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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铜陵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释义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规范我市辐射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迅速、高效、有序地组织实施各类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控制或减少辐射事故造成的后果和危害,保护公众和工作人员的健康安全,保护环境。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方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安徽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铜陵市行政区域内较大或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包括Ⅲ类、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等辐射事故的场外应急响应。 对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安徽省辐射事故应急机构组织应急响应和立案调查,市辐射事故应急机构及相关部门配合工作。 (四)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方针 统一指挥、明确职责、大力协同、常备不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 二、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组织体系与职责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组织体系由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辐射事故应急技术组和事故处置组组成,在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各部门及有关单位按职能分工各尽其职,平时做好准备,应急时快速响应。 (一)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成立市辐射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市环保局局长担任,成员为市公安局、卫生局、财政局、环保局的分管负责人。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方针政策和省辐射事故应急工作要求; 2、负责对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的统一指挥、协调、调度。 3、负责辐射事故的新闻和信息发布,宣布应急响应的启动与终止,负责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 (二)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辐射应急办”) 市辐射应急办由市环保局、公安局、卫生局、财政局的相应职能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污染控制科。主要职责: 1、宣传、贯彻国家辐射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及省辐射事故应急工作要求, 2、制定并及时修订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全市辐射应急响应网络,落实辐射应急响应日常准备工作,达到应急状态标准; 3、负责向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市政府、省辐射应急办报告辖区内辐射事故; 4、根据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负责组织实施相关的应急工作; 5、负责辐射事故响应期间信息资料的收集、传递,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及后果评价,草拟事故通报和工作报告等。 6、负责组织辖区内辐射应急响应方面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三)辐射事故应急技术组 辐射事故应急技术组由市环境监测站、市卫生局卫生监督科技术人员组成,机构设在市环境监测站。主要职责: 1、接收、整理和分析事故相关信息,确定事故等级,制定应急监测方案。 2、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和评价,对事故后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和预测,向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应急响应措施和建议,并对应急状态的终止和恢复提出建议,为领导小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四)辐射事故调查处置组 现场调查处置组由市环保局工作组、市公安局工作组、市卫生局工作组三个工作组组成。主要职责: 市环保局工作组:负责对放射性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协调各工作组事故处理工作,负责组织应急期间和应急终止后的辐射环境影响的监测评价,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 市公安局工作组: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察和追缴;指挥、协调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交通管制以及事故场外的交通疏导工作,维护事故现场治安秩序,做好群众疏散工作。 市卫生局工作组: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医疗救援和卫生预防、应急救援行动人员和公众的辐射防护指导;向受到辐射事故影响的公众提供心理咨询服务。

三、辐射事故的等级划分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重大辐射事故: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较大辐射事故:是指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一般辐射事故:是指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四、辐射事故报告制度 (一)发生辐射事故时,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辐射应急办和市环保局、公安局、卫生局等部门报告。 (二)市辐射应急办和市环保局、公安局、卫生局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市政府、省辐射应急办和相应主管部门。 (三)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市政府、市辐射应急办、市级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 县、区环保局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进行辐射事故的初步分级,并将分级情况报告市辐射应急办,市辐射应急办对事故分级情况进行核实,并报省环保局确认。 (四)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较大以上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省政府、省辐射应急办、省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特殊情况下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可直接向国务院报告。 五、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启动和应急处理 (一)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理实行分级处理,一般辐射事故和较大辐射事故由市辐射应急机构处理,必要时请求省辐射应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二)发生事故时,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按照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响应预案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扩大,抢救受害人员,同时拔打12369环保热线或向市辐射应急办、市公安局、卫生局等部门报告并请求支援,控制非事故应急处置人员进入事故区域。如出现人员伤害,应立即送市卫生局指定的医院治疗;如本市无法处理,应及时转诊至由省卫生厅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诊疗。 (三)县、区环保、公安、卫生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市辐射应急办报告,同时组织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前期处置工作,包括:核定事故情况、划定安全区域、撤离无关人员、保护和封锁现场。市环保、公安、卫生等部门接报后应速报市辐射应急办,市辐射应急办接报后应速报经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和市政府同意,启动应急响应预案,组织应急技术组、调查处置组赶赴现场调查,指导事故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的发展和影响扩大。 (四)应急技术组赶赴现场后,应根据对事故现场辐射水平监测结果和现场情况,迅速确定事故类型、级别、估算受照剂量以及污染范围和污染程度,提出安全处置措施和控制、消除污染办法,为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六、应急终止和恢复

(一)应急终止条件

1、事故得到控制,事故条件已经消除; 2、事故中放射性物质强度已降到规定限值之下,现场已经恢复到安全状态;

3、采取并继续采取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污染,并使事故的长期后果可能引起的照射剂量达到国家标准水平。 (二)应急终止程序

市辐射应急办会同应急技术组、调查处置组研究后,提出辐射事故应急状态终止建议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宣布。 (三)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应急终止后,辐射应急办会同应急技术组、调查处置组还应采取下列行动: 1、评价所有的应急日志、记录、书面信息等; 2、评价造成应急状态的事故,指导有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找出原因,防止重复出现类似事故; 3、评价应急期间所采取的一切行动,汲取实践经验,修改现有的应急计划和程序; 4、在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辐射事故后期,组织、指导有计划的环境辐射跟踪监测,审批、管理必要的区域去污计划以及监督实施因事故或去污过程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措施; 5、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追究; 6、在15天内向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提交事故处理总结报告,经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30天内报市政府、省辐射应急办。 七、培训和演习 市辐射应急办统一组织对各类辐射应急人员的培训,制定培训计划,分类、分批、分期进行。经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市辐射应急办对本预案各种可能发生的事故每年组织1-2次演练。 八、附则 (一)预案的管理和更新 本预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环保局会同市公安局、卫生局、财政局发布。 县级环保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公安、卫生、财政部门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辐射应急办备案。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根据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风险,制定本单位的应急处置预案,报本级政府应急响应机构备案。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机构和职责分工;应急人员组织、培训以及应急和救助的装备、资金、物资准备;辐射事故分级与应急响应措施;辐射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程序。 本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环保局会同市公安局、卫生局、财政局承担,并根据需要进行修订。 (二)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环保局会同市公安局、卫生局、财政局制定,报经市政府批准实施。本预案由市环保局会同市公安局、卫生局、财政局解释。 (三)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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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0:1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