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王德嵚 |
释义 | 王德嵚,字铁樵,1883年6月出生,祖籍湖南湘乡。其祖父和父亲均为清朝官员,但未仕于湘,王因此生于湖北而长于江苏。稍大因父去世回湘,父亲身后无余财,全家生活陷入困窘。 王早年念私塾,学制艺之文,应科举考试。1901年由湘乡赴长沙,藉教书糊口年余。1902年考入湖南求实学院,不久该校相继改为湖南大学堂、湖南高等学堂,王一直就学于此,至1905年毕业。尔后赴北京应任子试,被录取并以通判分发广东试用。1907年代理乐昌县知县。次年卸职,1909年被保送到京师法政学堂习法律。辛亥革命后学堂停办,乃于1912年回到长沙,插班至湖南公立法律学校就读。 王毕业后再度赴京,知事免试甄录及格,经推荐于1915年出任广东防城县知事,执掌全县政事,兼理华洋诉讼。此后长期在民国政府任地方官员,相继任广东钦县知事、曲江县知事、浙江永嘉地检厅检察官、湖南江华县县长等职,因大多为执政一方的主官,故任职十余年,培养了较强的政务处理能力。 1929年何健主湘,改湖南民办第一汽车路局为湖南公路局,王被调来此处任职五年余。1934年调任禁烟督察处潼关办事处主任秘书。1936年回长沙任通税局第一科科长,负责拟定文电章则。是年冬任湖南高等法院检察处书记官,撰拟文稿、函电和有关应酬文件。1940年调任湖南高等法院第二分院检察处主任书记官,仍做撰拟文稿等事务。1943年调往最高法院检察署,初任第一科科长,主管各种记录事项,后调第二科科长,负分配案件、编制案情索引等活页册籍之责。王在检察署任职近六年,埋首苦干,兢兢业业。1948年秋因母亲年高回湘,翌年1月调任湖南桂阳地方法院检察官,负责审讯案件。 湖南和平起义后,王接省高等法院通知调省司法人员训练班受训。1950年5月调回桂阳人民法院任审判员。因工作繁重且年事已高,自请改任办事员。然由于诉讼案件繁多,而办案人员短缺,王仍兼顾了部分审判工作。1952年12月司法改革,乃调任湖南人民军政委员会干事,后任湖南省人民政府参事室秘书。王在工作上尽职尽责,为人则疏于言词,耿介正直,痴于佛学,淡泊名利,虽长期在国民党政府任职,但没有加入国民党,亦未曾参加任何党派和团体。因其长期从事法政工作,对我国的法制情况、法规条文非常熟悉,解放初期在法院工作时提出了不少好的建议,为新中国的司法建设做了一些有益的工作。 王德嵚1966年11月病逝,享年84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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