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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温州市鹿城区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释义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鼓励发明创造,激励自主创新,根据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若干意见》(温鹿政发〔2008〕110号)精神以及参照省、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立鹿城区专利专项资金。为加强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区专利事业发展的情况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专利专项资金来源:

(一)区科技经费;

(二)国家、省、市、区专利专项资助资金;

(三)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四)其它资金。

第二条 专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和奖励:

(一)授权专利奖励和专利申请补助

1、国内授权专利;

2、国外授权发明专利;

3、《专利合作条约》(PCT)专利申请。

(二)专利实施

1、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包括受让或许可);

2、专利技术质押作价投融资。

(三)专利试点示范

1、区级专利示范企业、学校;

2、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专利试点示范企业。

(四)专利保护

1、专利行政执法和执法条件建设;

2、对我区经济、社会影响大的企业涉外专利维权诉讼。

(五)专利奖励

1、当年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的奖项;

2、当年获得区专利实施奖的奖项;

3、当年被评为全区专利工作先进的单位和个人;

4、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个人。

(六)专利活动

1、区政府批准的全区大型专利活动;

2、知识产权(专利)宣传和人才培训;

3、国内外知识产权(专利)交流与合作活动;

4、专利预警和专利战略实施;

5、知识产权(专利)基础条件平台建设。

第二章专利项目补助奖励的申请与审批

 第三条 专利申请(授权)项目补助、奖励的适用对象:

鹿城区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专利第一权利人地址在鹿城区辖区的自然人。

第四条 专利申请(授权)项目申请补助、奖励的条件和时限:

(一) 专利已获得授权且在授权公告之日起一年内;

(二) 依照《专利合作条约》(PCT)规则提交国际申请,进入指定国家审查阶段起三年内。

第五条 专利申请、授权项目的补助和奖励额度:

(一)获得国内专利(包括港澳台)的,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国内的外观设计专利每件0.1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0.3万元,发明专利每件1万元。

(二)《专利合作条约》(PCT)专利申请和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按下列标准给予资助和奖励:

《专利合作条约》(PCT)专利申请,法人组织每件补助0.8万元,自然人每件补助0.5万元。同一件专利最多补助3个国家或地区。

在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获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3万元,在其它国家或地区获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万元。同一件专利最多补助3个国家或地区。

第六条 申领专利补助及奖励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鹿城区专利申请(授权)项目补助申请表(另制);

(二)专利证书及复印件;

(三)工商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温州市人才居住证》、《留学人员来温工作证书》等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四)《专利合作条约》(PCT)专利申请还需提供代理机构支付申请国费用或国际申请费用的复印件。

第七条 补助和奖励经费申领程序

(一)国内外授权专利奖励和专利申请的补助由申请人向鹿城区科技局提出申请办理。

(二)申请的项目及经费,经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审核确定后下达。

第八条 下列情况不予专利补助和奖励:

(一)通过购买、转让、专利权著录事项变更等方式取得专利权的;

(二)未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国外专利的;

(三)在授权之日起一年内未提出申请补助、奖励的。

第三章技术产业化项目补助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 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补助对象、范围和额度:

(一)在鹿城区范围内实施专利技术产业化,且在鹿城区依法登记注册并具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授权之日起有效期内实施产业化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

(三)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补助额度按照企业实际投入且结合项目产品的生产、销售情况给予适当的经费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专利成果曾列入区级科技计划,并得到科技经费支持的,不再重复立项支持。

第十条 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申报条件:

(一)申报项目应当拥有一件或一件以上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包括受让或许可)。申报项目应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况;

(二)项目所属的技术领域应符合国家及省、市产业政策。项目产品的生产、销售已有一定规模;

(三)承担项目单位有较强的技术创新开发能力,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重视专利管理人才培养,并有较好的实施条件。

第十一条 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实行事后审核立项,资助经费直接给予一次性补助,一般不实行合同制管理。项目的申请与评审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专利技术质押作价投融资项目补助办法视工作发展情况另行制定。

第四章 专利示范补助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三条 对列为国家级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列为省级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8万元,列为市级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十四条 对被认定为区级知识产权(专利)示范企业的单位,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补助。专利试点(示范)企业奖励按最高档发放,不再重复补助。

第十五条 区级专利示范企业的认定条件、申报与评审程序按照区科技局制定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区级专利示范学校的培育和补助办法视工作发展情况另行制定。

第五章 专利保护补助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七条 专利行政执法和执法条件建设根据年度计划安排必需的经费支出。

第十八条 对我区经济、社会影响大的企业涉外专利维权诉讼,诉讼胜诉的,根据企业申请给予适当的项目补贴资助。

第六章 专利奖励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九条 鹿城区专利实施奖分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专利实施奖每二年评选一次。

区专利实施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和1万元。

第二十条 鹿城区专利实施奖的推荐和评审具体按照区科技局制定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当年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的奖项,每项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当年评定为全区专利工作先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于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代理人资格,并在鹿城区企事业单位从事专利管理、专利服务的技术人员,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七章 资金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当年资金若有结余,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区财政局会同区科技局对专利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第二十六条 申请补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全数收回已资助的经费,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区原有的专利奖励、补助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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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17: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