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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桐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人口调查复核工作的通知
释义

桐府办发〔2009〕10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水利部、卫生部《关于开展〈2010-2013年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人口调查复核工作的通知》精神,为扎实做好我县规划人口调查复核工作,保证调查复核质量,确保按时完成任务,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规划目标。在全面摸清当地农村饮水安全状况的基础上,根据当地的自然经济条件、水资源和供水工程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与要求,提出到2013年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规划目标,包括规划人口数和工程建设方案,以及确保工程建成后良性运行的机制和保障措施等。

(二)规划原则。一是优先解决“十一五”规划内人口的饮水安全,统筹解决新的饮水不安全问题。在总结和吸取近年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到2013年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总体要求,全部解决2005年全县农村饮水安全现状调查核定的饮水不安全问题,同时,在明确各级政府负总责的前提下,适当考虑确因不可避免的原因新增的农村饮水不安全问题。二是坚持工程建设、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与监测并重。在搞好工程建设的同时,采取综合措施,切实保护好饮用水源,防止污染和人为破坏;按照“污染者付费、破坏者恢复”的环境责任原则,加强源头治理。三是提倡集中式供水,合理确定工程方案。要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规划等的有机衔接,根据当地城镇化进程和农村人口变动的实际,城乡统筹,合理确定工程布局和规模,避免重复建设。人口居住较集中的地区,应打破村、镇行政区域界限,尽可能发展适度规模的联片集中供水,有条件的地方提倡依托城镇自来水厂延伸供水管网,供水到户;条件暂不具备的地区,供水系统可暂先建到集中给水点。

(三)规划范围。县城(不含县城城区)以下的乡镇、村庄、学校的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以及国有农(林)场饮水不安全人口。规划基准年为2009年,规划期为2010-2013年。

(四)规划人口。以原定“十二五”期间规划解决人口为基准,即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调查核定的到2004年底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扣除已解决和预计2009年底前可安排投资解决的饮水不安全人口。对部分地区近年来确因不可避免的原因新增的原核定范围外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经审核后可纳入2010-2013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规划解决的饮水不安全人口要细化到村,并详细说明饮水不安全类型和形成原因。

对新增饮水不安全人口的确定,各乡镇要严格把关,确保数据真实、准确。中央补助投资已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受益区内如出现反复或新增的饮水安全问题,原则上由当地乡镇政府自行解决;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量不足、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原则上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解决。

各乡镇规划人口数据上报后,县领导小组将组织人员采取明查暗访等形式,到乡镇、村进行抽查复核,如发现不实情况,将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并按复核情况相应核减该乡镇指标。对弄虚作假、套取国家建设资金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并进行曝光。

二、工作措施

(一)乡镇调查复核填报。具体时间为2009年9月25-30日,由各乡镇认真开展调查复核,填写调查表册(调查表册的样式和内容不能改动),提交各项目水源水样供县卫生局检测。上报数据必需真实可靠,表册由填表人、审查人签字,乡镇人民政府盖章后上报(上报时附电子版一套)。

(二)县级复核。具体时间为2009年10月1-6日,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县发改局、县卫生局和乡镇一起对各乡镇上报的数据进行复核,根据复核结果确定各乡镇的总人数。县卫生局负责完成水样检测和水样汇总表。

(三)县级汇总和报告编写。具体时间为2009年10月7日-15日,县水利局负责数据汇总、编写规划报告及典型工程设计。

(四)县级审查。具体时间为2009年10月16日,由县领导小组组织专家进行审查。

(五)修改上报。具体时间为2009年10月17-20日,县水利局按专家审查意见修改完善,报县政府批复后上报市水利局。

三、加强领导

为切实加强领导,县人民政府成立桐梓县2010-2013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人口调查复核工作领导小组,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管礼伦同志任组长,县水利局、发改局、卫生局、财政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24个乡镇长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水利局,县水利局局长张正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祝熙林、罗玉琴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抽调相关人员集中办公,具体负责规划编制工作。

各乡镇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按照明确的职责,高标准、高质量抓好各项具体工作,确保按时完成任务。县水利局负责资料收集、复核、汇总;典型工程设计,规划报告编写,组织专家审查,成果上报等工作。县发改局负责数据复核和项目立项的有关协调工作。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工作经费。县卫生局负责按《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检测水源水质,提供项目取水水源水质检验报告,并填写水样汇总表。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完成本乡镇基础数据调查、复核和填报。

桐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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