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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温州市教育局直属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释义

温州市教育局通知

温州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局直属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温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文号:温教办直[2003]25号

发布日期:2003年04月21日

生效日期:2003年04月21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章建立学籍

第四章转学、休学、复学、留级

第五章成绩考核和评定

第六章毕业(结业)肄业

第七章奖励和处分

第八章附则

市局直属各普通中小学:

现将《市局直属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市局直属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温州市直属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根据《浙江省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温州市区实际,特制订《温州市直属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教育局直属全日制普通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含民办普通中小学)。

第三条本办法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校长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凡符合规定(小学入学年龄6周岁;户口在市区——即鹿城区)的适龄儿童少年,均应依法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第五条初、高中新生录取工作由温州市教育局中学招生办公室统一 组织进行。学生一律凭市教育局中招办录取通知书向有关学校报到并注册入学。

小学招生在温州市教育局领导下进行。

第六条新生入学时,应持本人户口册、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时间向学校报到。初中新生报到时,学校要组织人员对有关证件进行审验,然后注册,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事先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一周不报到者,高中新生即取消入学资格,初中新生作无故旷课处理。

小学新生报到时家长要向学校提供:户口簿、父母房产证、儿童免疫证等证件。

第三章建立学籍

第七条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要及时建立学生学籍,学生名册(以班级为单位)一式两份,报市教育局直属学校管理处,经审核后统一编写学号。

第八条新生学籍档案应包括四表:学生报名登记表、新生名册、学籍表、学生登记表。由学校教务处负责管理。

第九条学校不得接受初中委培学生(学籍与就读学校分离)。

第四章转学、休学、复学、留级

第十条学生转学应由家长(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当地教育局普教科和转入学校分管校长签字同意,到市教育局直属学校管理处办理转学手续,方可转入市直属中小学就读。

非鹿城城区户口学生需转入市局直属学校就读的,在接收学校条件允许情况下,按上述转学程序办理。

市局直属中小学之间一般不办理转学。

第十一条转入学校因该年级学额已满,难以再容纳转入学生时,应及时报市教育局直属学校管理处,就近安排转学学生到学额未满的学校就读,学校不得拒收。

学校对转入及转出学生的有关证明材料(转学证明、转学回执),每学期要整理成册,存档保留。

第十二条普通高中学生不得转入重点高中,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准转学。

第十三条因并因事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而须休学(三个月以上)者,应由本人或家长提出申请,因病休学者应出具市级及以上医院证明与病历等,经班主任同意和学校卫生室根据病情出具意见同意,学校分管校长签字批准,到市教育局直属学校管理处办理休学手续,保留学籍。

第十四条学生休学时间一般为一年。休学期满后,学生及家长应向学校提出复学要求,病休学生须有医院康复证明及病历,经学校同意方可复学。高中复学学生原会考成绩有效。初中学生复学确有困难的,可办理续休手续。

第十五条毕业班学生一般不予休学。严禁假借休学,搞变相留级。

第十六条小学和初中学生一律不得留级。对于个别学习有困难(学年考试经补考仍有五科不及格者,其中语文、数学均按二科计)要求留级的高中学生,由本人申请,家长同意,经学校批准后,办理留级手续,并报市教育局直属学校管理处备案,但留级人数高中一年级不得超过2%,高中二年级一般不留级,高中三年级不得留级。

第五章成绩考核和评定

第十七条学生成绩考核包括学业成绩与思想品德考核两方面。思想品德考核分等级制(优、良、及格、不及格,下同),中学生学业成绩为百分制或等级制,小学生学业成绩为等级制。

第十八条成绩的评定:

一、学期成绩评定方法:平时考查和期中考试成绩分别占20%、30%,期末考试占50%;

二、学年成绩评定方法:本学年第一学期成绩占40%,第二学期成绩占60%.

第十九条学业成绩的考核,分考查、考试两种。考查科目小学包括:思想品德、常识、外语、信息技术、音、体、美、综合实践活动。初中包括美术、音乐、劳技、信息技术。高中包括:美术、音乐、劳技、物理实验、化学实验、生物实验。考查科目原则上采用等级制。

考试科目小学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采用等级制。初中为语文、数学、外语、自然科学、社会政治、体育。高中为政治、语文、数学、物理、化学、外语、历史、地理、生物、体育、计算机。初中、高中采用百分制。高中会考成绩及初中毕业会考使用等第制,即A、B、C、E四等(其中E为不合格等第),作为学生毕业、结业的依据。

第六章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条小学学生学完六年内全部课程,思想品德考核合格,准予毕业。初中学生学完三年内全部课程,思想品德考核合格且经毕业考(含补考)成绩不及格科目不超过一科,准予毕业。由市教育局发给《浙江省义务教育证书》,作为升学、就业、服兵役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高中学生学完三年内全部课程,思想品德考核合格(包括社会实践),体育达到合格标准;经参加省普通高中证书会考(包括补考),政治科合格,且其他笔试考核科目和实验操作考查科目中不合格科目均不超过一门,准予毕业。

第二十二条高、初中学生学完三年全部课程,但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或学业成绩达不到毕业标准的准予结业。

第二十三条凡未学完修业年限规定的全部课程,可准予肄业。

第七章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四条奖励和处分是教育学生的一种方法,学校要坚持以奖励为主,并在认真做好思想政治教育的基础上进行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学生在德、智、体、美、劳几方面都得到较优发展或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可按有关标准评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单项积极分子”等并予以奖励。

第二十六条对极少数有严重违反中学生守则、日常行为规范,破坏学校或社会秩序,破坏公共财物等违纪行为的,视其情节严重程度,可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对个别道德品质败坏且又屡教不改的,可给予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

高中学生一学期缺课(无正当理由)占总课时三分之一或累计旷课达两周者(旷课一天按六学时或当天实存课时计),作自动退学,取消学籍。

第二十七条给学生警告、严重警告的处分,由学校政教处决定,校长批准公布。记过、留校察看的处分,由校务办公会议决定,学校公布。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须报市教育局直属学校管理处批准。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学校应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把处分决定书面通知家长,并做好学生及其家长思想工作。

第二十八条对受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学生,经过教育,确有改进表现者,由本人申请,经师生评议,学校批准,可撤销其处分。

第二十九条凡属义务教育年龄阶段的学生的处分,一般只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的学籍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温州市教育局直属学校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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