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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桐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梓县农村城市社区反假币网络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释义

桐府办发〔2008〕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桐梓县农村、城市社区反假币网络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桐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一日

桐梓县农村、城市社区反假货币网络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遵义市农村改革、城市社区反假网络建设实施方案》(遵府办发〔2008〕9号)通知精神,为着力推进我县反假货币网络建设,构建全县反假货币长效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大反假货币知识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群众尤其是农民群众的反假意识和识假能力,有效抑制假币在广大农村、城市社区的蔓延和流转危害,切实维护人民币信誉,促进桐梓县经济金融稳定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反假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工作方针,按照“稳步推进农村反假货币网络建设和分批次建立城市社区反假货币网络工作站”的思路,将反假货币联席会议制度延伸到各乡镇,进一步在各个行政村、城市社区广泛培养和聘用农村、城市社区反假货币义务宣传员(以下简称“宣传员”),建立起农村、城市社区反假货币宣传站,形成农村“乡镇有组织、村寨有人管、宣传经常化”和城市社区“反馈及时、防范有效、宣传到位”的工作机制,实现全县城乡人民反假货币知识知晓率达65%以上,筑牢全县的反假防假战线,形成信息资源共享、反应及时、打击力强的反假货币网络。

(二)农村反假货币网络建设的主要目标

设立“农村反假货币工作宣传站”(以下简称“反假宣传站”),着力培育农村反假基地,建设农村反假队伍,稳步推进农村反假货币网络建设,将反假货币联席会议制度延伸到各乡镇,逐步在全县24个乡镇中设立“乡镇反假货币工作领导小组”,在226个村中逐步设立“反假宣传站”,每站至少聘用1名宣传员,负责为农民群众提供反假货币宣传、技术传授和咨询事宜等有关服务,不断培养、壮大农村反假货币专业力量,提高广大农民反假货币意识和技能,真正建立起农村反假货币宣传长效机制,逐渐实现农村反假货币工作网络化管理。

(三)城市社区反假货币网络建设的主要目标

设立“城市社区反假货币工作宣传站”(以下简称“城市反假站”),充分发挥社区附近金融机构网点的辐射作用,使之加强对社区宣传员的技术指导和功能培育,增强社区群众的反假货币意识,逐步提高其反假识假能力,使城市社区成为反假货币前沿阵地之一,并形成网络化管理,有效抑制假币的流转蔓延。

二、组织领导与工作职责

根据省、市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安排,结合我县实际,建立政府牵头,人民银行主导,各成员单位、行政村和社区大力参与的农村及城市社区反假网络体系。为确保我县农村和城市社区反假网络建设工作的顺利实施,成立桐梓县农村和城市社区反假网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以下简称“县反假网络领导小组”):

组 长:毕荣东 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杨世杰 县公安局局长

娄赢政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杨 龙 县人行副行长

庞本国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县文明办主任

成 员:辜昊成 县公安局副局长

周兴奇 县人行副行长

王 结 县工行行长

王品宏 县农行行长

黄宏波 县建行行长

成绍秋 县联社理事长

郑继洪 县邮政局局长

程永立 县远教办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反假办”)于县人行,杨龙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县反假网络领导小组的职责为:在市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指导下,建立和完善全县农村、城市社区反假货币工作组织体系;督促县反假办制定出符合本县实际的网络建设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全县反假货币各项工作;开展反假货币知识宣传;打击假币犯罪活动。

县反假办是开展农村和城市社区反假货币网络建设工作的主要承担者,要专门制定符合本辖区特点的网络建设实施方案,明确统一的网络组织体系和各级组织的职责,使网络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为此,应规范并建立起适合全县网络的一系列管理制度(如《义务宣传员培训制度》、《义务宣传员联系报告制度》、《义务宣传员工作考核制度》等),及时做好网络建设的经验总结和推广工作。具体工作职责是: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定期组织召开“宣传员”会议,通报情况,交流经验,定期编发反假货币工作简报;负责“宣传员”的管理和培训工作,负责“宣传员”证件的制作、颁发;具体组织开展农村反假货币宣传活动;负责农村反假货币工作督查和指导工作;负责市反假网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和县反假网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人行作为职能部门,要主动与各成员单位积极协调,加大网络建设经费的必要投入;在组织培训的基础上,向反假网络体系提供必要的反假宣传挂图、资料;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还应提供简便实用的鉴别工具;应公开咨询电话,及时向反假宣传员提供咨询,通过多种方式,保持与整个体系的经常性联系,随时了解农村及城市社区反假货币信息动态;要结合工作实际,不断总结经验,通过补充、修订等方式,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最大限度地发挥网络作用。

三、主要工作步骤及措施

(一)逐步健全完善农村反假网络组织体系

1、建立乡镇反假货币网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2008年上半年在娄山关镇、花秋镇、新站镇、松坎镇、水坝塘镇进行试点,下半年在全县24个乡镇全面开展。

由县反假办组织协调,2008年将反假货币联席会议制度延伸到乡镇,在各乡镇中相继组织建立起反假货币网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其工作职责及相关制度,建立起农村反假货币工作机制平台。各乡镇明确一名领导任组长,当地公安、农村信用社负责人任副组长,司法、财税、教育、工商、金融机构营业网点负责人及各村委会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职责:负责在县反假网络领导小组指导下,组织实施当地农村反假货币工作,开展反假货币知识宣传,打击假币犯罪活动,逐步健全和完善农村反假货币工作组织体系。

各乡镇反假货币网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下称“乡镇反假办”)设在当地农村信用社,办公室主任由当地农村信用社分管副主任兼任,成员由会计、出纳或其他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协助县反假办开展好下列工作:

(1)负责辖内反假货币日常工作。

(2)负责构建本地农村反假货币工作站。

(3)负责辖内反假货币工作的联络、指导和督查工作。

(4)负责处理辖内宣传员反映的需要处理解决的问题,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必要控制,不能处理解决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上级报告。

(5)负责辖内宣传员的选配,建立“宣传员”档案。

(6)负责反假货币信息的上传下达、沟通与交流,定期(每季)编制、上报反假货币工作信息、简报,向上级和当地反假货币领导小组反馈反假货币动态,提出建议。

(7)组织开展反假货币宣传活动和协助“县反假办” 开展技能培训。

(8)负责人民币真伪的一般辨别,负责人民币真伪鉴定的联系。

(9)完成上级反假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上述工作应由各乡镇反假办推进完成,完成情况应以正式文件报县反假办。

2、逐步建立农村反假宣传站,聘请宣传员

今年上半年在娄山关镇、花秋镇、新站镇、松坎镇、水坝塘镇五个试点乡镇中,选择2-4个乡村进行试点。在试点取得成功经验后,下半年在全县推广。全面实现“乡镇有组织、村寨有人管、宣传经常化”的总体目标。在全县建立起一支以包村信贷员、信贷联络员或各行政村人民调解员、会计、村办秘书、有一定影响力的合法商店经营者(各地可根据本村实际,在上述人员中自行确定1名或几名)为主体的农村反假货币义务宣传员队伍,使反假货币义务宣传网络覆盖全部行政村。

(1)宣传员聘任条件:包村信贷员、信贷联络员是农村经济工作的重要力量,相对具备较多的金融知识;各行政村的人民调解员、会计、村办秘书、商店经营者,是开展农村工作的骨干或可依靠的重要对象,熟悉当地情况,他们的服务对象覆盖了每个自然村,与广大村民接触广泛,有良好的群众基础,是反假货币宣传员的主要聘任对象。将他们明确吸收为网络成员后,要及时对其进行相关知识与技能的培训。凡经过培训,能够掌握《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了解人民币大众防伪特征,具备相应的假币识别技能,经县反假办认定合格,均可签订协议后聘任为宣传员。

(2)宣传员的权利、义务和禁止行为

权利:有权要求提供反假货币知识培训;有权要求提供相应的反假货币宣传资料;有权要求提供反假咨询;有权提出终止协议和解除聘任的要求。

义务:积极宣传爱护人民币知识,按要求张贴人民币宣传图片、资料;积极向广大村民宣传人民币防伪特征、残损币兑换标准和假币识别技巧;积极向村民提供可疑币辨别指导和咨询;关注本地区假币坑农情况,并及时向乡镇反假办反馈;发现假币违法犯罪线索后及时向公安部门和乡镇反假办报告;服从乡镇反假办管理。

禁止行为:禁止以宣传员之名违法开展假币收缴活动;禁止以宣传员之名对外出具书面鉴定结论;禁止以宣传员之名从事其它非法金融活动。

(3)宣传员的聘任

坚持“本人自愿、择优选择”原则,对本人自愿、考核合格的,每村聘请1-2名。聘任时由县反假办亲自或委托乡镇反假货币工作领导小组与被聘人签订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聘任协议,并向被聘人发放统一格式的聘书。被聘人提出解聘请示的,要尊重个人意愿,终止聘用,收回聘书,重新物色聘任对象。

(4)宣传员的培训

提高宣传员的专业素质,是有效发挥其作用的最关键环节,因此,培训工作要坚持“多措并举,注重实效”的原则。一是由县人行会同辖内乡镇反假货币工作领导小组对受聘的各行政村聘任对象按照行政区划分片、分批、分时进行集中培训;二是由县人行授权乡镇农信社、客户经理或其他金融机构业务骨干按照业务分工、分片包干方式,对受聘人员进行培训;三是由网络中的县、乡镇两级,采取直接或逐级寄送人民币宣传挂图、资料、光盘、假币犯罪案件通报等信息资料,以及通过发送手机短信等形式,对宣传员进行远程培训。

(5)宣传员的管理与考核

对宣传员的有关情况,由乡镇反假办专门建立管理档案。县反假办要对宣传员开展工作的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其它常规性日常管理由各乡镇反假办进行管理。

要建立考核激励机制,对工作开展到位、成效显著、工作突出、深受群众欢迎的宣传员给予通报表扬和适当奖励;对协助公安机关破获假币违法犯罪案件、协助金融机构收缴假币数量较多的,可特事特办,使其享受《中国人民银行反假货币奖励办法》(银发〔2005〕266号)的奖励标准。对不履行宣传义务,不按要求张贴人民币宣传资料,不向群众提供咨询服务,群众反映较差,自身不熟悉反假货币知识和人民币知识,对掌握的制作、买卖、使用假币线索不及时处理、报告的,应及时终止聘用协议,解除聘用,同时按条件另聘其它人员。

(二)逐步健全完善城市反假网络组织体系

1、城市反假站的建立

城市社区反假货币工作站拟作选择性的安排,设在社区居委会所在地。城市社区办事处及社区居委会,要把反假防假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畴,积极配合县反假办开展网络建设工作,各社区居委会要在居委会委员、办公室(普法、治保、调解领导小组)、综治调解委员会或居民小组长中(各社区可根据自身实际,在上述人员中自行确定1名或几名)明确人员担任本社区的宣传员,每个工作站配备1至2名,以社区附近金融机构网点的辐射作用作为切入点,由其负责启动和承担培育,对辖区的反假货币动态进行监测和反馈。

反假工作站的主要职责是:(1)设置反假货币宣传栏,常年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套2005年版人民币防伪特征》、《人民币简易识别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内容宣传,公示当地公安机关、本工作站、县反假办或金融机构举报电话;(2)集中宣传期间悬挂反假货币宣传横标,张贴反假货币宣传画;(3)负责接受群众的咨询并做好解释;(4)负责反假货币信息的采集、整理和报告工作,通过社区或所在地金融机构向县反假办反馈反假货币动态,提出建议;(5)关注本社区假币害民情况,发现假币违法犯罪线索后积极协助当事人或亲自向公安机关和市反假办报告;(6)完成县反假办交办的其他事项,真正起到让广大社区群众发现假币后知道怎样报告、向谁报告,确保假币危害、泛滥情况在第一时间反馈到反假货币工作网络上来的作用。

2、宣传员聘任条件

各社区可选择政治思想素养好,遵纪守法,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高中以上文化水平,熟悉当地情况,服务对象覆盖整个社区,与广大社区民众接触广泛,有良好群众基础的工作骨干或可依靠的重要对象,作为主要聘任人员。将其纳入网络成员后,县反假办要迅速督促、指导、配合社区临近的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启动所承担的培育任务,及时对其进行相关知识与技能的培训。凡经过培训,能够掌握《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了解人民币大众防伪特征,具备相应的假币识别技能,经县反假办认定合格,均可聘任。

3、宣传员的权利和禁止行为

权利:有权要求提供反假货币知识培训;有权要求提供相应的反假货币宣传资料;有权要求提供反假咨询;有权提出终止协议和解除聘任的要求。

禁止行为:禁止以宣传员之名违法开展假币收缴活动;禁止以宣传员之名对外出具假币鉴定结论;禁止以宣传员之名从事其它非法金融活动。

4、宣传员的聘任

坚持“本人自愿、择优选择”原则,对本人自愿、考核合格的,社区可聘请1-2名宣传员。聘任时由县反假办亲自或委托社区与被聘人签订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聘任协议,并向被聘人发放统一格式的聘书。被聘人提出解聘请求的,要尊重个人意愿,终止聘用,收回聘书,重新物色聘任对象。

5、宣传员的培训

提高宣传员的反假业务素质,是有效发挥其作用的最关键环节,因此,培训工作要坚持“多措并举,注重实效”的原则。一是由县反假办对受聘宣传员按照行政区划分片、分批、分时进行集中培训(首批由县反假办培训);二是由所在地金融机构业务骨干按照业务分工进行培训;三是由县反假办采取直接或通过社区寄送人民币宣传挂图、资料、光盘、假币犯罪案件通报等信息资料,以及通过发送手机短信等形式进行非现场培训。

6、宣传员的管理与考核

各社区反假宣传员的有关情况,由所在社区或社区所在地金融机构收集整理后交县反假办专门建立管理档案。县反假办要对宣传员开展宣传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其它常规性日常管理由所在社区或社区所在地金融机构进行管理。

对开展宣传工作到位,成效显著,工作突出,深受群众欢迎的宣传员给予通报表扬和适当奖励;对协助公安机关破获假币违法犯罪案件、协助金融机构收缴假币数量较多的,可特事特办,使其享受《中国人民银行反假货币奖励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对不履行宣传义务,不按要求张贴人民币宣传资料,不向群众提供咨询服务,群众反映较差,自身不熟悉反假货币知识和人民币知识,对掌握的制作、买卖、使用假币线索不及时处理、报告的,应及时终止聘用协议,解除聘用,同时按条件另聘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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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6 11:46: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