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万山特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暂行办法 |
释义 | 笫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管理与养护,提高路况质量,保障公路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和《铜仁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万山特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与养护。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农村公路为县、乡、村公路。 第四条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遵循“责任以县级政府为主体,资金以公共财政为主体、多渠道筹集,养护以市场机制为主体,监管以交通部门为主体”原则,坚持分级负责的管理养护体制,实行“县、乡道县养,村道乡、村养”的管养模式。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铜仁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健全公路管理养护机构,抓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维护好路产路权,保障道路安全畅通。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六条 特区人民政府是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特区交通局、公路管理所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交通管理站负责辖区内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 第七条 特区交通局负责全区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的编制上报,监督检查养护计划执行情况,统筹安排和管理全区养护资金,监督、指导全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第八条 特区公路管理所负责全区农村公路建设和管理养护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参与编制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公路养护计划;负责对各乡(镇)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进行审查;指导、监督、检查各乡(镇)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执行情况和全区路政管理工作;对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评比表彰。 第九条 特区人民政府负责筹措本级应承担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用于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并随着养护里程的增加和等级的提高,按规定相应增加养护资金的投入。 第十条 特区交通局具体负责辖区内的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建议计划的编报工作,监督检查本辖区内养护计划的执行情况,统筹安排养护资金,落实管理养护任务,检查验收养护质量,协调辖区内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指导、监督、检查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具体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内村公路养护计划的执行情况,协助特区交通部门做好县、乡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第十二条 特区公路管理所具体负责辖区内县、乡公路的日常管理养护工作,参与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公路小修保养的年度建议计划,负责按批准的年度计划搞好县、乡公路的日常养护和保畅工作,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指导乡(镇)交通管理站对村公路进行管理养护。 第十三条 乡(镇)交通管理站具体负责辖区内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养护指导工作,做好辖区内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维护好农村公路的路产路权。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在公路沿线就近合理划定农村公路建设、养护所需料场。在合理划定的公路建设、养护料场取土和采挖石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三章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措及管理 第十五条 按照国务院《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国办法〔2005〕49号)和《铜仁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铜署发〔2007〕49号)规定,农村公路管养资金来源于各级财政预算资金(含转移支付用于公路事业的资金)、上级安排的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十六条 特区财政应设立农村公路专项养护基金。资金筹集渠道:公共财政投入;向相关部门或企业筹集;农村“一事一议”筹集。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特区财政按小修保养资金计划列入当年本级财政预算,地区财政承担全区小修保养总资金的20%,特区财政承担80%。其标准为:改革后的前三年(2008至2010年)按县公路油路每年每公里6000元、乡公路油路每年每公里3000元、县公路泥路每年每公里2000元、乡公路泥路每年每公里1000元、村公路每年每公里400元标准安排小修保养费。2011年后重新核定养护资金。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管养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作他用。 特区财政安排的农村公路管养人员工资、行政经费、养护资金,按要求开设帐户,进行会计核算。 中央、省下拨的农村公路建设及养护工程资金,按省公路局规定不变,继续使用特区公路管理所原有资金帐户,继续执行公路养护会计核算制度。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管养资金拨付程序。 大中修工程资金,由地区公路处商特区交通局编制建议计划报经地区交通局审核,并报省交通厅、省公路局审批后,按批准计划实施。 小修保养资金,特区财政应按标准足额拨付到特区交通局,同时应落实村公路养护人员,签定养护合同。 第二十条 村公路小修保养资金应全额用于村公路的养护。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定期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路政赔(补)偿费的管理与使用,严格按照省交通厅、省财政厅《贵州省公路路政赔(补)偿费管理暂行办法》(黔交公〔2000〕15号)、省公路局《公路赔(补)偿费管理使用暂行规定》(黔路发〔2004〕583号)执行。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四章 管理养护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县、乡公路养护严格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桥涵养护规范》相关技术标准执行。村公路养护参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桥涵养护规范》的相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应根据不同的技术等级和路面类型,实行专业养护和群众养护、常年养护与季节性养护相结合,逐步实行以专业养护为主。 第二十五条 公路养护质量总体要求是:路基稳固、路面整洁、横坡适度、行车舒适、路肩整洁、边坡稳定、排水畅通;桥涵及隧道完好、沿线设施完好,绿化协调美观。 为体现桥路养护并重原则,桥涵养护还应做到桥涵外观整洁、桥面铺装坚实平整,横坡适度,桥头连接顺适,排水畅通,结构完好无损,标志、标线等附属设施齐全完好。 养护作业和工程实施应注意保障车辆、行人安全通行及环境保护。 第二十六条 建立雨天巡查制度,制定抗灾抢修预案,储备必要的抢修物资。发生水毁、塌方、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后要及时组织人员、设备、物资及时修复,保证公路安全畅通。对辖区内较大灾害无法立即修复的,应及时向特区人民政府及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并在相应路段设立明显标志,派专人协调、指挥车辆通行,防止发生交通事故。除特大水毁和较大滑坡、塌方灾害外,一般阻车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第二十七条 特区公路管理所要对农村公路宜林路段进行绿化美化。农村公路绿化要按绿化技术要求,坚持因地制宜原则,宜树则树、宜花则花、宜草则草,满足既稳固路基、减少水土流失要求,又达到绿化国土、美化公路的目的。要建立绿化责任制,加强公路绿化管护,防止或减少人为破坏。 第二十八条 全面实行农村公路挂牌养护制度,在每条公路的起点设立永久性公示牌,将管理养护的路线名称、里程、养护单位、单位负责人、管养责任人及监督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增强服务意识。 第二十九条 县、乡公路实行以竞争承包并签定养护合同的方式选择养护队伍,进行常年养护;对县城、乡(镇)附近的村公路利用公益性岗位安置落实养护人员,偏远地区的村公路承包给沿线村民进行养护,努力实现有路必养的目标。 第三十条 特区交通局、公路管理所要加强对村公路养护工作的专业技术指导,积极主动配合各乡(镇)搞好辖区内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并做好乡(镇)交通管理站及村公路养护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村公路养护工作水平。 第三十一条 特区交通局、公路管理所对所管养的县、乡公路应按照交通部《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每月进行一次养护质量检查,做好养护质量技术等级评定工作,并保存好原始检查记录备查;各乡(镇)交通管理站对辖区内的村公路参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特区交通局、公路管理所对村公路实行定期检查。 第三十二条 特区交通局对辖区的养护计划安排、资金使用管理、工作落实、路况质量等进行季度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年终目标考核。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三十三条 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坚持“管养一体,综合治理,预防为主,依法治路”的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特区交通局、公路管理所应加强路政法制宣传,认真履行职责,提高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水平,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三十四条 农村公路路政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村公路路政管理参照《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按规定严格划定农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控制区范围是指公路两侧边沟外缘、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向外延伸以外的区域,即县公路不少于5米,乡公路不少于3米,村公路不少于3米。公路用地是指公路两侧边沟外缘、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向外延伸不少于1米的范围。 第三十六条 禁止在在建公路划定的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已有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不得在原地改建、扩建、重建。 第三十七条 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需要埋设管、线、光(电)缆等设施或者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的,必须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签订合同;公路改建、扩建需要拆除时,按合同办理。 第三十八条 除进行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设置交通安全设施外,禁止在农村公路和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 设置线杆、埋设地下管线和永久性设施; (二) 进行集贸市场或者设置棚屋、摊点和其他临时性设施; (三) 倾倒垃圾,堆放物料、农作物秸秆,打场、晒粮; (四) 引水、排水、烧窖、制坯、沤肥; 、 (五) 其他影响农村公路和公路用地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国土资源、建设、林业、公安、工商、水利、电力、通讯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路政管理规定的,由特区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举报损坏公路及路产路权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一条 特区委、政府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检查考核与奖励制度,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及乡(镇)长、交通局局长能力考核范围。按照《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行一年一度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及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对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和处罚。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农村公路严重损坏的,要核减该乡(镇)次年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计划,同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 特区人民政府对所辖乡(镇)人民政府、交通局、公路管理所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进行考核。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特区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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