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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天津市通信行业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天津市通信行业协会成立于2003年4月18日,是由天津市从事通信运营的企业和信息服务、通信设备制造、通信建设等与通信产业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经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天津市通信业的行业性协会,是沟通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消费者联系的桥梁纽带。

协会目前设有通信运营市场工作委员会、声讯信息服务工作委员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通信建设专业委员会等分支机构。协会理事长由李震平担任,秘书长由刘建国担任。协会秘书处为协会日常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设一室两部:办公室、会员部和咨询服务部。

协会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为指针,以“服务、自律、协调、维权”为中心,以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服务和行业协调为基本职能,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政府主管部门、通信行业和消费者服务,为维护和促进通信事业健康发展服务。

主要任务:调查研究,总结经验,为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提供理论和实践依据;协调企业间、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促进通信业健康发展;经政府主管部门授权或企业认可,组织制定专业规范和专业标准;经政府主管部门授权,组织对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和企业资质的认证以及年检工作;组织评优、表彰活动,交流、宣传、推介企业管理经验和优秀服务品牌;对企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专题调研,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组织开展技术、职业、管理、法规等培训工作;为企业提供质量、管理、企业文化等方面的咨询服务;组织开展通信服务质量测评活动,收集消费者对通信服务质量的反映与评价信息,向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业转达消费者的呼声;组织开展国内外的经济技术交流活动,举办相关会展,为政府、企业和消费者搭建沟通交流平台;编辑出版协会刊物,办好协会网站,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

本协会会员需要执行协会决议;完成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维护协会声誉和会员合法权益,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按规定缴纳会费;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天津市通信行业协会,英文名称:“Tianjin Communica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TJCI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天津市从事通信运营的企业和信息服务、通信设备制造、通信建设等与通信产业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经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天津市通信业的行业性协会,是以“自立、自治、自养”为自身建设方针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本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政策法规、职业道德为职业纪律;以服务、自律、协调和维权为基本职能,通过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政府主管部门、通信企业和消费者服务,为维护和促进通信事业健康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天津市行业协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接受天津市社团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接受天津市通信管理局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产业发展、行业规范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和平区卫津路73号嘉利中心1006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调查研究,总结和探索通信行业经营、管理、改革、服务和发展的新经验、新思路、新途径,为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提供理论和实践依据。

(二)协调通信行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通信业健康发展。

(三)经政府主管部门授权或企业认可,组织制定专业规范和专业标准。

(四)经政府主管部门授权,组织对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和企业资质的认证以及年检工作。

(五)组织评优、表彰活动,交流、宣传、推介企业管理经验和优秀服务品牌,塑造行业企业形象。

(六)对企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专题调查研究,听取企业意见,了解企业实际困难,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七)组织开展技术、职业、管理、法规等培训工作。

(八)为企业提供质量、管理、企业文化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九)组织开展通信服务质量测评活动,收集消费者对通信服务质量的反映与评价信息,向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业转达消费者的呼声。

(十)组织开展国际和国内的经济技术交流及企业管理研讨活动,举办业内论坛、展览会、展示会、协助组织听政会,为政府、企业和消费者搭建沟通交流平台。

(十一)编辑出版有关通信行业企业管理资料和书籍、办好协会刊物和网站,为会员单位提供有关政策、经济、技术、业务、产品、市场等信息和通信行业改革发展动态信息,努力把协会办成会员单位之家。

(十二)承担政府主管部门授权和企业委托的符合本章程宗旨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以单位会员为主,同时也接纳在本行业有一定影响的个人会员。个人会员总数不得超过会员的10%。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该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与本行业相关的事业单位;

(二)单位会员须诚信经营,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个人会员须为本行业内的专家、学者;

(四)拥护本会的章程;

(五)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六)在本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秘书处审核、理事长同意,报理事会批准或确认;

(三)由本会办事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做出的处分有申诉权。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信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自觉遵守行规行约,执行本会的各项自律制度。

第十三条 单位会员应确定一名代表参加会员大会,行使会员权利。代表因故不能出席的需以书面形式授权他人代为行使权利。

第十四条 本会实行民主表决机制,每一会员单位享有一票表决权,个人会员只享有选举事项的表决权。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及行规行约的行为,按行规行约进行惩戒,并可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如会员数量达到100以上,可选举会员代表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产生的办法为按经营额及专业划分确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常务理事会确定。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通过会费收取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经理事会或1/3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大会。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下列事项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章程的修改和废止;

(二)理事、理事长和法定代表人的任免;

(三)本会的分立、合并与自行解散。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审查,并经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推举理事长候选人;选举和罢免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资产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闭会期间,授权秘书处审核,理事长批准,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2次会议。经理事长或1/3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三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责,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或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市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审查,并经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本行业两年以上,熟悉本行业情况,具有本行业专业知识;

(二)在行业内有较高的威信和相应的组织能力;

(三)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四)无刑事处罚记录,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企业资助;

(四)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所获得的收入;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和市行业协会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因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市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市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和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7年4月26日第二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天津市通信行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2009年2月25日第二届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进天津市通信行业协会与会员间的联系与合作,做好组织发展工作,加强规范化管理,保护会员的权利,充分发挥本协会的作用,维护协会的声誉,确保本协会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理》和《天津市通信行业协会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协会会员入会的基本条件、会员的基本权利、义务等,依照本协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协会会员的入会由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会员发展和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协会秘书处负责。

第四条 本协会会员应当遵章守法,自觉履行本办法规定的义务,正确行使本办法规定的权利。

第五条 本协会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 单位会员是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与通信行业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及科研、教育、社会团体等相关的法人组织。

第八条 个人会员应是本协会团体会员单位的各级领导;热心于通信事业、具有一定实践经验的管理工作者;从事通信业的教学、科研、新闻出版等工作并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

第三章 入会程序

第九条 凡符合《天津市通信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基本条件,愿意履行会员义务,正当行使会员权利,愿意为天津市通信行业发展贡献力量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以及具有中国国籍的公民个人,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正式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应履行下列申请手续:

1、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应先填写《天津市通信行业协会入会申请表》,并将申请表及工商企业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等材料一同报本协会秘书处。

2、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个人,一般须有本协会会员推荐,同时填写《天津市通信行业协会入会申请表》,并将申请表、推荐信、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一同报本协会秘书处。

第十一条 协会秘书处在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后,认为合格的,提交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常务理事会决定接纳申请人为协会会员的,由秘书处通知申请人在30日内办理会员注册手续。已成为正式会员的,由协会颁发《天津市通信行业协会会员证》,并在本协会网站予以公布。

第四章 会员的权利及义务

第十二条 入会申请人自接到本协会入会通知之日起即获得天津市通信行业协会会员资格,享有会员权利,并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三条 本协会会员除享有本协会《章程》已规定的会员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1、优先或优惠推荐参加中国通信企业协会主办的会议和活动;

2、免费或优惠参加本协会组织的通信技术培训、报告会、讲座与交流等项活动;

3、免费或优惠获得协会刊物和协会提供的网上信息服务;

4、优先获得协会掌握的行业热点信息;

5、协会组织的重要活动的冠名优先权;

6、参加协会组织的其他业务活动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7、有权了解协会工作情况和工作计划,对协会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会员在遵守本协会《章程》所规定义务的同时,还要履行:经常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主动向本协会提供学术论文、科研成果、管理信息、调查报告、经验总结、稿件等信息资料的义务。

第五章 会员管理

第十五条 每个会员单位应指派一名能够代表该单位利益,在业界有一定影响,愿意参加本协会活动的人员作为其会员代表,并书面报协会秘书处。

会员单位可以另派人员参加本协会分支机构的工作,该人员可以以个人身份申请成为本协会个人会员。

第十六条 单位会员的代表被选举为协会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的,该会员单位即相应成为本协会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

第十七条 单位会员代表不能参加本协会的活动时,其所在单位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协会秘书处,并书面委托或指派其它人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第六章 会费

第十八条 本协会会员应当依照本协会《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九条 本协会会费分为单位会员会费和个人会员会费。单位会员会费分为营利性单位会员会费和非营利性单位会员会费。

第二十条 个人会员年度会费为20元;非营利性单位会员年度会费为1000元;营利性单位会员年度会费为2000元。

第二十一条 理事单位年度会费为3000元;常务理事单位年度会费为5000元;副理事长单位年度会费为20000元。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分支机构不单独向其成员单位另行收取会费。

第二十三条 新批准入会的单位会员,应按照上述会费标准于登记注册时一次性交纳会费。6月30日前入会的,交纳全年会费;6月30日以后入会的,交纳半年会费。以后按年度交纳。

第二十四条 会员应于每年6月30日前按照上述会费标准一次性交纳当年会费,也可以一次性合并交纳应届的会费。

第二十五条 会费的收取和管理由本协会秘书处负责,秘书处建立健全财务制度,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设立会费收支帐册,接受审计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

第七章 会员退会及违规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员要求退出协会的,应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

第二十七条 会员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及本办法规定的,由协会秘书处报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视不同情况给予其警告、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 会员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一年不交纳会费的,则视为自动退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二十条九 会员退会或被取消会员资格的,由本协会秘书处在协会网站上公布。其原享有的会员权利亦自动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通信行业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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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9:08: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