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吴维仁 |
释义 | 简介吴维仁,出生于1949年;1996年,吴维仁担任彩虹集团公司总会计师,1998年8月开始主持彩虹集团公司工作。曾任彩虹集团公司原总裁、原董事长、彩虹彩色显像管总厂原厂长;期间挪用公款、受贿,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8万元;扣押于检察机关的赃款和赃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检察机关指控1997年至1998年期间,吴维仁利用职务之便,分4次将彩虹集团公司8581万元公款挪用于自己或他人炒股。而且,吴维仁为了挪用公款,甚至不惜采取给私营公司代垫货款、偷盖财务公章等手段,给彩虹集团公司造成严重损失。此外,吴维仁还向彩虹集团公司下属电子配件厂厂长索贿10万元。 认定犯罪事实1997年2月,吴维仁与彩虹集团公司驻澳门三友公司经理甄宜众预谋,将彩虹集团下属的彩虹电子进出口公司1095万元公款借给甄宜众个人使用。同月,彩虹电子进出口公司将1095万元汇入甄宜众在珠海的公司,随后甄将此款委托其女婿王雪涛为其炒股。同年10月,甄宜众的公司归还彩虹集团本息1121万多元。 1997年3月,吴维仁与苏州彩虹电气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明哲预谋,从彩虹集团借钱给刘个人炒股,经吴批准,彩虹集团将450万元人民币汇入苏州电气有限公司账户。当年9月,刘明哲将其中300万元汇入川国投上海营业部个人账户用于炒股,同年10月30日将300万元归还彩虹集团。 1997年夏季,吴维仁与上海华宸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经理徐伟宇多次预谋,由吴提供资金二人合伙炒股,所获利润三七分成。后来,吴安排其妻虞梅兰前往上海以其妻妹严窈兰名义开立股东账户,并于同年9月将彩虹集团2000万元通过北京华尔森公司账户汇住严窈兰账户进行炒股。同年10月、11月,吴分两次从彩虹集团结算中心拿走面额为5186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交给西安华金科技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张友和,并向张提供了上海华宸公司账号。张友和将其中三张汇票贴现,并向上海华宸公司汇款3463万元,其余3张汇票用作质押进行经营。为感谢张友和,吴直接给张友和的西安华金公司办理了两份代垫付证明,共代垫资金4000万元。吴维仁3次挪用公款共计人民币8500多万元。 主要业绩彩虹集团是中央直属企业,是国务院企业指导委员会确定的首批一级企业。吴维仁担任厂长以来,正是彩虹企业经历磨难的阶段,产品由过去的供不应求,成为供应过剩的长线产品,严格的价格滑坡和产品积压一度曾使企业陷入困境。面对市场严峻的竞争环境,吴维仁大胆改革,严格管理,认真分析彩虹业绩滑坡的主要因素,努力从市场预测方面找失误,从管理上找“盲区”,消化吸收了企业低潮时期形成的包袱,从产品拆料采购,到产品质量的把关等方面找漏洞,及时调整产品结构,走技术创新和引进结合的道路,使彩虹集团获得新的崛起。1999年,彩虹累计生产显像管846万之,产销率达到100%,实现利润5.29亿元,比去年增加了3.08亿元,增长率为153%。北京大学的研究人员在对彩虹进行跟踪性的观察后做出结论:作为中国彩管行业中唯一的国有企业,彩虹创造了奇迹”。 法庭判决法院审理认为,吴维仁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他人和自己进行营利性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吴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收受下属贿赂人民币1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还构成受贿罪。虽然在本案案发前吴已将挪用公款全部归还,尚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但其挪用公款8500多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情节严重,故依法判处吴有期徒刑17年,并依法继续追缴受贿所得10万元人民币。 依据法律条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救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3条: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大事记1998年8月,中央、国务院为了加强对国有大中型企业的领导,派出了稽查特派员。很快查出该企业的帐目有问题。 1998年11月,稽查特派员和中纪委等部门先后对彩虹集团的问题展开了调查。 2000年6月,国务院根据中央纪委调查的结果,免去了吴维仁彩虹总厂厂长等职务。 2001年,案件移交陕西省检察院。 2001年4月29日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依法逮捕。 2002年5月31日,西安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吴维仁涉嫌受贿、挪用公款案。 2002年7月4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7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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