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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武汉市燃气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武汉市燃气协会成立于2001年,现有会员单位60余家,全面涵盖燃气供应、工程、设计、监理、材料及设备设施厂商、燃气器具销售及维修,由华中地区最大的燃气企业集团母公司——武汉市燃气热力集团有限公司担任理事长单位。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社会服务,反映会员的愿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燃气行业生产经营、安全服务、科研教学、经济技术横向联系,促进企业管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提高行业整体水平;发挥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行业管理工作,推进燃气市场规范管理,促进燃气事业发展。

从成立开始,协会经过了三届理事会,前两次理事会由事业单位——武汉市燃气热力管理办公室担任会长单位。2006年,市政府办公厅要求民间组织规范运作,政府部门及公务员不得参加协会组织,2006年10月二届三次常务理事会推荐武汉市燃气热力集团有限公司担任理事长,2007年协会秘书处对会员进行了重新登记,并于10月提前召开第三次会员大会,会议选举武汉市燃气热力集团有限公司为理事长单位,该公司董事长为协会理事长,同时选举武汉钢铁集团江南燃气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武汉钢铁集团企业发展公司房产公司、中国市政工程中南市政研究院、武汉石化液化气公司为副理事长单位,选举了新的理事会成员,还修改了协会章程。

协会章程

武汉市燃气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武汉市燃气协会 ",它的英文名称为 WuH a n. G a s A s s o c i a t i on, (缩写为 WHG A)会徽待定。

第二条 协会性质:由全市燃气生产、供应企业,燃气设备、器具生产、销售、维修、检测单位,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燃气科研、教学单位及燃气管理机构自愿参加组成的全市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社会服务,反映会员的愿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燃气行业生产经营、安全服务、科研教学、经济技术横向联系,促进企业管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提高行业整体水平;发挥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行业管理工作,推进燃气市场规范管理,促进燃气事业发展。

第四条 协会业务主管单位为武汉市城市管理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武汉市民政局。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武汉市燃气协会的住所:武汉市江汉区台北路 225号;邮编: 430015。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 一 )宣传贯彻国家及省的有关燃气事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组织会员落实。

( 二 )开展行业有关情况的调查研究,向湖北省燃气协会及市城管局反映燃气企业的意见和要求,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维护燃气行业的正当权益;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决策建议,为制定燃气行业的政策、法规提供依据。

( 三 )受市城管局等部门的委托,对燃气企业进行安全管理、资质审查、城建燃气项目的环境评估,组织或参与城市燃气规划方案、燃气工程项目设计方案的评审及工程验收等工作。

( 四 )受市城管局等部门的委托,对燃气行业的地方性法规、标准进行调研和起草工作。

( 五 )协助政府部门对全市的燃气企业进行安全检查、评比奖励、推广先进经验等工作。

( 六 )组织会员参观考察、经验交流,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和市场信息,开展安全、技术咨询工作。

( 七 )对燃气行业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和上岗培训。

(八 )对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进行鉴定推广,促进本省燃气行业专用设备和器具的标准化、系列化、通用化。

( 九 )编辑出版协会刊物和信息资料。

( 十 )承担政府主管部门和中国燃气协会和本协会会员所委托办理的工作,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 三 )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 四 )取得相应资质证照的燃气供应单位、燃气设备、器具生产经营单位、燃气工程施工、监理单位以及燃气管理机构、燃气科研、教学单位和与燃气发展、管理有关的其它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 一 )提交入会申请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 二 )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 三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秘书处负责,采取书面表决方式在理事会成员中通过,然后报理事会追认;

( 四 )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一 )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二 )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 三 )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 四 )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一 )执行协会的决议;

( 二 )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 三 )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 四 )按会员大会通过的标准按时缴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二条 本协会会费标准:

(一)理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10000元人民币;

(二)副理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5000元人民币;

(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3000元人民币;

(四)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1000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 2/ 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 1/3。 理事会由当选理事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组成。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内若有人事变动,理事单位可提出更换理事人选,报秘书处备案。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和理事若干名,秘书长一名。

对于热心于燃气事业,并做出积极贡献的专家学者、工程技术人员、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经理事会批准,可聘为本协会顾问、名誉理事。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燃气工作部、产品工作部、工程建设部、培训部、安全技术部等工作机构,并根据实际情况增减工作机构。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 二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 三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 四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 五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

( 六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 七 )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九 ) 对协会上一年工作进行总结,并制订下一年的工作计划;

(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 2/ 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 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1/3以上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由本行业优秀企业家担任。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誉良好;

(二 )熟悉行业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三)热爱协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不超过 65岁;

(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如超过最高担任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协会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 2/ 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协会理事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 三 )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 )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 二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 本会设立监事 2人。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选从本会会员中推荐,并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 1人。监事的职权是:

(一)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协会经费来源:

( 一 )会费;

( 二 )捐赠;

( 三 )政府资助;

(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 五 )利息;

(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协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 2/3以上的会员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 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三十一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协会须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当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七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协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会员单位派驻协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 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举办展览会、展销会、比赛等,应在事前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 1 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07年 10月 2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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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5:5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