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桐梓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
释义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加快推进我县土地开发整理工作,进一步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意见》(黔府办发〔2007〕101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财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以县长(或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国土、财政、农业、水利、林业、审计、物价、监察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县土地开发整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下设办公室于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对项目申报、实施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由县国土资源局开展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后建立全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条 县国土资源局应编制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年度计划,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年度计划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申报。 第六条 项目立项批复后,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是项目承担单位,应成立项目实施领导小组,负责按有关规定组织项目实施及管理。 第七条 项目管理实施坚持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规范、廉洁的原则。项目实施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公告制和审计制。 第八条 土地开发整理是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采用工程、生物等措施。对农村土地的整治活动,包括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土地开发三种类型。 土地整理是指对农村地区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 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掘塌陷、压占、污染破坏的土地和洪灾、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复垦利用。 土地开发是指对滩涂、荒草地、裸土地等未利用的宜农土地开发利用。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九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乡镇人民政府进行选址和实地踏勘后,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项目区影像资料; (三)项目区村集体意见(2/3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的签字材料)。 县国土资源局土地整理中心对乡镇申报项目选址进行实地踏勘,并会同相关部门技术人员进行论证,形成论证意见。土地开发项目需在论证意见基础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审查。对通过可行性研究论证的项目,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选择具有资质的测绘队伍和设计单位,开展项目区的土地测量和项目规划设计及投资预算的编制。规划设计方案及预算报告编制完成后,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同时组织专家对预算报告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在专家审查意见的基础上,县国土资源局和县财政局共同批复或上报。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报批。对通过审查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应进一步完善整理立项的相关资料,经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报市国土资局批准立项或备案。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项目实施进行全程管理。在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下,负责组织项目工程招投标,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委托工程监理;建立工程工期、质量和资金使用管理等相关制度,并将相关资料报县监察局备案;审定施工单位项目施工方案,项目建设进度计划、开工申请报告等,并报县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项目开始动工。 第十三条 项目动工前,乡镇人民政府应发布项目公告,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项目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项目总投资、建设工期、土地权属情况、项目承担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等。 第十四条 项目施工单位必须按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施工设计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出现质量问题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负责返修。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规划设计和相关合同,对工程质量和进度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 项目设计单位对项目实施中有关规划设计进行咨询、指导;规划设计需要变更的,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不涉及项目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和项目支出预算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研究解决或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研究解决。 (二)涉及项目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和项目支出预算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六条 建立项目现场办公会制度。对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原则上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协调解决,解决不了的,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报请县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第四章 项目竣工验收准备 第十七条 项目自查、自检。 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后,施工单位做好项目自查工作,向项目承担单位提交交工报告。交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施工单位竣工报告、工程竣工图和保修书; (二)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项目承担单位接到项目施工单位交工报告后,应组织监理单位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自检。自检合格的,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初检。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及初验申请; (二)项目竣工报告,工程质量监理报告,土地权属调整报告用项目建成后运行管护措施报告;项目实施前后土壤检测报告; (三)项目竣工图、测量技术报告、测绘资质证明材料。 (四)实施工作中形成的各种影像资料; (五)立项批准文件 (六)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项目初验和上报验收 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初验申请后,组织相关部门的业务技术人员组成初验组,参照《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办法(试行)》进行初验。并形成初验意见。初验合格后,由项目承担单位与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汇总项目验收资料,上报市国土资源局,申请项目验收。 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金及其它可用于土地开发整理的资金等。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预决算和审计制度,县国土资源局编制年初部门预算时,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纳入编制范围,县财政局按年初预算批复金额拨付项目资金,监督管理资金使用,项目完工后,县财政局对决算数据进行审查批复;县审计局负责项目资金事前、事中和事后审计。 第二十一条 项目立项批复后,县财政局依据年初预算指标金额将项目预算资金拨到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开发整理专户。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二十二条 资金支付方式。工程款、监理费、项目勘测费、设计费等有关费用按规定标准和合同的约定由县国土资源局统一支付。其中工程款的支付必须附项目承担单位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同意的工程监理报告;监理费的支付必须附项目承担单位的审查意见。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获得的新增耕地指标,按照有关规定全部纳入县级补充耕地指标库,由县人民政府统一支配使用。同时报经县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县财政局分别按每亩700元和300元标准拨付项目承担单位和县国土资源局作为工作管理经费。 第二十四条 项目工程必须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施工,严把质量关,确保项目验收。未通过验收造成的损失,由项目承担单位和施工单位自行负责。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省、市级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实施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分别对相关内容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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