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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温州市商标印制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释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标印制管理,规范商标印制经营行为,建立商标印制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增强印刷企业信用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推进信用温州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标印制信用是指印刷企业从事商标印制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商标印制信用评价是指对印刷企业是否按照前款要求,依照本办法规定,在一年内采取打分、累计扣分和一次加分,综合形成商标印制信用分数,确定相应等级,给予印刷企业商标印制行为的客观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涉及商标印制信用评价对象是指本市依法登记从事商标印制的企业。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评价商标印制企业信用应当遵循客观、科学、统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市印刷企业的商标印制信用评价工作,制定统一的评价标准,公布全市商标印制信用评价总体情况。

第二章 评价内容与标准

第六条 商标印制信用评价的主要内容为印刷企业的商标印制信用状况,包括印刷企业的软硬件情况、内部商标印制制度执行情况和遵章守法情况。

第七条 商标印制信用分值设置为100分,对照标准,实行全年累计扣分和年终一次加分相结合的评分方法,根据各项分值,每年评定信用等级。

第八条 商标印制信用扣分标准:

(一)出现下列情形的,发现一次扣1分:

1、未填写或未按要求填写《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的;

2、商标标识印制完毕后,未能提取标识样品连同委托印制证明文件统一装入台账存档备查的。

3、承印被许可人委托印制的商标,未标明许可人的企业名称和地址的;

4、承印未注册商标,未与商标印制委托人签订合同,或者签订的合同中未有发生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时双方各自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条款的;

(二)出现下列情形的,发现一次扣3分:

1、承印未注册商标,未能当场出具商标印制委托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合法的营业证明或者身份证明的;

2、承印的未注册商标标注“注册商标”字样或者用注或®标注的;

3、承印注册商标,未能当场出具《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印制委托书、合同的;

4、承印被许可人委托印制的商标,未能当场出具明确的授权书或者其出示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文本中未含有许可人允许其印制商标内容的;

5、承印的注册商标样稿擅自改变文字、图形,即与《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图样不一致的;

6、承印的注册商标样稿擅自改变企业名称、地址,即与《商标注册证》上标注的注册人名称、地址不一致的。

(三)出现下列情形的,发现一次扣5分:

1、印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套)以下,或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下,或非法经营额在二十万元以下的;

2、未经印制委托人同意,擅自增加印制数量的;

3、印制中产生的废次商标标识,未予以销毁并流入社会造成后果的。

(四)出现下列情形的,发现一次扣10分:

1、印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套)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套)以下,或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或非法经营额在十万元以下的;

3、未经印制委托人同意,擅自增加印制数量并流入社会造成后果的。

(五)非法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套)以上二万件(套)以下,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或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发现一次扣15分。

(六)有伪造委托印制证明文件情形的,每次扣15分。

第九条 商标印制企业须配备商标印制业务审查员,未配备的扣5分,未参加法律法规培训的扣5分。

第十条 举报印制假冒商标标识等不法行为,并查有其事的,每次加5分。

第三章 评定等级

第十一条 商标印制信用评价的等级分为A、B、C、D四级。

等级含义为:A表示信用优良;B表示信用良好;C表示信用一般,D表示信用差。

第十二条 商标印制信用等级根据打分值、累计扣分值和加分值经计算后的最后得分,确定相应等级。

第十三条 商标印制信用评定等级:

90分以上确定为A级,75分以上89分以下确定为B级,60分以上74分以下确定为C级,59分以下确定为D级。

上述以上、以下分值均包含本数。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确定为D级:

(一)非法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套)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或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销售驰名商标标识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制造、销售注册商标标识,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

(四)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五条 商标印制企业信用评价每年进行一次,各县(市)工商局、城区分局在每年11月30日前,对辖区内包装装潢印刷企业的商标印制信用状况作出评价,经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考核验收在次年1月10日前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 商标印制信用评价所依据的信息,主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巡查中形成。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每个被评价企业设立记分卡,对巡查中发现的各项评分事项、分值记录在卡。由巡查人员、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及时准确地将评分事项、分值录入商标印制企业信用数据库。

第十七条 被评价企业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供同期分卡及相关的证明,经审核后属实的,予以重新评价。

第十八条 商标印制信用评价结合巡查制度予以实施。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企业信用等级,对被评价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在一定时间内确定巡查次数。

第十九条 被评价企业的巡查次数:

(一)本办法实施第一年,对每个被评价企业的全年巡查次数为12次,每月1次。

(二)本办法实施第二年,根据第一年评定的等级,重新确定巡查次数,以后类推:

1、A级企业发绿卡,每半年巡查1次;

2、B级企业发蓝卡,每季巡查1次;

3、C级企业发黄卡,每月巡查1次;

4、D级企业发红卡,每月巡查2次;

(三)以上巡查次数不包括案件举报、专项整治行动的检查次数。

第二十条 巡查人员对被评价企业进行巡查计分时,应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巡查人员认为自己与被评价企业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二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公示被评价企业信用等级后,每年进行跟踪评级,根据得分作出变更或不变更被评价企业信用等级的决定。

第五章 激励与警示

第二十二条 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商标印制企业信用评价情况通过媒介予以通报,并在红盾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

第二十三条 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的企业,免予企业年检,并推荐参加“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知名商号”、“消费者信得过单位”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荣誉称号的评比。

第二十四条 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的,取消其获得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评选的各项荣誉称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织唛、铸铁等不属于印刷业的商标印制企业信用评价参照本办法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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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6 12:3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