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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温州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温州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是经温州市民政局批准的社团组织,现有常务理事单位45家,会员单位125家,分布在全市计委、经委、物资局、建设局、商业局、房管局、乡镇企业局等系统及乐清、瑞安、鹿城、瓯海、龙湾、永嘉、平阳、泰顺、文成、苍南、洞头等市(县、区),是一个跨系统、跨地区的建筑材料行业协会,具有广泛性、代表性和民间性等特点。

业务范围

1、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市场调查,及时提供建材商品信息,预测建材市场趋势。

2、发展横向经济联合,协调会员单位供求,组织产品联销。

3、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4、收集和交流建材产品的信息,推荐先进管理经验。

5、帮助会员单位进行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

6、帮助会员单位开拓国际市场,力争产品多出口,多创汇。

7、帮助经营薄弱的会员单位开展业务,促其发展。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温州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全市建材行业企业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推动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搞活商品流通,扩大购销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开展活动,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令。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温州市经贸委指导,同时接受温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办公地点设在温州市黎明西路307弄12号2号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1、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市场调查,及时提供建材商品信息,预测建材市场趋势。

2、发展横向经济联合,协调会员单位供求,组织产品联销。

3、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4、收集和交流建材产品的信息,推荐先进管理经验。

5、帮助会员单位进行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

6、帮助会员单位开拓国际市场,力争产品多出口,多创汇。

7、帮助经营薄弱的会员单位开展业务,促其发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由建材企业单位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参加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2、有参加本协会的意愿。

3、在本行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提交参加本协会申请书。

2、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2、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3、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5、在本协会中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二条 本协会会员单位负责人即本协会的理事。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如下义务:

1、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2、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4、按有关规定,如期交纳会费;

5、及时反映情况,提供内部报刊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会员如一年不交纳会费

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惩违反本章程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

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年举行

一次,其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3、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

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单位选举的常务理事任期五年。五年后必须按时换届,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九条 本协会常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有三分之二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的三分之二常务理事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5、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或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和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3、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主要负责人,交会员大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按国家规定收取会费,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之前,接受社会团体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人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决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决议须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

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机关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待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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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