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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泰安市泰山区旅行社协会
释义

泰安市泰山区旅行社协会是由由泰山区辖区内的旅行社(企业法人)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结成,自律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具有服务职能的综合性的旅行社联合体。

成立背景

泰山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旅游业发展,明确提出了泰山区旅游的功能定位是“留住人”,形象定位是“旅游新天地·和美泰山区”“吉祥如意地,欢乐泰山区”。随着方特欢乐世界、花样年华景区、啤酒生肖园、老县衙等一系列旅游大项目的建成,泰山区旅游局整合旅游资源,策划推出了欢乐方特、明堂怀古、啤酒狂欢、花样年华等“泰山区旅游12景”,强力打造以“12景”为依托,以华益路为中轴线,南北延展30华里的泰山区东部旅游经济圈,推出了泰山区1日游(5条)、2日游(8条)、3日游(4条)精品旅游线路。旅行社作为旅游活动的组织者,是旅游业的支柱产业。为更好促进泰山区旅游业发展,由泰山区旅游局倡议,泰山区的旅行社(企业法人)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结成自律性、非营利性的旅行社协会,协会代表和维护旅行社行业的合法权益,努力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在区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旅行社行业的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主要任务

协会依据章程进行规范运作,独立开展活动。协会充分尊重会员意志,反映行业呼声,推进行业自律,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协调各方关系,在区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桥梁作用。协会坚持以发展旅游经济为中心,凝聚行业整体力量,推进行业结构调整、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努力提高我区旅游业的整体水平,推动泰山区旅行社行业健康发展。

协会章程

泰安市泰山区旅行社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行业协会的名称为“泰安市泰山区旅行社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本行业协会的性质:泰山区旅行社协会由泰山区辖区内的旅行社(企业法人)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结成,自律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具有服务职能的综合性的旅行社联合体。

第三条:本行业协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代表和维护行业的共同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全行业整体素质、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在政府主管单位的指导下,为行业和会员服务,在区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促进和繁荣我区旅游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本行业协会接受泰山区旅游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行业协会办公地址设在泰山区汉明堂路科技产业园。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业务范围

(一)定期开展旅游市场情况的调研。

(二)组织各种旅游宣传促销活动,旅游市场考察和经验交流活动。定期组织业内企业人才、职业与技术等培训工作,全面提高行业人员素质;

(三)规范行业从业人员自律行为。

(四)组织开展各类公益活动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行业协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申请加入行业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行业协会章程,有加入本行业协会的意愿,在本行业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二)主要从事旅行社行业且具备合法营业执照的法人企业;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行业协会活动,接受行业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本行业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提出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自由退会;

(五)对本行业协会举办的各项服务、开展的各项活动,享有优先权;

(六)对本单位在经营、管理等方面有困难,有权要求协会给予帮助。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章程,执行会员大会决议,维护本行业协会的合法权益;

(二)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三)向本行业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对本行业的发展和协会工作提供合理化建议;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会员不得利用其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地位,限制其他会员的合法经营,侵害其他会员或者其他经济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行业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会员除名;

(四)协会的解散与清算;

(五)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及重大问题;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制定会费标准;

(八)讨论和表决代表提出的议案。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经理事会决议可采用通讯方式(电话、传真、网络)召开。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但对第十四条(一)、(二)、(三)、(四)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行业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决定秘书长的聘任;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并负责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行业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聘请名誉会长、名誉会员、会员;

(九)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行业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本行业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本行业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届连任,但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行业协会会长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行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本行业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行业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五)召开临时性理事或会长办公会议,检查重点活动开展情况。

第二十六条:本行业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本行业协会设立监事一人,理事会组成人员以及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负责监督本行业协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本行业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本行业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理事会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条:本行业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本行业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本行业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本行业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本行业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本行业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本行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对本行业协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本行业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本行业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本行业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本行业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理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四十二条:本行业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本行业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行业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经年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属本行业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会员管理

泰安市泰山区旅行社协会会员管理方案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泰安市泰山区旅行社协会(以下简称:旅行社协会)会员管理,更好地为会员提供服务,根据《泰安市泰山区旅行社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申请加入的单位,应拥护本协会章程,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第三条 会员享有《泰安市泰山区旅行社协会章程》和本方案规定的权利,履行《泰安市泰山区旅行社协会章程》和本方案规定的义务,享受本方案规定的服务。

第二章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按照《泰安市泰山区旅行社协会章程》规定,会员享有如下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享受本协会的服务项目;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五条按照《泰安市泰山区旅行社协会章程》规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章程、行规行约;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章会员管理

第七条会员的征集与管理由旅行社协会统一负责。

第八条申请加入旅行社协会的团体或个人应填写《泰安市泰山区旅行社协会(个人)会员申请表》,报送旅行社协会,经审核批准并颁发会会员证书后,正式成为协会会员。旅行社协会对申请加入的会员实行备案注册制度。

第九条单位会员的管理

1、申请条件:热爱并积极参与协会活动,承认协会章程和本管理办法,自觉交纳会费。

2、申请程序:由旅行社协会会员推荐或直接向旅行社协会提出申请。被推荐或提出申请单位需填写《泰安市泰山区旅行社协会单位会员申请表》,附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人代表或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用于存档),报送酒店协会。

3、批准:由旅行社协会审核批准。被批准的会员单位接到《泰安市泰山区旅行社协会通知单》后,办理入会手续,成为正式会员。

第十条旅行社协会会员应按期交纳会费,标准如下:

普通单位会员会费元/年,理事单位会员元/年,常务理事单位会员元/年。

第十一条旅行社协会会员证书分为单位会员证、单位会员代表证书。协会换届或单位会员代表更换时应更换新的会员证或其单位会员代表证,旧证同时收回。会员在每届旅行社协会常务理事会任期内退会时,应交回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会员采用每年交费形式交纳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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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6 0:5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