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图书编辑校对实用手册(修订版) |
释义 | 基本介绍作 者:黎洪波 等编出 版 社: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6-8-1 版 次:2 页 数:608 字 数:470000 印刷时间:2008-10-1 开 本:32开 纸 张:胶版纸 印 次:2 I S B N:9787563334698 包 装:精装 内容简介本书初版于2002年,2004年即已售罄。近年来,不断有出版单位和读者打来电话求购此书。有鉴于此,我们决定再版此书。此次再版,编者对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订正了书中百密一疏的讹误,删除了少数实用价值不大的内容,增补了若干新内容,根据最新资料,更换了少数过时的内容。 希望本书能给广大出版从业人员提供切实的帮助。 目录再版说明 上编 编校基本规范 第一章 文字规范 一、使用规范汉字 二、禁止使用不规范汉字 三、使用汉字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附录一 简化字与传承字、繁体字(一对多)对应情况简表 附录二 常见别字举例 附录三 出版物中最常见的100个别字 附录四 外文字母 附录五 外文正体、斜体、黑体在科技书中的应用规则 附录六 外文大小写一般规则 附录七 书籍字体字号使用要求 第二章 词语规范 一、异形词的选用 部分章节上编 编校基本规范: 第一章 文字规范: 一、使用规范汉字: 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江泽民同志于当天签署主席令,批准该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规范使用汉语言文字的法律。它与我们新闻出版工作关系密切,意义重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一条规定: 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汉语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 新闻出版署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于1992 1年7月7日颁发,1992年8月1日起施行的《出版物汉字使用管理规定》,目前仍然有效。其中的第五条规定: 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报头(名)、刊名、封皮(包括封面、封底、书脊等)、包装装饰物、广告宣传品等用字,必须使用规范汉字,禁止使用不规范汉字。 出版物的内文(包括正文、内容提要、目录以及版权记录项目等辅文),必须使用规范汉字,禁止使用不规范汉字。 第六条规定: 向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及海外发行的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可以用简化字的一律用简化字,如需发行繁体字版本的,需报新闻出版署批准。 什么是规范汉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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