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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温州市金属行业协会
释义

协会概况

温州市金属行业协会成立于1995年12月,是温州金属流通、生产行业企业及相关单位自愿联合组成的自律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现有会员单位231家。协会业务主管部门为温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温州市民政局,并接受温州市工商业联合会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协会系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常务理事单位、中国建筑材料流通协会理事单位,全国工商联冶金业商会、中国金属材料流通协会团体会员单位。

协会依据章程进行规范运作,走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道路,坚持为会员服务、为政府服务、为社会服务,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协调有关方面关系,促进会员单位的团结、协作、交流,发挥行业的整体优势,提高行业信誉,推进行业结构调整、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使温州金属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2005年以后,实行政会分开,民营企业成为协会的管理主体,使协会走上了发展壮大的“快车道”,会员企业由原来的35家发展到现在的231家。协会还成立了党支部、联合工会和妇委会,使协会工作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受到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充分肯定。协会被市工商联评为2004—2005年度全市工商联系统先进行业协会,被市经贸委评为2005、2008年度温州市工商领域先进行业协会,并成为全市25家行业协会(商会)市级示范单位之一,2008年被市工商联(总商会)授予温州行业商会20周年“风云商会奖”称号,荣获温州市红十字会汶川地震救灾最佳组织奖,浙江省红十字抗震救灾特别奉献奖,2009年被温州市民政局评为AAAA级社会组织。

近年来,针对温州金属行业多年来形成的企业“散、小、多、乱”现状,为了破解严重影响和制约行业发展的瓶颈问题,协会发挥了领头雁的作用,经两年多时间的努力和探索,于2009年11月由温州金属流通领域73家龙头骨干会员单位出资2.84亿元,组建成立了温州市金属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旨在抱团采购,分户经营,对股东进行融资担保,向外拓展多种经营投资等,并在龙湾区投资建造建筑面积达6.4万平方米的温州金属大厦。

为了加快行业转型升级,培育金属行业的发展后劲,2010年11月在温州市和龙湾区两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以控股方式与温州港集团合资组建温州鑫港物流有限公司,在龙湾区瑶溪北共同开发建设占地500多亩,总投资额达1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温州金属现代物流中心。该项目以港口为依托,集中整合金属材料物流资源,以全新的经营理念和营销模式实现浙西南及闽北地区金属材料交易向规范化、集约化、信息化的现代交易一站式服务转变,以高度集聚的人流、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确立区域性专业物流信息中心的地位,从而构筑我市“三位一体”(大宗散货交易中心、海陆联运集疏运网络、金融和信息支撑体系)的港口服务体系。此举,极大地优化了温州金属行业的产业布局,助推金属行业转型升级,并以跨行业跨所有制的联合实现传统服务业向现代服务业的升级,打造温州现代物流“航母”,为温州经济发展再创佳绩,再做贡献。

协会章程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温州市金属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温州市范围内从事金属材料经营、生产的各种经济成份的企业及相关单位自愿组成,为非营利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行业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为企业、为社会、为政府服务,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协调有关方面的关系,促进会员企业的团结、协作、交流,发挥行业的整体优势,提高行业信誉,推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为建设现代化新温州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温州市经贸委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温州市民政局以及市工商联(总商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地址:温州市机场大道1697号(温州钢材交易中心)7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以“服务会员、宣传政策、协调关系、交流情况、发展经济”为主要职责,协助政府加强金属材料行业的管理,充分发挥协会在会员和政府部门之间桥梁和纽带作用,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一、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和法令、法规,引导会员企业自觉遵守,认真贯彻。

二、研究、探讨一个时期内行业管理、经营中带有共性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发现和提出问题。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要求和建议,为政府制订政策提供资料依据。

三、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沟通会员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为会员企业提供经济信息、政策咨询,促进会员企业与国内外工商社团和企业的联系和合作,提高会员企业的知名度,推动经济发展。

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市场调查,及时收集、整理国内外有关金属材料的政策信息、经济信息和供求导向信息,预测金属材料市场趋势,编发刊物,了解市场动态,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服务。

六、制定并推行本行业行规、行约和职业道德规范,弘扬爱国、敬业精神,加强自我教育,注重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实行公平竞争,维护本行业利益,提高企业信誉。

七、有针对性地组织交流经营和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相互学习,搞好生产经营,优化服务,强化管理,提高行业的整体管理水平。

八、开展会员企业之间的联谊活动,联络感情,增进共识,协调关系。

九、坚持“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求发展”的方针,开展活动,逐步承担起政府委托的行业管理职能。

第七条 为落实上述任务,各会员企业确定人员负责协会交办的具体工作及上下联系。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遵守本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内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会长、秘书长同意,由理事会委托秘书处办公会议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要求协会提供帮助和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中的各项规定。

二、遵守本协会行规行约。

三、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四、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五、积极参加本会开展的各项活动,完成协会委托的任务。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及时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报表和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停止行使会员的部分权利,直至予以除名。

一、拖欠会费,经催促仍不缴纳的。

二、不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的。

三、有损于协会名誉或违背协会宗旨行为的。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和行规行约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批评教育直至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行规行约。

三、选举和任免理事。

四、选举和任免会长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可选举个别理事,报会员大会备案。

三、选举和任免副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会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定期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委托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

九、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制定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由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根据理事会工作需要,增设“执行副会长”职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根据理事会工作需要设立常务理事会(即会长办公会议),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参加,由会长主持,或会长委托的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代为主持。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受理事会委托行使理事会的主要职权和选举副会长。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决议须由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并报理事会备案,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根据理事会工作需要,增设常务会长会议。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参加持。由会长主持,或会长委托的执行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代为主持。常务会长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筹备安排常务理事会等会议的有关事宜和协会的重大的事项,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受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委托行使常务理事会的部分职权和选举产生个别理事,报会员大会备案。对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常务会长会议一般一个季度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决议须由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其中秘书长为专职。上述职位的人员须符合: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会会长的任免、秘书长聘任、免以及本人因其他原因提出辞职,须常务会长会议审议提出意见,并经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与每届届期同步。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半数以上会员通过。凡为协会做出显著贡献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离任后,可根据需要聘任为名誉会长或顾问。根据理事会工作需要聘请的律师、财务、业务顾问,给予适当的津贴。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和会长办公会议)的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其他必须由会长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和会员间存在的问题。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赞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企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协会遇有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会长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9年12月8日本协会四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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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19: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