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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芜湖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释义

为了加强就学管理,巩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成果,根据省、市有关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入学

第一条  小学实行按时免试就近入学。学校在新学年开始前一个月将服务区内适龄儿童登记造册,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教育管理机构最迟应在新学年开始前15天,将应接受义务教育儿童的入学通知书发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凡年满6周岁(截至当年8月31日)的儿童,按就近入学的原则,凭户口簿、入学通知书到服务区内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小学学籍。

小学在新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将学籍名册上报乡镇教育管理机构,乡镇教育管理机构将名册汇总、统一编号后,上报县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乡镇教育管理机构对完成初等义务教育的学生根据服务区,指定学校,发初中入学通知。并将初中新生名单造册,连同学籍表一同交给初中。学生凭入学通知书实行免试入学。

各中学在开学后一个月内,将新生注册名单报县教育主管部门审查,由县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户口簿和学籍表,统一编列学号,方为取得正式学籍。

所有学生学籍都必须在新生入学时及时办理。

第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需要免入学、缓入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小学经乡镇教育管理机构批准,中学经县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学校出具免入学和缓入学证明。因身体原因申请免、缓入学的,应当附具县级医疗机构的证明。

第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应防止未受完规定年限教育的学生辍学。在校学生未经学校准假三日不到校,学校应及时进行家访,查明原因,敦促其到校;经学校督促后,一周内还不到校,学校应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教育主管部门,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使其复学,做好巩固工作。

第四条  小学按40-45人编班。复式教学班每班人数一般不超过40人。初中每班限额56人(包括转学、复学生)。有条件的地方提倡开展小班教学。

二、转学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理由之一者,准予转学:

1.家庭住址跨省、市、县(区)、乡(镇)迁移;

2.家庭住址迁离原校服务区,且路途远不能在原校学习;

3.由公办学校要求进入民办学校或进行办学体制改革的学校学习。

第六条        转学程序

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向学校书面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家长持转出学校“转学联系函”与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接受后,应立即将“转学联系复函”函寄(或家长转交)转出学校,转出学校收到复函后小学到乡镇教育管理机构、中学到县教育主管部门办理正式转学手续。转学学生凭原学校发给的转学证、素质发展报告手册、户口簿到转入学校办理手续(跨市、县、乡镇转学需将学籍表一并转给新校)。

第七条  为避免转学和借读等造成班额严重超员,对从农村学校到城镇学校或从普通学校到当地办学条件优良的学校的转学和借读,应合理引导,完善手续,严格审批。认定学生转出必须具备学生家长或监护人申请、转入学校复函和转学证存根。认定学生转入,必须有转学证。

三、 借读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准予借读:

1.父母双方出国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

2.父母双方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较大的工作;

3.父母双方支援边疆建设;

4.父母一方或双方在学校服务区内从事经营等活动满三年;

5.流动儿童、少年随父母或监护人在流入地暂时居住半年以上,且在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

第九条       借读程序

学生借读,应向原户籍所在地学校申请,经学校同意,凭原校开具的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在外地入学批准书、素质发展报告手册(一年级新生免)及在所要借读学校服务区内有居住条件的证明向新居地附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小学报借出、借入两方学校所在地乡镇教育管理机构核准、中学报县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后,办理借读手续。

学期中途一般不办理借读手续。

第十条  适龄儿童、少年在新居地借读入学注册后,所在学校应为其建立临时学籍,发给《接受外地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注册证明》,注册证明由家长或监护人交(或由接受学校函寄)户籍所在地的学校作为已入学凭证。学校应建立服务区内流动人口的适龄子女登记制度。

第十一条  借读学生完成义务教育规定年限的教育,可在借读学校领取完成初等义务教育证书、初中毕(结)业证书。

四、 休学和复学

第十二条  因病需治疗、休养,需凭个人申请、医院病历、收费凭证、医生建休证明小学报乡镇教育管理机构、初中报县教育主管部门核准,由学校出具休学证。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下一学年始业日期,届时不能复学的,应再办理审批手续。小学生在一学期内,因病或特殊情况请假缺课时间超过三个月,跟班学习有困难,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休学。

在休学期间,其学籍予以保留,但不得转入其他学校。小学生休学期满持休学证到学校报到,由学校在每学年始业后15天内将复学情况报乡镇教育管理机构核准。中学生复学需经县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到期不办理复学手续的,不予承认。

五、 素质发展测评

第十三条  学校应按照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或教学大纲)的要求,遵循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原则,通过多种形式,测评学生素质发展的状况。素质发展测评包括学业成绩的考核和操行的评定。采用“等级+特长+激励性评语”的评价方式,实行素质报告单制度。

学业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实行等级制,按优秀、良好、及格、待定四个等级评定。小学低年级也可以在综合测评学生素质发展的基础上,采用无等级评定,以定性描述的方式呈现评价结果,用鼓励性的语言描述学生的学业成绩。学业成绩被评为待定等级的学生,学校应在下一学期开学时补考相应科目,并按补考后的成绩确定等级。

学校每学年应进行一次学生体质健康检查。

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考试次数,取消期中考试。小学期末考试科目为语文和数学。毕业考试、考查科目由乡镇教育管理机构确定。初中会考由县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进行。

学校不得将学生的考试成绩排名次或张榜公布。

第十五条  学生操行一般用评语的方式评定。评语以激励性评价为主,用全面的、发展的观点反映学生德智体等方面的情况,并对学生具有教育、指导意义。

六、 毕(结)业

第十六条  义务教育阶段对修完规定年限,或经批准跳级,确已修完全部课程的学生,发给完成初等义务教育证书或初中毕业证书。对修业期满不予毕业的学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明书。

七、 奖励和处分

第十七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应给予奖励。

学校每学年评选一次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三好学生”。

第十八条  学生严重违反《中(小)学生守则》或学校有关规章以及社会治安条例,屡教不改者,应给予处分。处分学生需由班主任提出,经校务会议讨论、校长批准。

处分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三种。学校不得开除学生和勒令学生退学。

学生在受处分后满一学期,确定已改正错误,进步显著者,经校务会议讨论、校长批准,可以撤销处分。撤销处分后,不影响学生入队、入团。

学生受到奖励、处分和撤销处分,都应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和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八、 附则

第十九条  休学、复学、退学、辍学、转学(包括转出和转入)、借读、入学、毕业等学生变动情况,小学应于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汇总上报乡镇教育管理机构,中学上报县教育主管部门。

学生非正常死亡或发生重大事故,所在学校应立即向县教育主管部门写出报告。

第二十条  学籍资料以学校为单位建档、管理。学籍档案由学生学籍表、学生素质发展报告手册(内含健康检查表、体育合格情况登记表、素质报告单)组成。学校应及时、认真地填写,并由专人负责学籍档案管理。学籍档案由学校教导处永久保存。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借读到民办学校、进行办学体制改革的学校后,接受学校应向转出的学校函寄(或由家长转交)转学联系函的复函,索要学生的学籍档案,转出学校应在一月内复制并加盖公章后邮寄或密封由学生自带接受学校。到民办学校、进行办学体制改革的学校入学的,转出学校应在新学年始业15天内向乡镇教育管理机构上报名册(中学向县教育主管部门上报名册)。

第二十二条  直属小学涉及学生转、休、复学和借读等手续直接到县教育主管部门办理。

第二十三条  学籍档案实行安徽省全日制学校统一表式。

第二十四条  凡弄虚作假,乱开转学证书、假完成初等义务教育证书(初中毕业证书)、假三好学生证明、不办正常的转学或借读手续的、涂改学籍档案的,对直接责任人应给予纪律处分,违法者要依法惩处。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2年秋季新学年开始起执行,原有规定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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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6:58: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