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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桃江县普通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释义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普通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规范学籍管理行为,巩固“普九”成果,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现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九年制义务教育以乡镇为责任单位,坚持小学、初中在原籍乡镇学校就近入学的原则。

 

第一章 入学、学籍

 

第三条 小学招收年满6周岁儿童入学,条件不具备的乡镇可以推迟到7周岁。

小学每学年招生前,中心学校必须组织教师深入“普九”责任区,对学龄儿童摸底登记,并造好花名册。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都应入学;对学龄残疾儿童凭乡镇以上医院证明到当地政府办理免(缓)学手续,并在摸底册上作好登记。原已办缓学手续和跟班就读的残疾学龄儿童要适时入学。免(缓)学证由中心学校统一存档备查;其他各年级非正常流失的学生,中心学校(学校)要督促其入学、责任区内0-1周岁(前年的9月1日起至当年8月31日出生的)儿童的《花名册》和《统计表》,由中心学校汇总于当年的9月20日前报县局基教股。

初中招收所有小学毕业班的学生。各年度的小学六年级毕业生,由中心学校统一安排,免试就近升入本乡镇初级中学,中心学校(学校)负责小学六年级升初中的各个环节的衔接工作。

第四条 高中招生由县局基教股统一组织考试,在应届初中毕业生中按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录取的总原则是: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按志愿分块录取(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学生严格按统一录取入学,任何学校不得招收已被他校录取的学生。

学生转录,须两校协商同意,局基教股批准;且转录学生分数须达转录学校录取分数线以上。

第五条  小学班额。城镇一般45人左右,农村一般不少于30人。初小同年级学生不足20人的,原则上应编复式班。复式教学班必须中、低年级搭配。班级一经编定,应保持相对稳定。小学开班计划,由学校制定,乡镇中心学校批准。

初中班额不得超过55人(包括复学、转学),其开班计划和招生人数由中心学校拟定报局基教股备案。

高中班额不得超过55人(包括留级、复学、转学)。其开班计划和招生人数由学校拟定,县教育局审核,报市教委批准。

第六条 学校按规定的招生计划和招生办法招收的学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同时取得统一编制的学号,姓名、学号、班级号一经编定,不得变更。凡招收不属于本校(或本中心学校)招生范围内和招生计划内的学生,一律不予办理学籍手续。

学号编制规则如下:

初中:由9位数码组成(后三位由学校编定)

级号       中心学校代号   学校代号码     学生个人代号

高中:由11位数组成(后三位由学校编定)

级 号    地县代号          学校代号   学生个人代号

小学学号由中心学校编定。

学生报到、注册时,应填写统一式样的《学生花名册》、《学籍表》和《学籍卡》,每学年开学后的第三周由各小学、初中、高中学校造出新生的《学籍管理学生花名册》一式三份,初中、高中的交一份到县局基教股备案。

《学籍表》应分班装订成册,班主任及时将学生个人的有关情况记入《学籍表》,学生毕业时将《学籍表》存入档案。

学生《学籍卡》在每学年起始的第二个月内盖好有效印章。小学由中心学校验印;初中由中心学校汇总,统一到基教股验印;高中由学校到基教股验印。

第七条 小学、初中、高中各年级的学生《异动名册》(包括转入、转出、体学、退学、复学的学生名册),小学的由中心学校备案,初中的由学校造册,中心学校汇总报一份局基教股备案;高中的由学校造册,局基教股审核,市教委普教科备案,各校均应将各年级学生异动情况及时在《学生花名册》上作出相应的异动记载,每期开学2个月后到基教股核实一次。

第八条 义务教育阶段内的学生(指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学生)应在户口所在地就读,若有特殊原因需到非户口所在地学校寄读,学生本人或家长须打出书面报告,由双方学校签出意见,双方中心学校同意后方可寄读。对寄读生,学校可按规定收取寄读费。

学校接收外乡镇学生寄读,每期开学后第3周,须按年级、班级,分乡镇一式三份造出寄读学生名册,一份存学校,一份交学生原籍中心学校,一份报县局基教股。

第九条 任何学校不得招收已经毕业或结业的学生复读;对未经批准擅自招收的自费生以及未按规定而转学、休学、复学的学生将不承认学籍。

第二章 转学

 

第十条 学生不得任意转学,确因家长工作调动、家庭迁移或其他正当原因必须转学者,经批准后可以转学。

转学不得违返下列原则:私立中学学生不得转入公办中学;职业中学学生不得转入普通中学;非重点中学学生一般不得转入重点中学(特殊原因须先报局基教股批准)。参加初二生地会考后学生、初中三年级学生、高中三年级学生一般不得转学。

第十一条  正常转学的学生,由本人或家长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经班主任及教导处同意,报校长批准,凭接收学校的接收证开出统一的转学证书。

高中学生转学,由转出和转入学校的学籍专干或教导主任签名,加盖学校公章,经县教育局同意,报市教委基教股批准。

初中学生转学,由转出和转入学校教导主任签名,加盖学校公章,经双方中心学校同意,加盖公章后,报县局基教股批准。

小学的乡镇内转学原则由乡镇中心学校制定;跨乡镇转学,由转学双方学校协商后签字,加盖公章后,再由双方中心学校批准同意,协商书存转出中心学校,《转学证》存转入中心学校,按年度由中心学校归档。

第十二条 学校不得无故拒收正常转学的学生,也不得接收没有正常转学手续的学生就读。对不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而擅自转出学生、接收学生、办理手续的个人或单位,教育局将视情节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转学学生要持转学证(按规定程序办完手续)、学生手册,方可在转入学校办理入学手续。转出学生的《学籍表》、《学籍卡》等档案材料,由转出学校移交给转入学校。

外县(市、区)转入我县的学生须由转出的所在县(市、区)教育局在其转学证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学籍管理专用章”。

每学期开学后15天,结束前10天,为县局基教股办理转学手续的时间,除特殊情况外,其他时间不办理转学手续。

县教育局将加强对转学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在遇到自然灾害、偶发事件等特殊情况下,各级学校要服从教育局安排,保证学生入学。

第三章 休学、复学

第十四条 学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小学需持乡级以上医院证明,中学需持县级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及本人病历,填写好《学生休(复)学报告单》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小学学生休学由中心学校批准并备案。

初中学生休学由中心学校备案,报县局基教股批准。

高中学生休学须经县局基教股同意,报市教委批准。

学生患有严重传染病者,应令其休学。

第十五条 学生请假时间累计超过全学期三分之一,应劝其休学。

第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为一年,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复学,可延续一年,如仍不能复学,高中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不再复学;初中和小学学生可根据情况,再适当延长休学时间。

第十七条 休学期满要求复学的,由学生本人或家长提出审请,持填好的《学生休(复)学报告单》办理手续。因病休学的,复学时须持医院病愈证明。

小学学生复学报中心学校批准。

初中学生复学报县局基教股批准。

高中学生复学经县局基教股审核,报市教委普教科批准。

第四章 升级、留级

 

第十八条 学校要加强管理,做好学习困难学生的辅导工作,保证学生学业成绩、思想品德和体育达到规定要求,使之全员升级。义务教育阶段不准留级;高中一、二年级每学年留级的学生数量最多不得超过本年级学生总数的3%,高中毕业年级不得留级。

第十九条 高中学生留级一年仍达不到升级标准,应令其退学。

第二十条 对德、智、体成绩特别优秀,且具备超前学习能力要求跳级的学生,由本人和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班主任与任课教师协商、推荐,学校同意,高中生报市教委、初中生报县教育局、小学生报中心学校批准后,参加高一一个年级的学年期未考试,成绩合格者,可以跳级。

第五章 退学

 

第二十一条 小学、初中学生未学满规定年限者不得中途退学。如发现学生辍学,学校应立即报告中心学校、村委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劝学工作,使其复学,并做好有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高中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自动退学。

1、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逾两周不复学的;

2、学期旷课累计达50节以上的(按每天六节课计算)。

第六章 毕业

 

第二十三条 初中、高中学生在校学习期满,达到以下四项要求者,准予毕业。

1、思想品德合格。

2、初中毕业会考各科成绩平均及格(补考仍不及格的发给九年教育完成证书);高中毕业会考各科成绩及格(含补考)。

3、体育合格。

4、按规定参加了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第二十四条 取得学籍、有统一学号的学生,在校学习期满,参加毕业会考,达到毕业要求者发给毕业证书。初中毕业证书由中心学校统一到县教育局办理。高中毕业证书由学校报县教育局审核,到市教委办理。

第七章 奖惩

 

第二十五条  有关对学生的奖励、参照《学生评奖条例》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于有错误的学生,要坚持耐心教育,做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热情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必要时可进行适当的批评或处分。

1、对于极少数有错误的学生,要视其错误的性质、程度和认识错误的态度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时间一般为半年)等处分;对于极个别屡教不改,影响特别坏的学生可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2、警告处分由教导主任批准;记过和记大过处分由校长批准,留校察看由学校行政会研究决定;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由学校提出,县教育局批准,报市教委备案。

3、受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进步的应撤销其处分。

4、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应放入学生档案,撤销处分后,应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从学生档案中退出。高中毕业生政审材料,应如实填写学生在高中阶段何时受何种处分及何时撤销处分的情况。

5、义务教育阶段不得开除学生。

第二十七条 县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违反第四条规定,超计划招生,任意招收已被他校录取的学生;乡镇学校违反第八条规定,任意招收外乡镇户籍学生寄读;学校违反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随意接收转学学生的,将给予下列处罚。

1、学生不予上学籍,所考成绩不能作为发放毕业证书和升学的依据,且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学校和当事人负责和承担。

2、所以学费调作帮困保学基金。

3、学校、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当年不予评先、评奖和晋级。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是根据省、市教委有关学籍管理要求和我县具体实际而制定,适用于本县所辖的普通高中、初级中学、小学,原则上小学学籍由中心学校归口管理;初中、高中学籍由县教育局统一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所执行的学籍管理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三十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县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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