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温州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温州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是经温州市民政局批准的社团组织,现有常务理事单位45家,会员单位125家,分布在全市计委、经委、物资局、建设局、商业局、房管局、乡镇企业局等系统及乐清、瑞安、鹿城、瓯海、龙湾、永嘉、平阳、泰顺、文成、苍南、洞头等市(县、区),是一个跨系统、跨地区的建筑材料行业协会,具有广泛性、代表性和民间性等特点。 业务范围1、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市场调查,及时提供建材商品信息,预测建材市场趋势。 2、发展横向经济联合,协调会员单位供求,组织产品联销。 3、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4、收集和交流建材产品的信息,推荐先进管理经验。 5、帮助会员单位进行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 6、帮助会员单位开拓国际市场,力争产品多出口,多创汇。 7、帮助经营薄弱的会员单位开展业务,促其发展。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温州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全市建材行业企业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推动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搞活商品流通,扩大购销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开展活动,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令。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温州市经贸委指导,同时接受温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办公地点设在温州市黎明西路307弄12号2号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1、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市场调查,及时提供建材商品信息,预测建材市场趋势。 2、发展横向经济联合,协调会员单位供求,组织产品联销。 3、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4、收集和交流建材产品的信息,推荐先进管理经验。 5、帮助会员单位进行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 6、帮助会员单位开拓国际市场,力争产品多出口,多创汇。 7、帮助经营薄弱的会员单位开展业务,促其发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由建材企业单位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参加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2、有参加本协会的意愿。 3、在本行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提交参加本协会申请书。 2、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2、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3、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5、在本协会中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二条 本协会会员单位负责人即本协会的理事。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如下义务: 1、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2、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4、按有关规定,如期交纳会费; 5、及时反映情况,提供内部报刊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会员如一年不交纳会费 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惩违反本章程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 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年举行 一次,其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3、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 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单位选举的常务理事任期五年。五年后必须按时换届,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九条 本协会常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有三分之二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的三分之二常务理事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5、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或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和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3、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主要负责人,交会员大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按国家规定收取会费,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之前,接受社会团体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人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决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决议须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 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机关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待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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