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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桐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梓县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释义

桐府办发〔2007〕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桐梓县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操作规程(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桐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桐梓县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操作规程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条 为切实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和《贵州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桐梓县扶贫开发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以下简称报账制)是指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根据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计划文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和项目建设进度,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报账凭证,按规定程序报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送财政部门审批,并拨付资金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管理,必须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

第四条 本操作规程所指的财政扶贫资金,包括中央财政预算安排补助地方的扶贫专项资金(发展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专项资金(冬修水利扶贫资金、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基本农田建设扶贫资金和财政扶贫培训资金、项目管理费等)和其他纳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管理的扶贫资金。

第二章 财政扶贫资金的专户设置及管理

第五条 县财政局在县国库设置“桐梓县财政扶贫资金专户”,项目主管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置由县财政局监管的“财政扶贫资金报账专户”(如“桐梓县扶贫开发办公室财政扶贫资金报账专户”),项目实施单位必须设置“财政扶贫资金核算专户”。

“桐梓县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只负责办理同省市财政之间的财政扶贫资金结算和向县级各“财政扶贫资金报账专户”拨付资金,不得将资金随意调拨到其他账户;“财政扶贫资金报账专户”用以支付扶贫项目报账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各类财政扶贫资金必须通过县级“财政扶贫资金报账专户”向项目实施单位的“财政扶贫资金核算专户”调拨或拨付;项目实施单位则通过“财政扶贫资金核算专户”拨付或支付。非财政扶贫资金不得借用财政扶贫资金的各类专户。

第六条 县级各项目主管部门的“财政扶贫资金报账专户”由县财政局统一监管。年度终了, 县财政局相关职能机构要及时与各项目主管部门核对账务以及资金结余情况。

第七条 县级各“财政扶贫资金报账专户”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只能用于银行财务手续费开支,年终剩余部分全部转作扶贫资金,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在次年按照《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安排到扶贫项目,继续用于扶贫开发工作。年度终了后,县级各“财政扶贫资金报账专户”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三章 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中各部门的职责

第八条 财政部门是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和实施报账制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财政扶贫资金的收支管理、专户管理、报账制管理和监督管理等。

第九条 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县扶贫办、发改、民宗、水利和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管理资金的使用要求,负责项目计划的管理、项目的组织实施、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和费用支出的审查工作。

第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是财政扶贫资金的报账人,负责按项目建设计划进行建设、按设计要求组织施工、按规定使用资金、按时限要求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准备报账材料、提供项目资料、建立会计档案等工作。项目实施单位由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申报和项目实施的条件确定,政府有关行业部门(农业局、畜牧局、林业局、水利局等)、乡镇人民政府和经招投标方式公开选择的单位都可作为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的实施单位。

第四章 财政扶贫资金报账程序及要求

第十一条 年度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计划批准下达后,县财政局和各项目主管部门要及时将项目计划转批下达给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并及时确定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二条 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与项目主管部门签订项目实施责任书或合同书。政府有关行业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作为扶贫项目实施单位的,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与其签订项目实施责任书;财政扶贫资金单项工程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都要采取公开招投标确定项目实施单位,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与其签订项目实施合同书。

第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收到项目实施单位制定的项目实施方案后,应及时对方案进行审查和批复,告知项目实施单位按程序申请预付项目启动资金,启动项目建设。预付启动资金的限额为:单项工程投资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项目,预付扶贫资金计划数的30%;不足10万元的项目预付扶贫资金计划数的50%。

第十四条 项目启动后,项目实施单位填制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桐梓县财政扶贫资金请款报账审批单》和《桐梓县财政扶贫项目资金预付凭证》,附主管部门批复和项目实施责任书(或合同书)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和财政部门审批,拨付启动资金,进入报账程序。

第十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收到项目实施单位报送的审批单和支出凭证后,必须及时审查并逐级签署意见,转县财政局审批请款或报账,不符合规定的退回项目实施单位补充完善。

第十六条 县财政局在接到经主管部门审查的请款报账审批单和支出凭证后,必须及时审批,以便将资金及时拨付给报账人,不符合规定的退回项目主管部门补充完善。单个项目年度计划执行期内的报账次数原则上不得超过三次。对少数特殊性扶贫项目,由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经县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一次性请款,一次性报账。

项目启动资金预付后,项目实施单位要按项目实施责任书(或合同书)确定的实施进度及时申请报账。项目实施单位报账前,必须报请项目主管部门现场查勘项目进展情况,并根据项目首付资金使用情况(用完70%以上),填制《桐梓县财政扶贫资金报账请款报账审批单》和《桐梓县财政扶贫资金费用核销单》并附有效报销凭据,经主管部门审查,报县财政局审批后予以报账,同时进行下一批次请款报账。请款坚持“前款不报、后款不拔”的原则。

第十七条 财政扶贫资金的拨付采取转账支付方式,不得通过其他部门转拨或支付现金。

第十八条 对补助到农户的项目资金,可以采取先预拨资金,待项目完工后,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和乡镇、村两级验收确定到具体农户后,由政府有关行业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用验收单和农户签名的表册报账;也可以采取政府统一采购材料或实物向农户发放,由采购单位负责报账。村委会要将补助费和实物发放的农户名单和金额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 报账金额以下达的扶贫资金投资计划数为限,不得超额报账。如有节余,可按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项目竣工后,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要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及时组织财政及相关部门进行项目的初验和终验,并出具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书,县级各“财政扶贫资金报账专户”凭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签字的审批单以及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书,按照项目财务决算,拨付除项目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剩余资金。

第二十一条 财政扶贫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工程类项目可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但不超过批准的项目投资概算中财政补助部分的10%。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并经终验后,若未发现质量问题,由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经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和财政部门审批后,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如果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由项目主管部门责成项目实施单位按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的要求限时整改,并由财政部门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按程序和要求及时拨付。

第二十二条 财政扶贫项目实施中需要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按照财政部和省政府关于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由县财政局和扶贫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实行政府采购,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办法。同时,要建立严格的项目建设物资领用和物资库存保管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财政部门有权不予报账和拨付资金:

(一)未列入本级批准、下达的年度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和权限申报、审批和备案项目的;

(三)不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文件、资料和凭证的;

(四)主管部门没有审查意见、财政部门没有审核意见的;

(五)拼盘项目中其他资金不及时、足额到位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支出的等。

第五章 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凭据

第二十四条 项目的有效批复文件和采购合同。有效批复文件指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以及省市关于扶贫开发的政策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贵州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以及相应的项目管理办法,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或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或项目施工图设计等;有效采购合同指政府采购部门与供应部门签订的采购合同或协议。

第二十五条 请款报账审批单。项目实施单位请款报账时必须据实填写《桐梓县财政扶贫资金请款报账审批单》 (一式三份)上的各项内容,报账时还须同时据实填写《桐梓县财政扶贫资金费用支出核销单》(一式三份),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和财政部门审批并加盖“桐梓县财政扶贫资金报账专用章”后方能有效。《桐梓县财政扶贫资金请款报账审批单》和 《桐梓县财政扶贫资金费用支出核销单》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六条 报账有效凭证。项目实施单位报账时要提供经费支出发票等各种有效原始凭证,补助到户的种子、种苗、种畜、农田建设补助费、工程建设中技工的劳务报酬等(发包项目外除外)农民直接受益的支出,可用经受益人签字的表册报账。作为报账凭证的表册由项目主管部门在印发项目实施批复时随文制发。

第二十七条 报账凭证存档。报账单位或报账人提供的各项报账原始凭证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和财政部门审核并拨付资金后,加盖“桐梓县财政扶贫资金报账专用章”,原件交专户会计用于会计核算,报账单位或报账人留存副本或复印件。

第六章 财政扶贫资金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县财政局和县级各财政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要密切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对财政扶贫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如发现项目实施单位报假账、作假账,要立即停止该单位的报账,并关闭账户,追回资金,情节严重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建议,追究有关人员的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资料档案,保证资料的完整性。县财政局要按照《会计法》和档案管理的要求,做好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凭证和会计档案的监管工作,并接受上级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报账制是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有利于进一步规范财政扶贫资金的拨付程序,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都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十一条 县财政局和县级各财政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要提高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认真受理报账单位或报账人的报账申请,按照本操作规程确定的程序,及时审核拨付符合规定的项目资金,不得无故推诿、拖延。

第三十二条 本操作规程自2006年度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启动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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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4:1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