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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天津市滨海新区摄影家协会
释义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天津市滨海新区摄影家协会Photographers Association of Tianjin Binhai New Area(英文缩写TBPA)

第二条 天津市滨海新区摄影家协会是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区域内的摄影家、摄影工作者和广大摄影爱好者共同自愿组成的联合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天津市滨海新区摄影家协会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摄影家和摄影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天津市滨海新区摄影家协会将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文艺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艺术规律,发扬艺术民主,团结和组织滨海新区摄影家和摄影工作者,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摄影事业,为加强滨海新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努力奋斗。

天津市滨海新区摄影家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共产党天津市滨海新区委员会宣传部,并接受其业务指导。

天津市滨海新区摄影家协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天津市滨海新区民政局,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天津市滨海新区摄影家协会的办公地址:天津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滨海建投大厦604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天津市滨海新区摄影家协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努力提高滨海新区摄影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

(二)组织会员深入实际、深入生活、深入群众,努力学习,钻研业务,加强实践,勇于创新;提倡题材、形式、风格、流派的多样化,出作品、出人才,繁荣滨海新区摄影创作。创造条件,积极办好滨海摄影网站,开展摄影创作经验交流和作品观摩活动,不断提高摄影作品的思想性和艺术水平,大力宣传滨海新区,建设滨海新区繁荣健康的摄影文化阵地;

(三)提倡健康的摄影评论,推动摄影理论研究,鼓励用理论指导创作,促进摄影创作的创新与发展。对摄影艺术创作中取得的优秀成果,采取多种形式予以表彰和奖励;

(四)鼓励并尊重不同创作风格和创作方法,大力培养扶植艺术创新,加强艺术交流,积极促进摄影艺术的发展;

(五)努力促进摄影工作者在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思想基础上的大团结。以本会为主体,联合天津市各区县及相关企事业摄影团体、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的摄影家和广大摄影爱好者组成“滨海摄影联盟”,集天津市各界摄影力量推动滨海新区摄影事业的发展。努力在滨海新区摄影界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气,积极发现和培养新生力量,重视群众业余创作活动;

(六)积极开展与各省市自治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以及海外侨胞中的摄影组织和摄影家的沟通和联系。扩大同国际和各国摄影组织的联系,增进同世界各国摄影家的团结和友谊;

(七)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赋予会员的政治权利和经济权益,保障会员从事创作、评论、研究、国际摄影交流活动的正当民主权利。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天津市滨海新区摄影家协会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天津市滨海新区摄影家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天津市滨海新区摄影家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天津市滨海新区摄影家协会的意愿;

(三)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摄影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滨海新区内凡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摄影组织,赞成天津市滨海新区摄影家协会章程,可直接推荐符合条件的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相关摄影组织推荐或本会会员两人介绍,提交本人摄影作品四幅;

(三)经会员评审委员会讨论通过,主席团批准。

(四)履行手续后由天津市滨海摄影家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因违法犯罪而触及刑律者,经本会主席团讨论通过,取消其会籍;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会员职责,长期不参加协会活动者,经本会主席团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天津市滨海新区摄影家协会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主席团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行使其职权,理事会每二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采用通讯形式随时召开。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秘书长;讨论决定协会的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主席团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主席团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任免副秘书长;

(三)召集理事会与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批准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批准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主席团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主席团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主席团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5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副主席兼秘书长段铁军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主席团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协调会员的通联工作;

(六)召集会员评审委员会审批会员入会

(七)影展,影赛的组织,布展;安排团体的摄影创作,交流等。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社会赞助;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主席团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主席团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0年9月1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主席团。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天津市滨海新区摄影家协会简称“天津滨海摄协”。

会员代表大会

天津市滨海新区摄影家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在天津市滨海新区隆重召开,来自滨海新区各地摄影家代表200余人欢聚一堂,共商天津滨海新区摄影文化发展大计。大会审议了第一届理事会工作报告,审议通过了《天津市滨海新区摄影家协会章程》,按照章程选举产生了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届理事会和主席团,中共天津市滨海新区委员会宣传部新闻处副处级调研员焦永普当选第一届主席团主席。

大会选举段铁军、王广荣、王建民、韩学森、沈宗涛、刘永胜、刘宇、王锡民、吴会桐、贾旭、朱梅、徐广栋、王同领、陈杰生、杨保家、施君伟(台湾)为副主席;主席团聘请段铁军兼任秘书长,聘请中共天津市滨海新区委员会宣传部副部长、文广电局局长张仁刚为名誉主席;夏放、冯炜烈、常津生、张长海、李金良为顾问。

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对滨海新区提出的争创改革开放先行区的战略部署,天津市滨海新区摄影家协会在中共天津市滨海新区委员会宣传部的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胡锦涛总书记“全力打好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攻坚战,努力把滨海新区建设成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排头兵”重要要求,团结和组织滨海新区摄影家和摄影工作者,发展和繁荣滨海新区摄影文化事业,紧紧围绕天津市滨海新区工作大局,与各地摄协各专业单位团体协作,紧密团结全体会员,广大摄影家及摄影工作者积极投身于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建设中,积极探索滨海新区摄影文化为经济发展服务的新模式,为推动天津市滨海新区摄影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协会网站

2011年7月28日,经过精心的策划和筹备,滨海新区摄影家协会网站正式上线启动。为广大摄影爱好者提供了一个展示作品互相交流的平台。

网站主要包括“协会之声”,“会员风采”,“新区面貌”,“缤纷滨海”,“作品欣赏”,“特别关注”,“活动掠影”等栏目,可以使摄影爱好者更加全面的了解摄影艺术的发展方向,交流摄影技艺,普及摄影知识。

滨海新区摄影家协会驻会常务副秘书长刘幸在接受采访时介绍:“随着滨海新区摄影家协会网站的上线启动标志着滨海新区摄影家协会的发展步入快车道,目前滨海新区摄影家协会已有会员380余人,并于近期已向会员颁发了会员证书,同时下一步《滨海摄影》杂志第六期现已进入编辑整理阶段。”此外滨海新区摄影家协会面向全社会征集优秀摄影作品,并会选取部分优秀作品刊登在滨海新区摄影家协会网或《滨海摄影》杂志。

协会会员名录

新区直属单位

张仁刚、张长海、徐广栋、焦永普、张继龙、王静、任鹏、侯明、刘大海、张建豪、史申海、梁晓文、罗锋、张昌延、张博洋、唐锴、邱明洲、张万里、赵世奎、赵维、赵永明、吴凤强、李洪涛、宋鑫、李明晖、李永生、陈婷然(女)、王卫东、陈青松、程瀚、郭熠、贾成龙、郝艳(女)

塘沽

王广荣、姚建强、王同领、牛山明生、雷光霞(女)、王桂芝(女)、张建立(女)、魏建华、应炜、张巨刚、吴玉书、许让利、井连铎、吴柯、于连科、李秀庚、李新育(女)、田增华、刘建军、张学庆、刘景岗、张润生、马世杰、吕世森、应涛(女)、刘彦(女)、李学本、郭亚力、王建仓、韩宝洪、袁乃胜、王雷、张志强、范戍(女)、董靖、孟红峰、杨斌、龙金祥、张廉、杜晓芳(女)、李伦、严赞民、孔令钟、高筱懿、符壮

大港

沈宗涛、郭付祥、窦文庆、王得、倪正端、赵华新、孙志尊(女)、刘云燕(女)、王娟(女)、王秀珺(女)、张军、奚志伟、刘伟、樊占俊(女)、郑守元、刘健、李荣荣、冯宝学、岳立旺、韩文艺(女)、王锡民、张象、李贰阳、毛殿玉、马学彬

大港油田

朱梅(女)、杨保家、桑江、李勇、孙玉森、李工、史杰(女)、杨山河、杨国斌、辛海进、游泽恩、刘学义、马文泰、吴金启、路文柱、姚连生、刘慧娟(女)、刘亚军(女)、王巧玲(女)、金国胜、宿岐山、董居会、郑得生、康炜、孙连科、肖秀玉(女)、滑翔、朱永江、宋纪文、马井生、张阿明、蒋玉海、刘胜利、张亮、孙志忠、韩振山、高春波(女)、乔启肇、顾金辉、岳庆元、张建令、王洪峰、孙建康、张立军、全江萍(女)、赵飚、马亮、聂少晗、廖子如、武秀清(女)、赵殿俊、冯树亮、韦玲贞(女)、刘柱江、郑津飞、姜峰(女)、伊忻、沈岩、王学习、刘爱萍(女)

汉沽

王玉梅(女)、王建民、靳克刚、邵雅杰、张忠民、吴会桐、李军、陈铁牛、田军、王洪专、吴贺臣、杨洋、张志奇、肖绪桓、邵振飞、田喜斌、刘润江、卢思营、李铁利、刘福来、张金福、冯继忠、胡秋鹏、苏金军、杨大同、吴会祥、邵旭光(女)、马权友、梁守国、黄全增、杨竹林、徐建国、李俊杰、马民强、李俊建、李振菊(女)、李喆、蔡会秋、戈荣喜、周娜(女)、张福元、董福贵、李志勇、张庆亮、崔长伏、刘绍华、赵向廷、刘长海、李春霞(女)、万伟东、鞠伟、陈利安、高汉生、刘国辉、刘润林、孙玉德

东丽区

韩学森、李钢成

津南区

李恺之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王同旭、曲志丽(女)、彭程、宋振东、宋美娟(女)、刘克义、吴凤起、杨秀、曾辉、崔建宁、林闽哲、李晓芬、高勃伦、殷观亮、孟洁(女)、赵瀛洲、李庆博、祝华武、何友安、王宝英(女)、卢赤军、张连守、张中和、贾淑华(女)、丁尊业、王冬娟(女)、仉宝林、陈培英(女)、马瑞秀、刘春莲(女)、许文钟、裴国春、殷彤、周童(女)

滨海高新区

贾旭、刘幸、李兰芳(女)、张磊(女)

天津港保税区

吴玉文、马强

滨海建投集团

武志成、王迪(女)、付鹏、朱宝英、刘武、徐捷、杨程

天津港

扈明、薛力强、王宁、朱春海、律玫静(女)、来英(女)、刘瑞卿(女)、包克雨、李四航、刘勇、胡志强

天津现代摄影

段铁军、李有波、王津汉、庚勇、赵昔涛

其他

胡莲

入会细则

根据2010年12月天津市滨海新区摄影家协会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天津市滨海新区摄影家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天津市滨海新区摄影家协会入会细则。

一、个人申请条件

1.所有申请人均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拥护天津市滨海新区摄影家协会的章程;

(2)有加入天津市滨海新区摄影家协会的意愿;

(3)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摄影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滨海新区内凡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摄影组织,赞成天津市滨海新区摄影家协会章程,可直接推荐符合条件的会员;

(5)热爱摄影事业、热心参加摄影活动、有一定的摄影功底、有自己的摄影作品,从事摄影实践1 年以上。

此处所说的“摄影实践”包括摄影组织工作、摄影创作、摄影理论研究、摄影教学、从事图片编辑、图书出版工作等。

二、报送材料与申请程序

1.报送材料

(1)凡具备前述基本条件,并自愿加入天津市滨海新区摄影家协会的个人,须填写《入会申请书》(另需附本人1.5寸标准照2张);

(2)申请人,应提交本人摄影作品8幅(10英寸)及作品获奖、入选、发表等的有效证明材料;

三、审批办法

1.天津市滨海新区摄影家协会秘书长办公会议负责对新会员的审批。

2.审批程序:

天津市滨海新区摄影家协会秘书长办公会议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综合申请人各方面条件进行审议批准(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条件仅代表具有申请入会的资格)。

四、会费

会费标准为每年50元,可一次性缴纳2年会费100元。连续5年未缴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天津市滨海新区摄影家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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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6 20:5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