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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万州区党政机关国际互联网安全管理规定(暂行)
释义

中共重庆市万州区委办公室、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州区党政办公信息网运行管理办法》(暂行)和《万州区党政机关国际互联网安全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发文单位:中共重庆市万州区委办公室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万州委办[2004]182号

发布日期:2004-7-29

执行日期:2004-7-29

万州区委、区政府通知

龙宝、天城、五桥移民开发区党工委和管委会,江南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区委各部委,区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按照重庆市委、市政府的统一要求,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区信息化建设工作正稳步推进。区委、区政府办公室于2004年7月1日起正式启动了“中共重庆市万州区委办公信息系统”和“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信息系统”,开通了电子公文和政务信息的网上传输,实现了办公方式的重大改变。同时,国际互联网在各级各部门也得以普遍应用。为适应信息化应用发展的要求,加强机关“党政办公信息网”和国际互联网应用的管理,经区委、区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重庆市万州区党政办公信息网运行管理办法》(暂行)和《万州区党政机关国际互联网安全管理规定》(暂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重庆市万州区委办公室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7月29日

万州区党政机关国际互联网安全管理规定

(暂行)

为切实加强全区党政机关国际互联网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党政机关信息网络安全运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万州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规定》适用于辖区各级党政机关国际互联网安全管理,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条 应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

第三条 应用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国际互联网安全管理工作。确定专人负责国际互联网络安全管理,第一安全责任人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具体负责人可由分管负责人或保卫部门、网络技术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网络安全管理工作人员须经公安、保密机关安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四条 应用单位应制定并落实国际互联网安全管理制度,同时建立、健全各项内部信息资源管理、设备使用、维护等各项安全和保密制度。切实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普及网络安全基本知识,增强安全意识,定期对本单位国际互联网安全工作进行检查。

第五条 接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应用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审批,并建立备案登记制度。

第六条 应用单位接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不得以任何形式与党政办公信息网或其它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相联接。严防通过以同一台计算机作为中介,擅自将政务信息转存或发送到互联网上,导致失密泄密事件发生。

第七条 应用单位在国际互联网上建立网站和发布信息,遵循“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发布信息真实可靠,且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应用单位要建立健全信息收集、整理、审查、发布、更新维护规范程序和内部管理制度,确定一名主管领导负责本单位网站管理工作和信息发布。

第八条 在未取得国家认可的安全保密措施之前,不得利用电子邮件传递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的活动,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应用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形式、凶杀、恐怖,教唆犯罪;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损害国家机关信誉;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信息。

第十一条 应用单位和个人,应要切实加强对黑客和网络病毒的防范意识,增强防范措施,发现有害信息应及时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扩散。

第十二条 凡违反本《规定》者,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主管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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