识外,要更好地提高身体健康水平。我希望青年们广泛地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和参加国防体育活动,努力锻炼身体,以准备履行服兵役的光荣义务,担负起保卫祖国的神圣职责。

作家刘白羽拿着彭德怀部长的报告激动地说:这是对全国人民的一个庄严的号召。实施了兵役法,可以更好地保卫革命胜利果实;兵役法对五年计划是有机的结合;作为一个文学工作者,今后一旦祖国召唤我,我当立即走上保卫祖国的最前线。在文学工作岗位上,我的责任之一是歌颂我们的革命战士,歌颂光荣的军队,歌颂英雄的我国人民。使祖国人民从而受到爱国主义教育。这方面过去做得不够,今后当加倍努力。

来自守卫祖国边疆的人民解放军代表刘梅村说:实行义务兵役制以后,过去志愿参军的老战士就可以逐渐地退伍转入预备役。他们的家庭、婚姻等问题就可以得到合理的解决。许多要求服兵役的青年,也就可以轮流履行自己保卫祖国服兵役的义务。

著名的洛阳英雄营营长张明说:希特勒向苏联发动疯狂侵略时,伟大的苏联所以能够很快地把德寇逐出苏联领土,取得伟大卫国战争的胜利,重要因素之一就是因为苏联多年实行义务兵役制,积蓄了强大的训练有素的预备役兵员。苏联的这种经验对我们是十分宝贵的。我们国家只有迅速实行义务兵役制,积蓄强大的训练有素的预备役兵员,才能随时粉碎帝国主义可能的侵犯。

“塔山英雄团”团长江雪山代表强调说:我们实行义务兵役只是为了保卫祖国,几年来我国就复员了四百多万人,这是我们国家爱好和平的明证。但是,如果帝国主义胆敢侵略我国,我们人民军队就要把他们干脆消灭。

(《人民日报》1955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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