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温州市女企业家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温州市女企业家协会是以全市企事业中女厂长、女经理以及优秀女性管理者为主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温州市妇女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协会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面向企业,服务会员,提高女企业家的自身素质和社会地位、维护女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壮大女企业家的队伍为宗旨,交流企业管理经验,探讨女企业家在创业创新中面临的问题,增强党和政府与女企业家的联系,同有关国内外社会团体进行友好交往,努力为女企业家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氛围,组织动员女企业家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贡献。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温州市妇女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温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温州市女企业家协会(下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以全市企事业中女厂长、女经理以及优秀女性管理者为主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温州市妇女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面向企业,服务会员,提高女企业家的自身素质和社会地位、维护女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壮大女企业家的队伍为宗旨,交流企业管理经验,探讨女企业家在创业创新中面临的问题,增强党和政府与女企业家的联系,同有关国内外社会团体进行友好交往,努力为女企业家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氛围,组织动员女企业家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温州市妇女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温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温州市图书馆5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主要任务: (一)举办各类讲座和研讨班,组织会员学习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学习现代企业管理知识,推广企业管理的成功经验,提高会员的理论素养和管理水平; (二)通过各种途径宣传优秀女企业家典型,提高她们的知名度,促进女企业家队伍成长; (三)加强横向联系,与国内外社会团体进行友好交往,开展生产经营、技术创新、企业管理、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经验交流活动,帮助女企业家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与纽带作用,积极开展增进会员之间友谊及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各种活动; (五)沟通女企业家与政府、社会各界的联系,积极为会员企业提供调研、法律等咨询服务,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及时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为企业排忧解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入会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能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或行业影响力的在职女企业家; (四)所经营的企业已具有两年以上良好的信誉;并在同行业内取得先驱和比较靠前的影响地位; (五)年龄在50周岁以下,学历大专以上。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承认本会章程,自觉履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二)领取并按要求填写入会申请书; (三)所在企业和有关部门同意,各县(市、区)女企协核准; (四)提交入会申请书; (五)秘书处审查上报理事会; (六)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七)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入会批准书。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与本会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在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遇到重大的问题,有权要求协会进行调查、咨询,并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四)按规定交纳单位会费和个人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宣传本会宗旨,推荐新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的退会: (一)当会员不再担任企事业经营管理者即自然退会;担任过副会长的会员,离开企事业领导岗位以后,保留名誉理事一届,享受会员待遇;担任过理事的会员,离开企事业领导岗位以后,保留名誉理事一年,享受会员待遇。已退休的会员保留一年的名誉会员; (二)会员应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凡一年内不参加活动,不交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有特殊原因应向秘书处说明情况); (三)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退会或除名,均不退还会费; (四)会员主动要求退会应将书面报告提交理事会,并由秘书处备案,同时交回会员牌。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若干名。设会长一名,执行会长两名,常务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温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正副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用;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包括委托)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包括委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正副秘书长为常务理事,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担任企事业主要领导及所在企事业要有较大规模,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正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设专职工作人员一人;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积极为协会作出贡献的。 第二十二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包括委托)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包括委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根据协会的工作需要,按社会知名度,在本行业内有突出成就,热心于协会工作等条件,在理事中推荐。执行会长在副会长中推荐并选举产生。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人选由市妇联推荐,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本会在理事会和会长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工作,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 第二十六条 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正副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正副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或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正副秘书长超过了最高任职年龄的,须以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妇联审查并经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执行会长协助会长行使相关职权和主持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 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正副秘书长、理事必须切实履行各自职责。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在担任本职务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要撤销其职务;一年不缴纳会费的,自动免去担任的职务;理事以上人员一年内参加协会活动不满三次,免去其担任的职务。对理事、正副秘书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会长不履行职责的处理由秘书处提出意见,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后生效,其处理结果由协会秘书处通知其本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任务; (二)提名副秘书长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处是温州市女企业家协会日常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并执行协会的制度; (二)执行常务理事会的决定事项; (三)制定并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四)密切联系会员,为会员提供服务; (五)发展会员和会费收缴工作; (六)协会刊物的编辑出版工作; (七)管理协会的财务和经费; (八)协会档案资料管理和文件编发工作; (九)接待来访和对外联络工作; (十)在秘书处职责范围内,对外代表温州市女企业家协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利息; (三)本会开展活动所得收入; (四)团体及个人捐赠和资助; (五)政府资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收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产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温州市民政局和温州市妇女联合会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温州市妇女联合会审查同意,并报温州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协议前,须在温州市妇女联合会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温州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温州市妇女联合会和温州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0年8月26日四届三次会员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温州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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