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
释义 |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是指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 【刑法条文】(根据刑法修正案七修改)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并未对“未成年人”的概念作出明确界定,但在相关法律上有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颁布,2006年修订) 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二)、2002年04月22日施行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三十九条:本规定所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实施涉嫌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刑事案件。2006年1月2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第一条本解释所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 三)、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七条:在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未成年人是指18周岁以下的人。 三、对“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理解。 一)、四种行为在适用中的介绍。对于未成年人所从事的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四种行为,在适用中可能要注意以下几点:1、由于这四种行为不属于《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八类犯罪种类,因此,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所从事的这四种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依照该条第一款,已满16周岁的人从事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时应承担刑事责任。2、这四种行为构成犯罪,法律都有数额的要求,是数额犯。盗窃罪的追诉标准是: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达人民币伍佰元至二千元以上(或一年内入户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对于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盗窃数额虽达上述追诉数额,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还具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等轻微情节的,不认为是犯罪。诈骗罪的追诉额是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二千元至四千元以上。抢夺罪的犯罪数额是伍佰元至二千元以上,但对于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其属于初犯或者被教唆犯罪等轻微情节时,定罪但免刑。敲诈勒索罪的犯罪起点是一千元至三千元。对于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所从事的上述数额以下的行为或者行为额虽达上述数额但依法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时,未成年人的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这些是“组织未成年人违反治安活动罪”的未成年人所涉的行为。 二)、有关对“等”字的理解。字典认为:“在对“等”作类、群解释时,有三种含义:1、表示多数:我等,你等。2、列举后煞尾:北京、天津、武汉、上海、广州等五大城市。3、表示列举未完,张同志、王同志等五人。”[6]以上三种含义,后二种在法律上使用较多,这势必会造成适用上的分歧。如果是“表示列举未完”,则还有与这四种行为相类似的如强迫交易、倒卖车票、船票等行为也是处罚的对象,而且刑法条文中的其他三十多处使用的“等”字大多作此解,例如:《刑法》第五十六条: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随后高法通过《批复》、《问题解答》将相类似的故意伤害,盗窃,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也纳入进来。但这种开放性解释却违反了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降低了人们对刑法条文的确定性的期待,不利于刑法的实施,虽然“等”字的这种扩大解释有利于应付日益纷繁复杂的犯罪情势。马克思曾指出:“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7]张国轩教授认为“罪刑法定要求犯罪和刑罚的适用标准应当明确、具体,即要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8]因此,对“等”字作第二种解释,似乎更有利于贯彻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 三)、组织者对被组织者实施的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四种行为的责任问题。这里的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四种行为,是每个行为人的行为都是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还是这个组织的所有行为均是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即在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数额犯的场合,如果单个未成年人的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数额未达犯罪追诉所要求的数额,但与其他人的违法数额相加则达到追诉的数额,对于组织犯如何处理?第一种意见认为,还是以组织犯的一般规定进行处理。因为这里的组织犯的组织行为内容就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行为,只要每个行为人的行为未达犯罪即可。第二种意见认为,以组织犯的规定进行处罚,但对于此类情况以情节严重处理。因为虽然每个行为人的数额未达犯罪的数额,但是整个违法组织的行为数额已达已达该罪的追诉额,如果还依整个组织的数额未达追诉额一样处理,则难以体现刑罚的差别化,不适应打击违法犯罪的现实需要。第三种意见认为,对此类的组织犯应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即对组织犯依“组织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及“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或“敲诈勒索罪”等数罪并罚。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1、因为该罪的组织者所组织的是一个相当于犯罪团伙的“违法团伙”,由于其成员均是未成年人,组织者在组织这个“违法团伙”的时,会有教唆、领导、策划等行为,所以此罪的组织者应比照“共同犯罪”中的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教唆犯及“犯罪集团”中的组织犯来处理,即组织者应对整个“违法团伙”的行为承担责任。2、由于组织者要对这个“团伙”的所有行为承担责任,且依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教唆犯来处理,所以当团伙成员从事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数额犯罪行为时,组织者应对成员的所有犯罪数额承担责任。因此,虽然单个成员的行为额未达法定的追诉额,但整个团伙成员的行为总额达到时,组织者要对该罪承担责任。3、本罪“组织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是行为犯,只要符合法定年龄且神智正常的人实施了该组织行为,就触犯了此罪。因此,当整个团伙成员的行为数额达到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罪的追诉标准时,对组织者应数罪并罚。4、由于 “违法团伙”的成员都是未成年人,他们的世界观、人生观都在形成的过程中,这个阶段很容易受到外界不良思想的影响,使未成年人的心灵扭曲,从而对社会造成危害。同时,虽然未成年人在此所进行的只是违法行为,但如果任其发展,未成年人必将走上犯罪的道路,甚至结成犯罪团伙,从而构成和谐社会的隐患。因此,对这类教唆、引导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行为应严格依法处理。 四、对“情节严重”的理解。 比照我国刑法典中的有关“情节严重”的规定及该罪在适用中所可能遇到的情形,笔者认为“情节严重”一般可指以下几种情况:一)、组织三个以上未成年人从事违法活动的。二)、对未成年成员有使用暴力等胁迫行为的。三)、阻扰或指示他人阻扰未成年人脱离“组织”的。四)、未成年人因从事违法活动而造成伤害等严重后果的。五)、使未成年人家庭或亲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六)、成员的违法活动对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严重后果等严重社会影响的。七)、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的犯罪对象数额巨大的。八)、采用暴力、威胁、转移未成年人等方式阻碍解救未成年人的。 |
随便看 |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