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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温州市鞋革行业协会女鞋分会
释义

简介

温州市鞋革行业协会女鞋分会成立于2009年7月,经温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设立的非营利的社团组织,受市鞋革行业协会的直接领导,并由温州市女鞋制造的核心企业,会同相关的鞋材、鞋机等企业自愿联合结成,代表着温州女鞋制造业的中坚力量。

温州市鞋革行业协会女鞋分会,现有会员单位110余位,拥有一大批“中国驰名商标”、“浙江名牌”、“温州名牌”、“温州十大女鞋领先品牌”的女鞋生产核心企业为主体。通过大力实施行业自律,溶铸共同的观点,进一步加强企业间的精诚合作,努力塑造诚信经营的氛围;通过经营理念的转变,管理方式和生产技术的创新,深化产业结构的调整,提升行业的凝聚力,壮大综合实力;通过全力打造 “温州(国际)鞋都”的省区域名牌,实施品牌战略,积极推进全行业持续、协调、健康的发展。

分协宗旨:“团结、诚信、服务、提升和持续改进”,积极组织商务活动、协调职能部门、完善服务体系,努力发挥政府联系企业的桥梁与纽带作用,为温州“中国鞋都”事业的发展,起到踵事增华、与日俱增、事半功倍的作用。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机构的名称(包括英文译名):

温州市鞋革行业协会女鞋分会

英文译名为:

Wenzhou Shoe&Leather Industry Association Women Shoes Sub-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机构的性质是:温州市制造、加工以及销售女鞋的企业自愿联合结成的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机构的宗旨:自觉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提倡诚信服务、诚实经营、诚心服务,凝聚全体会员企业,大力实施行业自律,推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努力打造著名区域品牌,增强温州女鞋市场的占有率和竞争能力。

第四条 本机构接受温州市鞋革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其财务实行独立核算。

第五条 本机构的办公场所:温州市江滨东路国际会展中心三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机构的业务范围:

1、受政府和温州鞋革行业协会委托,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收集、统计行业的基础资料,研究行业发展方向,配合政府及市协会制订本市制鞋行业发展规划。

2、开展与国内、外同业协(商)会的学习与交流。

3、建立长效、快捷的市场信息沟通渠道和服务网络。

4、依托市协会人才培训中心,开展各项专业培训,提高会员企业人员素质,促进企业发展。

5、按照女鞋制造行业的特点,制订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内部人才流动,杜绝不道德商业行为,促进公平竞争,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

6、协调本行业与政府之间,本行业与其他关联行业之间、会员企业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企业利益。

7、其他有关提升企业实力,促进行业发展的相关事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机构的会员由温州市制造、加工、销售女鞋以及相关的企业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机构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本机构的《规程》;

有加入本机构的意愿;

在本行业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具有发展潜力的;

会员可以同时拥有温州市鞋革行业协会和其他行业协会的会员资格。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提交入会申请书;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本机构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本机构的有关活动;

获得本机构服务的优先权;

对本机构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执行本机构的决议;

维护本机构合法权益

完成本机构交办的工作;

按规定缴纳会费或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捐资;

向本机构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对本机构的商业秘密保密负责。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机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机构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规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 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机构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规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和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的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领导机构实行定期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季度第一个月的第1个星期举行,会前由秘书处提前7天通知,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机构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具有敬业奉献精神;

(二)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有一定组织能力和专业技能。

第二十二条 本机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

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机构会长、副会长任期三年,会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

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机构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机构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议聘任秘书长的人选并提交理事会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机构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受理事会授权批准会员入会。

第五章 规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六条 对本机构规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本机构修改的规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

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温州市鞋革行业协会核准后生

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经2009年7月23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的解释权属本机构的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规程自温州市鞋革行业协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00九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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