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武汉市专利奖评选管理办法 |
释义 | 第一条为鼓励和调动全市企事业单位发明创造积极性,提高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促进全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武汉市促进知识产权工作若干规定》(市人民政府第204号令)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设立武汉市专利奖(以下简称专利奖),专利奖的评选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专利奖主要用于奖励本市具有法人资格,其专利项目在技术创新和实际运用环节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 专利奖设立发明专利奖和外观设计专利奖2个奖项,分别设立金奖、银奖、铜奖和优秀奖4个奖励等级。 第三条专利奖评选工作坚持单位自愿申报,公开、公平、公正,不向企事业单位收费,不增加企事业单位负担的原则。 第四条发明专利奖、外观设计专利奖的评选周期均为2年,每年评选其中1项。 专利奖的奖励经费按照我市有关知识产权资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从市知识产权资助资金中列支。 第五条市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专利奖的评选和审定工作。市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专利奖评选办公室(以下简称评选办公室),在市知识产权部门办公,承担日常具体工作。 第六条市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专利奖评审专家库,每年根据工作需要从专家库中选择若干名(5人以上单数)专家,组成专利奖专家评审组。 第七条申报专利奖的专利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该专利权属于申报单位; (二)该专利属于当年6月30日及之前国内授权的专利(不含国防专利、保密专利); (三)该专利法律状态稳定有效,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纠纷等问题,未被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 (四)该专利未曾获得过国家、省、市专利奖项(包括中国专利奖、湖北省优秀专利项目奖、武汉市专利奖等); (五)该专利已由申报单位实施或者许可他人实施,并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凡符合申报条件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可以申报专利项目参加专利奖评选活动。 第八条申报专利奖的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武汉市发明专利奖申报书》或者《武汉市外观设计专利奖申报书》; (二)专利证书全文本(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等); (三)参评专利项目已缴纳当年年费的证明材料; (四)申报单位的身份证明材料(企业单位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提供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五)申报单位通过实施或者许可实施参加评选的专利取得了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证明材料; (六)企事业单位前2个年度财务报表。 上述各种证书、营业执照等材料应当提交原件(备查)和复印件。 第九条专利奖的评选标准: (一)发明专利具有技术方案新颖、创新性强、技术水平高等特点,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突出作用;外观设计专利在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结合上具有较高水平。 (二)该专利对于提升相关产品及申报单位的市场竞争力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突出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申报单位对于该专利的运用和保护采取了积极措施,取得了显著成效。 第十条专利奖的评选程序和方法: (一)通知发布。评选办公室根据工作安排,发布当年度开展专利奖评选工作的通知,公布申报起始和截止日期以及工作安排。 (二)项目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在自愿的基础上,按照要求如实填写申报书,经所在区知识产权局预审后,向评选办公室提交专利项目申报材料。中央在汉、省直单位以及两院(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推荐的专利项目可直接向评选办公室申报。 (三)项目初审。评选办公室对申报单位的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提交专家评审组。对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要求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正。对逾期未补正或者经补正申报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不予提交评审,并说明理由。 (四)项目评审。专家评审组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参考初审意见,对通过初审的专利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进行综合评价后,提出获奖单位候选名单。 (五)审议公示。评选办公室将获奖单位候选名单提交市知识产权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审定,确定拟获奖单位名单,并通过武汉知识产权网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15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市知识产权领导小组复核,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取消提名资格;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由市知识产权领导小组提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六)表彰奖励。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表彰获奖单位,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一条评选办公室择优推荐获奖的专利项目参加国家、省专利奖的评选活动。 第十二条获奖单位可以将奖金用于奖励在该专利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职务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者等相关人员。 获奖单位应当将专利获奖情况计入该专利的职务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档案,作为其考核、晋升、聘任技术职务的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专利奖的单位,由评选办公室提请市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撤销授奖,追缴证书和奖金,并向社会公告。 被撤销授奖的单位自奖项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专利奖。 第十四条参与专利奖评选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选及管理,遵守保密和回避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申报单位和申报专利项目的商业秘密与参评信息,不得参与与其有切身利益关系的申报单位或者专利项目的评选工作。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0年10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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