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特意待定条款 |
释义 | 定义特定待定条款(open terms),它是指当事人有意将某些合同条款留待以后谈判商定,或由第三人确定,或根据具体情况加以确定。这样做的目的通常是将缺失条款的磋商推迟,直到将来某些事情发生,比如将货物价格或土地租金留待较晚的时间进行约定。 适用特意待定条款由第三人确定,一般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在美国确有判例。缔约人双方约定由一个独立的第三人(如仲裁师或估价师)作出有约束力的决定,从而避免不得不由法院在诉讼中决定的风险。这种授予第三人决定某些合同条款的权限的约定,一般认为可以满足合同确定性的要求,合同成立。特意待定条款约定,由仲裁机构等独立的第三人于未来决定合同的某个或某些条款,既符合意思自治原则,又可有效地避免显示公平。 特意待定条款有时会影响合同的成立。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204条第3款规定:“即使一个或多个条款留待约定,只要当事人有订立合同的意思,并且合同条款可以成为确定适当的法律救济的合理根据,买卖合同就不会因为欠缺确定性而不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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