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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桐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释义

桐府办发〔2009〕12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桐梓县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桐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桐梓县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为明确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处置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职责和工作程序,及时有效处置突发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遵义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制定本预案。

根据预案规定,凡属我县管辖水域(包括河流、水库等)发生的渔业船舶水上重大和特别重大安全突发事件,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均应积极参与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二、工作原则

县畜牧兽医水产局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各相关部门通力合作,依法规范、科学决策、积极参与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一)应急救助按照就近救助原则。无论事发渔业船舶所在地远近,离事发水域最近的乡镇人民政府应作出响应,积极组织快速应急救助工作。

(二)善后处理按照渔业船舶管辖原则。无论事发水域是否在本乡镇管辖范围内,由事发渔业船舶管辖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处理善后工作。

三、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设立桐梓县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中心,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畜牧兽医水产局局长任副指挥长,乡镇人民政府镇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于畜牧局,县畜牧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县人民政府负责辖区水域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工作,领导辖区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快速救助及善后处理工作。

县级渔政监督部门收集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分析救助态势,及时报请县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协调、监督和反馈有关部门落实本县应急预案的情况。

(二)部门职责

1、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积极配合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开展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调集渔政人员开展渔业水上安全救助指导工作,收集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按规定向上级渔政管理部门和县人民政府报告。

2、乡镇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应设立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指挥、调配辖区内各种救助力量,处置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协调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各种关系。

(2)执行县级应急指挥机构的各种应急指令,并及时向应急指挥机构报告行动的进展情况和结果。

(3)保证现场应急指挥通信联络的畅通。

(4)按规定决定向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发布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和应急处置情况。

(5)做好善后工作。

3、相关机构职责

(1)发改部门: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紧急物资调运、储备计划的安排。

(2)财政部门:负责安排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开展水上救助必需的资金。

(3)交通部门:负责渔业船舶的检验与下水资质认定,规范其船舶安全监理制度。

(4)水利部门:负责内河水域洪峰监测和水库库容泄洪调度。

(5)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家庭的安抚和救济工作。

(6)公安、武装、武警部门:积极协调现场应急机构,开展打捞救助工作,并加强事发地的社会治安工作。

四、预防和预警机制

预防和预警是通过分析相关信息,作出相应判断,采取预防措施防止自然灾害造成事故或作好应急反应准备。

(一)信息监测与报告

预警信息包括:气象、地质、水文等自然灾害预报信息;可能威胁水上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或造成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发生的其他信息等。

1、风险分级

本预案将预警信息的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分为四个等级:

(1)特大风险信息(Ⅰ级):因雾、雨、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米的信息。造成内河在24小时内风力8级以上的信息。

(2)重大风险信息(Ⅱ级):因雾、雨、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500米的信息。造成内河在48小时内风力8级以上的信息。

(3)较大风险信息(Ⅲ级):因雾、雨、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800米的信息。造成内河在6-7级以上的信息。

(4)一般风险信息(Ⅳ级):因雾、雨、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0米的信息。

2、信息传报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获得预警信息后,即时向渔区发布。

(二)预防预警行动

1、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安部门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管理力度。

2、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安部门要积极开展对渔业船舶员安全生产技能的各种培训,按要求配备救生衣和消防设备,提高渔业船舶自救互救能力。

3、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鼓励渔业船舶及其船员参加必要险种的保险。

4、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渔业船舶检验、登记及船员考试发证制度,配合交通部门加大水上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对擅自改变船体结构、用途、违法载人载货和救生消防设施不齐全的渔业船舶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五、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程序

1、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等级标准:

(1)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指死亡(失踪)30人或100人以上重伤,或危及5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突发事件(Ⅱ级)指死亡(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危及30至49人生命安全,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突发事件(Ⅲ级)。指死亡(失踪)3至10人以下,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危及10至29人生命安全,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突发事件(Ⅳ级)。指死亡(失踪)3人以下,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预案启动级别及条件

根据突发事件的等级标准,应急响应级别分为部、省、地(市)、县四级。

(1)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和重大突发事件。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接报告后向市、省渔业渔政监督机构报告,并请示启动本级预案,同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并指挥乡镇应急机构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2)较大突发事件。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接报告后向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报请启动本级预案,同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并指挥乡镇应急机构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3)一般突发事件。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县人民政府决定启动本级预案,并领导本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在职责范围内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4)发生任何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首先报告县人民政府启动预案。

(5)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报请启动本级预案时,由于本县能力和条件不足等特殊原因不能有效处置突发事件时,可请求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启动相应级别的预案。

(二)信息共享和处理

1、信息来源与收集

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渔业应急值班制度,确保通信网络畅通,及时接收不同来源的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信息。包括来源于渔业船舶机构的信息、来源于本系统内上传下达的信息、事件渔业船舶的求救信息、其他渠道获得的信息。

2、信息核实

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对于接获的信息要迅速进行核实,核实的内容应包括:

(1)事件性质(大风、大雾等气象灾害,火灾、碰撞、触礁、触损、搁浅、机械故障或伤残等)。

(2)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发水域。

(3)事件渔业船舶资料、特征。

(4)遇险人数及人员伤亡等情况。

(5)事件渔业船舶已采取的措施和效果。

(6)其他需要核实的内容。

3、信息报告

(1)经核实,凡发生死亡(失踪)3至9人的突发事件,接到报告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逐级报告,每级间隔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2)经核实,凡发生死亡(失踪)10人以上的突发事件,接到报告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向上级部门快报的同时,应将事故情况报告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4、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采取一切有效通信手段,与事件渔业船舶和渔业救助力量保持联系,及时掌握最新信息,为救援决策提供依据。

5、突发事件如涉及港、澳、台或外国人时,要及时向有关港、澳、台办或外办和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通迅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上报应急值班通讯联络名单、联系方式,确保横、纵向通讯畅通。

(四)紧急处理

县人民政府是组织、协调较大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救助行动的主体。

1、应急救助工作应根据当时的气象条件与预报信息,配合相应水上搜救机构,具体实施:

(1)指导事件渔业船舶开展自救。

(2)指挥、调度事发水域附近生产渔业船舶参与救助。

(3)组织本辖区内符合适航条件的渔业行政执法船舶及有关力量前往救助。

2、渔业船舶和渔业行政执法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的人员,在接到救助命令后,必须按要求的时间出航并到达事发现场。救助期间必须服从指挥。因特殊原因需离开救助现场时,须经县应急处置指挥中心或上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3、当就近救助力量不能满足救助需要时,由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调邻近地县的渔业救助力量协助救助。

(五)新闻发布

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3]22号)要求,区分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不同情况,按照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向外界进行客观、准确、及时的信息发布。

(六)应急结束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以下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渔业救助力量中止或结束救助工作的建议:

1、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不再受到威胁。

2、遇险人员不再有任何符合情理的生存希望。

3、渔业救助力量自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六、后期处理

(一)善后处理

1、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止或结束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事件的处理情况和损失情况进行评估。

2、涉及人员伤亡的,按照船舶管辖原则,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3、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妥善处理好发生突发事件的渔民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帮助其尽快恢复正常的生活、生产。

(二)调查报告

1、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结束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对事件处置工作整个过程进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2、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结束后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按渔船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对事件的性质、类别、成因进行调查,分析原因,判明责任,并对事件相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七、保障措施

(一)通信保障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指定负责日常联络的工作人员(2人以上),并配备必要的移动通信设备,保证24小时通信联络畅通。

(二)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1、现场救援保障。承担救助任务的交通工具应根据事件情况携带必要的救生、消防设备和急救药品等。

2、应急队伍保障

(1)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的人员、渔业行政执法船舶及其他执法工具。

(2)渔业船舶。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要对本辖区的渔业船舶专门登记造册,列为水上救助的重要力量。

3、经费保障。实施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所需经费,按财政部《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八、附则

(一)名词术语

1、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指渔业船舶在航行、作业、锚泊及停靠等过程中因热带气旋、大风、大雾等气象灾害、火灾、碰撞、触礁、触损、搁浅、机械故障或伤残等原因严重及船员生命安全或造成船员死亡(无踪)的事件。

2、渔业救助力量:指渔业船舶、渔业行政执法人员和相关职能部门人员。

(二)预案管理与更新

1、本预案有关通信联络的附件应随时保持更新。相关单位与人员的通信联络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桐梓县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中心”。

2、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相应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奖励与责任

1、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在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报县人民政府或上级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不按本预案要求处理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不服从指挥、调度或临阵脱逃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解释部门

1、本预案由县畜牧兽医水产局负责解释。

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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