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武汉市水务局 |
释义 |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水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研究起草水行政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经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二)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市水务事业发展规划、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制定流域水资源规划,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中有关水务方面的论证工作。 (三)统一管理本市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制定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调度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工作;发布水资源公报;负责计划用水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负责水文工作。 (四)主管防汛抗旱工作,承担市防汛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汛抢险工作;负责防汛费的征收工作;拟订本市洪水防御方案。 (五)负责本市供水行业管理;负责城市供水企业(含自建设施供水企业)的资源管理;指导、监督、检查全市供水行业的服务指标(水质、水量、水压)和供水设施的管理及维护情况,保障饮用水安全,定期发布城市供水水质公报;负责收取城市供水工程建设资金,统一用于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建设,负责消防水门专用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负责本市供水价格核算的组织管理工作。 (六)负责本市排水和污水处理行业的管理;负责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管理和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的管理工作;负责城市排滞调度指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排水许可和排水接管工作。 (七)主管全市河道、堤防、湖泊、水库(包括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并组织整治;负责长江流域和汉江流域武汉部分的开发整治;负责堤防建设和管理;负责征收堤防修建维护管理费。 (八)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订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规划;监测向江河湖库、其他水体及排水管网排污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和排水管网的纳污能力,提出水功能区的划分和水环境治理的意见并组织实施。 (九)组织实施水行政执法及水政监察工作;协调、处理部门间和各区之间的水事纠纷;负责依法查处非法填湖等破坏水资源的违法案件。 (十)负责本市水利行业管理;组织编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组织实施国家水利技术质量标准和工作的规程、规范;组织和协调城市建设中涉及水利设施的配套工作。 (十一)主管各类水务工程;依照有关法规、规章,组织、指导水务工程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区界的重要水务工程。 (十二)负责推进本市水务系统科技进步;负责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与交流;组织、指导全市重大水务工程项目对外合作工作。 (十三)负责本市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水土保持工作,负责征收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 (十四)负责水务建设资金的筹措、使用和管理;指导水务各行业的多种经营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水务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按有关规定拟订规费使用计划。 (十五)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六)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取自"http://www.027.cn/%E6%AD%A6%E6%B1%89%E5%B8%82%E6%B0%B4%E5%8A%A1%E5%B1%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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