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桐梓县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考核管理办法 |
释义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建立“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隐患排除、综合利用”的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实现全县煤矿安全发展、清洁发展、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考核目标内容 第二条 目标制定依据 (一)贵州省下达给我县的煤矿瓦斯事故、瓦斯抽采、瓦斯综合利用指标。 (二)贵州省煤矿瓦斯事故、瓦斯抽采、瓦斯综合利用“十一五”后三年规划。 (三)各煤矿制定并经县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的瓦斯事故、瓦斯抽采、瓦斯综合利用指标。 (四)各煤矿制定并经县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的瓦斯事故、瓦斯抽采、瓦斯综合利用后三年规划。 第三条 煤矿瓦斯事故、瓦斯抽采、瓦斯综合利用目标分为定量目标和定性目标两类。 第三章 考核程序与评分办法 第四条 考核程序 (一)各煤矿企业每年12月底组织对本企业的部门和人员进行自我考评,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县瓦斯综合治理办公室。 (二)各中心安监站每年12月底对辖区内的乡镇煤矿进行考核,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县瓦斯综合治理办公室。 (三)县领导小组每年1月上旬组织对辖区内乡镇煤矿进行考核,有关情况及时报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条 考核评分办法(基本分100分) 考评得分=定量目标得分+定性目标得分+加分项目-扣分项目 (一)定量目标(基本分80分) 1、煤矿瓦斯事故和死亡人数控制指标(基本分60分) 瓦斯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均在控制指标以内的得60分;瓦斯事故每发生一起,扣30分,发生死亡事故扣60分。 2、瓦斯抽采目标(基本分7分) 完成县下达的瓦斯抽采目标得7分。未完成的,每降低10%扣2分,扣完为止。 3、瓦斯抽采规划目标(基本分3分) 完成县下达的瓦斯抽采规划目标得3分。未完成的,每降低10%扣1分,扣完为止。 4、瓦斯综合利用控制目标(基本分7分) 县下达的完成瓦斯综合利用目标得7分。未完成的,每降低10%扣2分,扣完为止。 5、瓦斯综合利用规划目标(基本分3分) 完成县下达的瓦斯综合利用规划指标得3分。未完成的,每降低10%扣1分,扣完为止。 (二)定性目标(基本分20分) 1、成立领导小组得2分。 2、有专设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得2分。 3、按要求制定“十一五”后三年规划和年度计划得2分。 4、按要求对年度煤矿事故、瓦斯抽采、瓦斯综合利用指标进行分解落实,并制定相应考核管理办法得3分。 5、及时传达上级有关指示和要求,制定季度工作计划、安排、总结得3分,缺1项(或1次)扣1分,扣完为止。 6、适时组织开展瓦斯事故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得3分,按本企业制定的工作计划,排查每少1次扣2分,排查出的隐患有1处未整改扣2分,扣完为止。 7、加强科技攻关,积极推广先进技术得2.5分,对力度不够的,给予适当扣分。 8、按要求及时报送有关材料得2.5分,每少1次扣1分,所报材料不符合要求,每次扣0.5分。 (三)其它扣分项目 1、被县领导小组通报批评的,每次扣2分。 2、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一个瓦斯传感器失效扣3分,系统不完好扣5分,监控系统失效的扣20分。 3、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要从严处理,直接给予红牌警告。 (四)加分项目 1、未发生瓦斯事故的加5分。 2、超额完成瓦斯抽采目标,超10%—20%,加1分;超20%—30%,加3分;超30%—40%加5分;超40%以上加10分。 3、超额完成瓦斯综合利用目标,超10%—20%,加2分;超20%—30%,加6分;超30%—40%加8分;超40%以上加15分。 第四章 考核保障措施 第六条 各煤矿企业业主或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为本矿目标责任人,负责组织本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相关目标的实施,分管负责人负责具体工作的开展。 第五章 考核结果与奖惩 第七条 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煤矿为先进单位;考核得分在50分以上60分以下的煤矿给予黄牌警告;考核得分在50分以下的煤矿给予红牌警告。 第八条 先进单位由县领导小组给予通报表彰并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九条 对连续2次受到红牌和连续3次受到黄牌的煤矿由领导小组进行通报批评,责令该企业进行停产整顿。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 各煤矿企业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相应的考核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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