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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铜陵市环境功能区划分暂行规定
释义

铜陵市人民政府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环境功能区划分暂行规定》的通知

铜政﹝2011﹞53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铜陵市环境功能区划分暂行规定》业经2011年7月1日市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铜陵市环境功能区划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生活、开发建设以及商贸活动的一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本规定在辖区内的贯彻实施,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经信、公安、住房与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环保部门做好本规定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 全市环境空气功能区划为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适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

第五条 全市地表水体划分为三大类水环境功能区:

(一)市一、二、三水厂饮用水源地:水质管理目标为Ⅱ类,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水质标准。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自取水口上游500米至下游200米的水域及其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二级保护区:自一级保护区上界起上溯3000米的水域及其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准保护区:自二级保护区上界起上溯5000米的水域及其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二)长江铜陵段、青通河、黄浒河、中心闸河、白浪湖水质管理目标为Ⅲ类,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质标准。

(三)钟仓河、顺安河、胜利河、十里长河、泉栏河、狮峰河、西边河、东边河、红星河、新桥河、盛冲河、新西河、西湖大沟、排洪沟、东湖中心河、盛冲水库、天井湖、桂家湖水质管理目标为Ⅳ类,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Ⅳ类水质标准。

第六条 城市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为四大类:

(一)4类声环境功能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包括铜都大道、铜官大道、长江路、滨江大道、泰山大道、金山路、北京路、石城大道、铜井路、淮河大道、义安大道、翠湖一路、翠湖二路、翠湖四路、天山大道、新城大道、城东路、建设路、环城北路、隆门路、铜港路、沿新大道、学士路、湖东路、铜胥路、铜芜路、铜南公路、铜青公路、沿江快速通道、合铜黄高速铜陵段、铜芜铁路、京九铁路铜陵段、穿越市区的铁路及京福高铁铜陵段等,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4类标准。

(二)3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含循环经济工业试验园区)、横港工业区、狮子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桥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桥工业园区内的工业用地;石城大道东侧铜峰公司、三佳公司区域,冬瓜山矿区、铜陵皖能发电公司、铜陵海螺水泥有限公司、上峰水泥有限公司厂区;东部城区规划的工业用地、承接产业转移江南片区、国电铜陵电厂、南车集团长江车辆公司铜陵分公司、旋力特钢基地、港口码头作业区等,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3类标准。

(三)2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包括翠湖一路以南—华山大道南段、铜官大道北段以西—湖东路以东区域;车站新区、铜陵大市场、公交总公司新场区、新庙街道、西湖镇所在区域、其它一般交通支路、工业集中区中的生活区等,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2类标准。

(四)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1类标准,除4类、3类、2类区以外的城市区域定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

第七条 乡村不划分声环境功能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境管理需要,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确定乡村区域声环境质量要求。

第八条 三类工业区边界与其它区域之间,设置宽度不小于300米的大气污染防护区,大气污染防护区和工业企业大气防护距离内,禁止新建居住、学校、医院等环境空气敏感建筑和新增大气污染的工业项目。

第九条 主城区、南部城区、东部城区、西湖新区、狮子山城区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一、二类工业用地划定为清洁能源区。清洁能源区内禁止新建燃用煤、燃料油(重油、渣油)、硫含量大于0.5% 柴油(煤油)、生物质燃料等高污染燃料设施。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应逐步改造使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

第十条 环境空气、纳污水体不达标的工业园区内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增产减污”的原则,排污指标从建设项目所在工业园区内削减。

第十一条 环境功能区内大气污染物、未排入污水集中处理厂的污水,分别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二级排放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排放标准(有行业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有分级的分别执行废气二级和污水一级标准)。

原批准执行大气污染物三级和水污染物二级排放标准的建设项目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前款标准。

污水排入污水集中处理厂的建设项目执行水污染物三级排放标准,污水集中处理厂尾水排放执行相应排放标准一级标准。

第十二条 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建设项目必须符合饮用水源保护区有关规定。

湖泊、水库禁止设置排污口,已有排污口应限期拆除。境内未纳入水环境功能区划的湖泊、水库按照Ⅳ类水质目标管理,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Ⅳ类水质标准。

第十三条 加强噪声污染防治,贯彻《地面交通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控制交通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工业企业噪声、社会生活噪声排放分别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执行试生产(试运营)报告制度和竣工环保验收制度。

第十五条 发展改革、经信、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功能区环境质量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环境功能区内的各类建设布局,促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铜陵市城市地面水、大气、噪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的意见》(铜政〔1993〕1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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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4 2:1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