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斯特敏斯特体系(英语:Westminster System)是沿循英国议会西敏宫所用之体制而形成的民主政府体制,是供立法机构运作的一整套程序。威斯特敏斯特体系主要在英联邦成员国使用,开始于19世纪中期的加拿大省份;现在除加拿大,还有澳大利亚、印度、爱尔兰共和国、牙买加、马来西亚、新西兰、新加坡、马耳他等国使用此制。其他形式的议会制,如德国与意大利的体制,跟威斯特敏斯特体系有很大不同。
特点
威斯特敏斯特体系的特点包括:
(1) 政府的行政体系通常由立法机构的成员组成,高级行政官员组成内阁;
(2) 行政与立法的两权制衡;
(3) 反对党的存在;
(4) 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国家级政府;
(5) 两院制;
(6) 多元的利益集团体系
(7) 两党制;
(8) 单一选区多数决制;
(9) 全国统管的中央银行;
(10) 宪法弹性。
威斯特敏斯特体系的众多议事程序来自英国议会的公约、惯例、先例,这些成文或不成文法则构成英国宪法。跟英国不同,使用威斯特敏斯特体系的多数国家有成文、明白写出的宪法;不过,公约、惯例、先例在这些国家仍有重要的功能,因为有时宪法并没有明确指定国家体制的重要元素。例如,加拿大宪法没有提到内阁的存在、也没有指定行政长官的名号(总理);这是因为这些机构的产生及功能是在宪法条文之外逐渐形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