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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温州市电力行业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温州市电力行业协会是由温州电业局、温州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珊溪水力发电厂、昌泰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乐清市供电局、瑞安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等六家联合发起筹建的,经温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民政局批准,于2003年7月22日成立,并在市民政局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目前已有会员单位88家,包含有本市辖区内的供电、发电、电力设计、电力设备制造、电力施工、电力大用户等为电力服务的单位。

温州市电力行业协会作用:联系政府与电力企事业的桥梁和纽带;接受政府委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协助政府实施行业管理,维护行业内企事业的合法权益,运用协调、服务功能,在政府与企事业之间发挥承上启下的连接作用,把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目标和政策取向传递给企事业,将企事业的意见要求和行业的建议传达给政府,按照协会的职能,结合行业实际,协调企事业间的各类矛盾,开展服务,规范行为,对企事业的发展予以支持、帮助和指导。

电力行业协会的宗旨是:服务,即为电力企事业服务,为电力行业服务,为政府部门服务。为社会(电力用户)服务。

协会章程

温州市电力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温州市电力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WENZHOU ELECTRIC POWER TRADE ASSOCIATION,英文缩写WEPA。

第二条 温州市电力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是温州市辖区内电力企业单位和电力有关的团体、单位自愿参加的跨部门、跨所有制、跨隶属关系的自律性电力行业协会组织,是市政府与电力企业单位及电力相关团体单位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业务主管单位为温州市济贸易委员会。本协会经市民政局核准登记,为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接受政府委托,为政府和社会服务;根据行业约规,履行对电力行业管理、服务和自律职能;按照会员要求,为企业服务,沟通与政府机关、立法机关的联系,维护公平竞争,协调企业的利益和关系,为促进温州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地设在浙江省温州市小南路188号,邮政编码:325028

电力工业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温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业务主管单位)和温州市民政局(社会团体登记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参与拟定地方性电力行业规约、技术政策,推动电力企业贯彻国家有关电力行业的法律、法规及电力行业标准的实施,监督会员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

(二)参与研究温州市电力工业改革方案,参与制订温州市电力行业发展规划,向政府决策提出行业发展、经济技术政策和立法方面的建议,为温州电力工业的发展和企业生产经营决策服务。

(三)对本行业新办企业申报、新产品开发和企业技术改造进行前期咨询调研,提出论证意见,为有关部门审批和登记注册提供依据

(四)组织研究行业和企业管理中的共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推广和交流电力企业体制创新、技术创新、管理创新的经验。为电力企业和相关单位提供科学技术、经营管理和工程建设等方面的服务和咨询,帮助解决有关问题和困难。

(五)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参与行业内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及行业相关产品的认证工作。

(六)参与电力行业科技成果的评审与推广应用;负责电力企业现代化管理成果的评审与推荐。

(七)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组织办理市电力行业的设计资质、施工资质审查和核发《小水电并网许可证》,组织施工质量监理,参与编制、修订电力工程建设定额及质量认证和全面质量管理工作。

(八)参与发、供、用电市场价格政策的研究。

(九)开展行业相关培训工作,受委托承办电力职业技能鉴定有关工作,核发《电工进网许可证》和有关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组织电力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十)开展对本行业基础资料的调查、收集、整理和有关信息的发布工作;组织收集、整理全市电力行业的文献资料,编撰温州市电力工业史志;组织或参与编辑电力书刊资料,办好行业出版物。

(十一)推动社会节约用电工作,协助主管部门做好电力需求侧管理和计量管理工作。

(十二)组织电力行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学习考察等活动;

(十三)组织技术协作和技术交流,承办电力行业的展览会或展销会;

接受有关部门的委托组织行检行评;

(十四)承接政府主管部门和会员单位交办委托的电力行业其他管理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制,不设个人会员。本协会设联络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自愿履行会员义务。

(三)在本行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不分所有制、不分企业大小;

(四)在温州市依法设立的电力企业单位和电力相关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关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本单位改革和发展的信息、管理经验、调研成果等方面的有关资料;

(六)为本协会提供支持和方便。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通过会员代表人行使上述权利和义务,会员代表人一般由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担任。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进行批评教育、劝其退会直至除名。对被退会和除名的会员通告全会并收回其会员证书。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聘请协会名誉理事长和顾问;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及年度工作计划;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和专业委员会;

(七)决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和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职责:

(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九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

(二)组织完成本会的工作计划和各项任务,贯彻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三)提出需经理事会讨论决定的各项议案;

(四)处理应由常务理事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电函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常务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爱本协会工作,有一定的业务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常务理事长协助理事长领导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受理事长委托行使理事长有关职权并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和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经理事长或常务副事长同意,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和专业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各单位及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工作、服务费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协会配备或聘请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订,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03年7月2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2003年7月23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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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0 11: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