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无锡市商贸流通领域专利产品经营管理办法 |
释义 | 第一条 为了维护专利权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商品经营者以及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商业流通领域专利产品的经营管理,有效防范专利侵权、假冒专利等违法行为,促进和保障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江苏省专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商贸流通企业经营专利产品的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的“专利产品”,是指外观、包装、广告、说明书、宣传资料等涉及专利号、专利申请号、专利标志或其他专利用语的产品。 第三条 无锡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本市的专利管理工作,依法开展侵犯他人专利权、假冒专利行为的查处工作,对全市商贸流通领域的专利产品的经营管理实行统一的业务指导,商务、药监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商贸流通领域专利产品管理工作。各市(县)、区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 商贸流通领域专利产品经营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专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制度规范,采取积极措施,有效保护专利权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和杜绝专利产品不规范标注、假冒专利以及侵犯他人专利权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五条 商贸流通领域专利产品经营管理主要依托本市各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专利产品经营管理制度,设立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管理机构,选配专职(或兼职)专利产品管理工作人员。 第六条 商业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和专利产品管理工作人员,在本单位知识产权事务分管负责人的领导和授权下,负责处理有关专利事务,具体职责包括:根据《专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拟定经销专利产品的登记、审查、管理制度;协助配合专利主管部门进行专利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培训等。 第七条 商业企业应当将专利产品的销售管理工作纳入企业经营管理轨道,建立专利产品登记、索证、验证、营销监管等有关管理制度。 1.专利产品登记。对专利产品的进货、销售、储存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在知识产权局执法检查时,应及时、准确地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2.专利产品索证。商业企业在商品采购进货中,对于专利产品,应要求生产厂家或供货商提交专利证书、缴纳年费收据、专利登记薄副本、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以及专利权人身份证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实施被许可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3.专利产品验证。商业企业应对所经销的专利产品进行验证,对生产厂家或供货商所提供的专利相关证明材料与商品是否吻合、专利权是否有效、专利申请是否受理、专利标识是否规范等情况进行逐项验证与核实。对难以辨识的情况,应当报请市知识产权局进行检索和确认。 4.专利产品营销监管。商业企业应定期开展自检,对楼层、片区、柜组、租赁柜台等经营单位或个人执行专利管理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对所营销的专利产品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检索法律状态。 5.违法事件处理。商业企业在发现营销专利产品中存在假冒专利、侵犯他人专利权等违法行为时,应及时采取拒绝进货、撤柜、停售、退货等措施;商业企业要积极配合专利管理机关依法处理专利违法行为,保护自身及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6.专利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商业企业应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特别是对采购人员进行《专利法》及相关知识的培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 7.维护知识产权申明。商业企业采购商品或出租经营场地,都应在合同中附加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款,或签订知识产权专项合同,约定供货方或承租人不得侵犯他人专利权或营销假冒专利商品,一旦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明确由供货方或承租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 商业企业在经营场所内搁置、悬挂或张贴所经营销售的专利产品的广告、宣传单,应当经本单位专利产品管理人员审查核准。 专利产品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传媒发布或在公共场所张贴广告,涉及专利的内容,须经国家或省级专利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否则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或者发布该广告。 第九条 商业企业应自觉接受任何人对本单位经营活动中涉嫌假冒专利或侵犯他人专利权等违法行为的质询和举报,单位专利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向质询和举报者作出合理解释或明确答复,必要时可报请市知识产权局处理。 第十条 市知识产权局对在专利产品经营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的商业企业予以表彰,并推荐申报省“正版正货”承诺企业。商业企业应当对本单位专利产品经营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职员予以表彰与奖励。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专利主管部门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举报侵犯他人专利权和假冒专利的违法行为(注:全国统一举报投诉热线“12330”)。专利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予以调查和处理。 第十二条 市知识产权局依法对商业企业销售专利产品的行为进行检查和监督,依法查处专利产品经营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对已被认定为省“正版正货”承诺企业的单位,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撤消该称号。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无锡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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