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桐梓县人民政府关于第三轮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 |
释义 | 桐府发〔2007〕2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理顺县乡财政分配关系,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保障乡镇基本支出需要,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促进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县人民政府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三轮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促进乡镇政府职能转变,坚持以人为本,合理确定支出基数,进一步增强乡镇财政体制活力,充分调动乡镇政府当家理财和发展生产的积极性,不断增强乡镇财政的公共保障能力,让广大人民群众享受到改革发展和公共财政的阳光。 基本原则:坚持事权与财权的统一,保证乡镇工资发放和运转支出,坚持财力向乡镇倾斜,加大对财源建设的支持力度,加大对贫困乡镇和少数民族乡镇发展的投入,加大乡镇社会事业发展的投入,有力促进乡镇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 二、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具体内容 县对乡镇实行“划分收支,核定支出,事财统一,收支考核,一定三年”的财政管理体制。 (一)划分收支 1、收入划分 (1)县本级收入 ①所有国有企业税收收入。 ②金融、保险企业在本县缴入县级金库的税收收入。 ③属于县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单位(包括县级垂管的乡镇机构)实现的收入。 ④重点项目企业实现的各项税收收入。 具体项目或企业为:伟明电解铝厂、桐梓火电厂、煤化工项目、海绵钛厂、容光煤矿、花秋一矿、花秋二矿、吉源煤矿、桐容公路。 今后新开工建设的重点项目或企业,县人民政府另行行文明确。 ⑤城建开发项目以及其他与县人民政府签订协议(合同)需要由县人民政府兑现优惠政策的项目的税收收入。 ⑥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收入。 ⑦县财政局直接组织征收的耕地占用税和契税。 (2)乡镇级收入 ①乡镇财政部门直接组织征收的收入和烟叶税为乡镇级固定收入。具体包括:耕地占用税、契税、烟叶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其他收入。 ②国税和地税部门征收的收入,属于乡镇的收入部分,作为乡镇实现的收入统计。具体包括乡镇实现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退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 2、支出划分 乡镇级的支出范围包括:属于乡镇管理机构的人员经费支出和机构运转支出,村级(含社区,下同)组织经费支出,乡镇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等支出以及县委、县政府安排的重点项目等有关工作的组织协调支出。 (二)核定支出 核定支出指核定乡镇支出基数,按年计算。主要内容为: 1、人员经费 (1)工资及津补贴、补助:包括在职人员工资及津补贴、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遗属人员补助。按乡镇实有人员并按全县统一执行的标准按实计算纳入乡镇支出。 (2)按工资或人员计算的经费:包括工会费、职工福利费、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离退休人员特需经费和活动经费等。每年年初按乡镇实有人员并按全县统一执行的标准预算,当年变动县财政不作调整。 2、日常公用经费 日常公用经费主要指维持乡镇机构运转的各项日常费用支出。具体包括: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报刊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取暧费、物业管理费、租赁费、劳务费等。标准为:基本标准为每人2000元,然后按乡镇政府距县城的距离计算增加经费,每公里每人10元。 计算日常公用经费的人数按乡镇财政发放工资的部门编制人数和实有在职人数综合计算,缺编的乡镇按编制人数计算。以下“在职人数”按同样口径计算。 3、车辆经费 按照桐梓县发展计划局《关于对桐梓县党政机关车辆配置计划的通知》(桐计字[2003]87号),每乡镇的车辆配置计划为2辆。车辆经费每乡镇按2辆小车计算,每辆小车基本经费基数2万元,然后按乡镇政府距县城的距离和乡镇的国土面积计算增加经费。其中:乡镇政府距县城的距离每公里增加80元,乡镇国土面积每平方公里增加20元。 4、会议费和培训费 每乡镇基数2万元,然后按乡镇人口数每人0.5元计算增加经费。 5、接待费 娄山关镇、新站镇、松坎镇、水坝塘镇、花秋镇接待费基数每乡镇为4万元,其余乡镇接待费基数每乡镇为2万元,然后按乡镇在职人数每人80元计算增加接待费。 6、村级组织经费 (1)村级组织干部人数配备 各乡镇村(社区)干部人数根据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对村(社区)干部编制进行指导性调控的通知》(组通字[2007]72号)文件核定的人数计算。 (2)村级组织经费 村级组织经费包括村(社区)干部报酬(含财政承担的养老保险)、组干部补贴、机构运转等各项经费。其中: 村(社区)干部报酬(含财政承担的养老保险)按干部配备人数每人每年6000元计算,村级党政组织运转经费(含报刊杂志经费)按每村每年1500元计算(娄山关镇的七个社区按每年2500元计算),村民组经费按农业人口每人1.5元计算。 财政承担的村干部养老保险,由乡镇按社保政策计算交纳,从2008年起财政承担的缴费标准高于2007年标准的部分,由县财政专项补助给乡镇。 县财政按以上标准对乡镇计算村级组织经费总额,乡镇对村组干部报酬或补助的兑现标准,以及村级组织日常运转经费,由各乡镇根据实际确定。各乡镇必须保证村级组织经费全部用于村级组织,不得截留、挪用。各乡镇可根据本乡镇的实际,增加对村级组织的经费补助。 7、对贫困乡镇和少数民族乡镇的补助 为加大对贫困乡镇和少数民族乡镇发展的投入,对羊磴镇、黄莲乡两个贫困乡镇和马鬃苗族乡,每年安排5万元的补助,用于乡镇社会、经济等各项建设和发展的投入。 8、建强镇经费 建强镇(包括省、市、县三级建强镇)每年安排4万元的财源建设贴息资金。 9、重点项目协调工作经费 按照建设“新型工业大县”的发展定位,对有重点项目建设的娄山关镇、燎原镇、楚米镇、花秋镇、容光乡5个乡镇,每年各补助10万元,用于协调重点项目工程建设和重点项目生产的相关工作。今后如有其他乡镇涉及重点项目,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行文明确。 10、人口和计划生育投入经费 按照人口和计划生育投入的要求,按税改转移支付补助的10%用于人口和计划生育投入,该部分经费按人口数人均2.71元计算直接安排给乡镇用于人口和计划生育投入经费。 11、社会事务、经济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等经费 为加大乡镇对辖区内农业、教育、公共卫生、救灾救济、社会保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维稳、整脏治乱、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新农村建设等社会发展、经济建设投入,以及解决一些历史遗留问题,消化债务等支出。按人口数每年人均5元计算安排(娄山关镇按每年人均8元计算)。 以上定额公用经费扣除村级组织经费、对贫困乡镇和少数民族乡镇的补助、建强镇经费、重点项目协调工作经费以及人口和计划生育投入经费后,月均达不到3万元的乡镇,其不足部分予以补足。 以上支出基数,除人员经费外,其余按职工人数和人口数等计算的公用经费部分,职工人数编制和实有人数按2007年9月的人数计算,人口数按公安部门2006年的人口年报数计算,经费基数一定三年不变。 (三)乡镇收入财力的核定 1、乡镇财政部门征收的耕地占用税、契税两项收入总额每年在100万元以内的,全部留给乡镇使用,超过100万元的,超过部分乡镇留存30%。 2、烟叶税和煤焦税费工作经费实行单列体制计算。 3、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社会抚养费收入)按社会抚养费收入安排支出的规定执行,属于用于乡镇投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的部分,由县财政直接拨付到乡镇。 4、罚没收入全部上缴县级财政,不计算财力给乡镇。 5、国有资本经营收入(资产处置收入)、其他收入,根据实际的收入来源和支出的具体用途确定,乡镇申请使用该两项收入的资金,应向县人民政府专题申请。 6、国税和地税部门征收的收入(不含烟叶税)。按本体制“收入划分”的规定,国税和地税部门征收的收入属于乡镇的部分,按地方财政收入计算,黄莲乡留存15%,其余乡镇留存12%。 按收入比例计算的乡镇财力部分,年初按收入任务计算,社会抚养费按规定的比例全额安排支出预算,其余部分按应得财力的80%安排支出预算,另外的20%在年终决算时清算,纳入次年支出预算安排。年终决算实际财力达不到年初支出预算财力的,在次年预算中扣回。 乡镇按收入比例计算得到的财力,主要用于乡镇对农业、教育、公共卫生、救灾救济、社会保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整脏治乱、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新农村建设等社会发展、经济建设投入,以及解决一些历史遗留的问题,消化债务等支出。有赤字的乡镇,至少安排20%用于消化赤字。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大财源建设力度,努力培植后续财源,努力增加财政收入,确保年度财政收入任务的完成。未完成当年财政收入任务的乡镇,按以上收入财力计算比例的80%计算乡镇财力。 三、有关规定 (一)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税收返还不再计算。 (二)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要认真分析各乡镇的税源,实事求是地提出各乡镇的年度收入计划,县人民政府根据市政府下达我县的年度收入任务,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下达乡镇年度财政收入任务。各税收征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税收征管,确保财政税收应收尽收。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协助税收征管部门,抓好本乡镇的税收征管工作。 对各乡镇完成财政收入任务的考核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另行制定。 (三)县国税局和县地税局按月向县财政局提供各乡镇收入完成报表,并按月向县财政局提供税收征收管理系统的收入原始明细电子数据。 (四)为加强税收征管,确保财政税收应收尽收,在县人民政府对涉税部门的激励机制外,对完成或超额完成当年收入任务的税务分局奖励5万元,用于补助税收征管经费和税收征收设施建设。 (五)专款补助。根据上级专款指标,对需要拨付到乡镇的专款或由县财政专项安排给乡镇的专款,由县财政与有关部门联合下发文件安排,不占乡镇的支出基数,乡镇必须专款专用。 四、纪律要求 (一)各乡镇因调出、开除、解聘、死亡等减少的人员,必须实事求是地向县财政报送有关资料,对漏报、瞒报的,一经查实,县财政将从该乡镇财力中双倍扣回,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各乡镇实现的财政收入必须及时解缴县级金库,对隐瞒不报、截留、挪用、坐支财政收入的,全额没收解缴县财政,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桐梓县第三轮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支出基数表 桐梓县第三轮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支出基数表
乡镇名称 合 计 日常公用 经 费 车 辆 经 费 会议费和 培训费 接待费 村组、社区经费 贫困及民族乡镇补助 建强乡镇财源建设补助 重点建设项目乡镇补助 计划生育 投入经费 社会发展等经费补助 其他 娄山关镇 226.6 26.2 4.3 7.0 5.0 62.7 燎 原 镇 77.4 15.7 4.2 3.1 2.6 21.0 楚 米 镇 81.0 15.7 4.4 3.3 2.6 21.0 大 河 镇 55.5 13.7 4.5 2.6 2.5 16.1 新 站 镇 81.2 16.8 4.6 3.5 4.6 28.9 夜 郎 镇 73.7 15.8 4.7 3.3 2.5 27.5 松 坎 镇 71.2 17.5 4.8 3.0 4.5 21.7 木 瓜 镇 88.7 17.9 4.9 3.4 2.5 33.8 羊 磴 镇 81.5 21.1 5.2 3.2 2.6 25.3 5.0 坡 渡 镇 74.2 20.8 5.3 3.2 2.5 23.3 水坝塘镇 78.3 21.2 5.3 3.3 4.5 24.1 狮 溪 镇 100.6 23.4 5.5 4.0 2.6 33.8 官 仓 镇 99.5 19.4 4.5 3.9 2.7 40.5 高 桥 镇 79.2 15.7 4.4 3.6 2.6 28.2 九 坝 镇 84.4 21.2 4.5 3.7 2.8 26.4 花 秋 镇 153.6 23.2 4.7 4.6 4.8 61.6 茅 石 乡 60.0 15.0 4.4 2.8 2.6 19.7 马 鬃 乡 64.1 13.2 4.4 2.4 2.5 20.8 5.0 小 水 乡 54.4 12.9 4.6 2.7 2.4 14.7 黄 莲 乡 68.1 13.1 5.2 2.4 2.4 24.7 5.0 天 坪 乡 79.3 16.7 4.8 3.4 2.5 30.9 芭 蕉 乡 53.6 18.2 5.3 2.7 2.4 14.1 风 水 乡 71.2 16.5 4.6 3.2 2.5 25.4 容 光 乡 73.4 14.4 4.7 3.1 2.4 21.6
合 计 2,030.7 425.3 113.8 81.4 71.6 667.8 15.0 24.0 50.0 181.1 364.5 36.2 说明:“其他”栏是指表中“日常公用经费、车辆经费、会议费和培训费、接待费、社会发展等经费”几项合计月均不足3万元而补到3万元的补差金额。 桐梓县人民政府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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