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台湾“报禁”政策 |
释义 | 台湾“报禁”政策 定义:自1951年起,由于海峡两岸的军事对峙,也由于台湾时处“动员戡乱”时期,台湾当局对新闻传播事业发布多种法令与限制措施,称作“报禁“政策。 内容:一般认为“报禁”包括“限证”、“限张”、“限印”三部分。 一、“限证” 1951年6月10日,台湾“行政院”以行政命令规定:“台湾省全省报纸、杂志已达饱和点,为节约用纸起见,今后新申请的报纸、杂志、通讯社,应从严限制登记。”这项以节约用纸为由,明示严格限制颁发报纸登记证的“限证”措施,是最早见于法令的明文规定。 1952年11月29日,台湾当局公布“出版法”施行细则,第27条规定:“战时各省政府及省直辖市政府为计划供应出版品所需之纸张及其他印刷原料,应基于节约原则及中央政府之命令,调整辖区内新闻、杂志之数量。”此法与上述训令相互辉映,同样以节约之理由,明示台湾省各地“调整”辖区报纸与杂志数量,以进一步严格限制新报的出现。 二、“限张” 台湾当局于1950年12月底,规定各报减缩篇幅,最多以一大张(对开)为限;1967年4月,台湾当局修正“战时新闻用纸节约办法”,放宽报纸篇幅限制为两大半张,最后则放宽为三大张。此即“限张”。 三、“限印” 台湾当局另于1961年6月规定:“新闻纸社必须在核准登记之发行所所在地发行,不得在印刷所所在地发行出版品。”此一规定,严格阻碍了报纸的发行业务与发行能力。 补充:除了传统意义上认为的以上“三禁”,还有另外两种限制。 “限价”:报纸不能自由决定报纸售价,必须经由有关机关单位的同意才能办理,形成另一种限制,此即是“限价”措施。 “限纸”:台湾当局对报社进行白报纸的分配与管理,报社不能够自行决定购买白报纸的数量,而必须透过主管机关统一核发。 因此,“报禁”实际上应该是“五禁”:“限证”、“限张”、“限印”、“限价”、“限纸”。 影响:在“一报五禁”的情形下,台湾报业大环境呈现畸形发展。尤其是“限证”措施,从1960年后,在台澎金马地区发行的日晚报一直维持在31家,没有新报产生;一直到1988年1月1日取消“限证”措施,对台湾报业的家数限制才告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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