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
释义 |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标准;起草本市环境保护法规、行政规章,并监督实施;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二)拟定本市环境保护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和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及生态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制定有关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按规定的程序发布;参与制定环境保护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 (三)负责本市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和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负责本市核安全和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监督管理本市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对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本市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本市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五)组织拟定并监督实施污染源限期治理计划;制定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负责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和排污许可证管理,组织开展排污费征收监管工作。 (六)负责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组织协调;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处理环境污染纠纷。 (七)制定本市环保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全市环境保护系统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八)对区县环保部门领导干部实施“双重管理”;指导区县环境保护队伍建设,对区县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指导社区环境建设。 (九)组织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在本市的履约活动;负责本市环境保护方法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活动;受市政府委托处理有关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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