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楚雄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释义 | 楚雄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成立于2002年12月20日,同时加挂楚雄州卫生检验中心的牌子,其前身是楚雄州卫生防疫站(建于1958年);2006年10月21日,原楚雄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楚雄州克山病防治研究所合并重组,成立新的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加挂楚雄州地方病防治研究所和楚雄州卫生检验中心的牌子。 中心概况这是楚雄州委、州政府深化卫生改革,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提高疾病预防控制能力和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的又一重大举措。通过重组,中心在人才、技术、设备等方面的实力得到整体加强。目前,中心总占地面积16023㎡,房屋总面积20084㎡,其中业务用房12556㎡,实验室用房1300㎡;总固定资产3295万元,其中仪器设备总资产1000万元。中心现有在职职工170人,平均年龄40.4岁,本科49人、专科51人、中专56人;在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138人,高职22人、中职64人、初职52人。内设21个科室,其中职能科室7个,业务科室14个。 州疾控中心是楚雄州人民政府举办的实施疾病预防控制与公共卫生技术管理和服务的公益事业单位,具体履行疾病预防与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疫情及健康相关因素信息管理、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与控制、实验室检测分析与评价、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技术指导与应用研究等七大职能职责。已通过省级实验室计量认证并开展理化、微生物、临床检验及公共卫生现场监测项目12大类205项,已取得计量认证、职业卫生健康体检、职业卫生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等省级资质4个,是全州疾病预防控制、公共卫生监测与检验、公共卫生信息、卫生宣教、科研培训的业务技术指导中心。 州疾控中心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坚持“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本着服务人民、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重点地区重点预防,重点疾病重点防治,重点人群重点保护”的原则,不断提高业务技术和疾病预防控制综合能力,全面提高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和医学模式的转变,全心全意为彝州人民身体健康和全州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积极为构建活力楚雄、和谐彝州作贡献。 中心成绩(一)预防为主保健康 楚雄州成立之初,由于历史的原因和当时经济、医疗条件所限,各种传染病肆虐。天花、麻疹、疟疾、白喉、百日咳、伤寒、性病、麻风病、肺结核、地甲病等在全州广泛流行。50年来,经过全州广大卫生防疫工作者的辛勤努力,不仅消灭了天花,控制了鼠疫,其他传染病也得到有效控制,发病率大幅度下降。 1、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以及重点疾病重点防治,重点地区重点预防,重点人群重点保护的原则,认真落实各项传染病防控措施,全州急性传染病总发病率大幅度下降。由1958年3661.32/10万降至1997年276.71/10万(较1958年下降了92.44%),至2007年154.97/10万(较1997年下降了43.99%),全州传染病发病率保持了连续4年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好成绩。 Ø 2007年与1997年相比较,流脑发病率下降100%、炭疽下降94.44%、麻疹下降88.43%、疟疾下降70.64%、腥红热下降66.67%、痢疾下降63.28%、病毒性肝炎下降23%。2002年以来全州连续5年未发生霍乱疫情。 2、计划免疫工作不断得到巩固和发展,接种率和接种质量不断提高,计划免疫针对疾病发病率逐年下降并得到有效控制。1988年、1990年、1995年分别实现了国家规定的省、县、乡为单位达85%的儿童免疫目标,州防疫站和10县市防疫站均被省政府授予“计划免疫达标做出显著贡献”的荣誉称号。“四苗”接种率由1989年的90%上升到2007年95%以上,计划免疫针对疾病发病率明显下降,从1989年至今我州无脊髓灰质炎病例发生,1995年和1997年以后无白喉和百日咳病例发生;2007年与1997年相比,麻疹发病率下降88.32%,流脑下降100%,乙脑死亡率下降了100%。同时,国家纳入儿童计划免疫管理的疫苗品种在逐步增多,由2002年以前的“四苗防六病”增加到2007年的“七苗防九病”,即卡介苗,麻疹疫苗、脊髓灰质炎疫苗、百白破疫苗、乙型肝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疫苗和流行性乙型脑炎疫苗。2004年—2007年,州疾控中心根据疫情态势,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各种二类疫苗预防接种共计68万人次,进一步建立和巩固了有效免疫屏障。计划免疫工作的全面有效实施和二类疫苗的推广使用,为提高我州人口特别是少年儿童的健康素质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3、艾滋病全称为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是由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 感染引起的一种严重传染性疾病,自1981年美国首先报告第一例艾滋病例以来,现已波及世界各国,且传播速度迅速。我国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人数居亚洲第二位。我省是全国艾滋病的重疫区。楚雄州防疫站自1991年开展HIV常规监测工作,主要以吸毒人群、性乱人群、特殊行业服务员、劳教者、献血人员、输入血液及血制品者等12类重点人群为监测对象。1995年我州首次发现HIV感染者,1996年至今采取常规监测与哨点监测相结合的方式,2001年首次在孕产妇中检出HIV感染者。1991年至2007年的17年间,全州共监测各类人群近25万人次,并对检测出的HIV病毒感染者进行告知、访视、建档、管理和干预,对符合国家抗病毒治疗项目要求的HIV病毒感染者进行转诊和免费抗病毒治疗。通过多部门的协作和社会的广泛参与,全民艾滋病宣传取得明显成效,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率城市人群达92.16%、农村人群达58.6%;医务人员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达100%,在校学生防治艾滋病和无偿献血知识知晓率达93.16%;新入学的高中阶段学生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知晓率达98%、无偿献血知识知晓率达90%;娱乐场所高危人群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达85.9%;广大人民群众对艾滋病的危害和防治知识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自觉防治艾滋病的意识逐渐形成。 4、结核病是一种古老的慢性传染病。1993年世界卫生组织首次宣布“全球结核病处于紧急状态”,将结核病例为重点控制传染病之一。我国是全球22个结核病高负担国家之一,仅次于印度而居世界第二位。2000年12月21日,国务院向世界宣布中国履行遏制结核病流行的国际诺言,下发了《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并实施了一系列国家与国际合作的结核病控制项目。1998年至2002年,我州牟定县实施了“云南省加强与促进结核病控制项目”和“卫生部结核病控制项目”,发现和治疗管理结核病人183例;2000年8月省、州、市防疫站和乡卫生院的有关医生组成的结核病联合调查组对楚雄市大过口乡16023人进行了结核病普查登记和线索调查,并对发现的140例结核病人进行了治疗和管理;从2002年起,楚雄州利用世界银行贷款/英国赠款和日本政府无偿援助(卫X项目)、全球基金结核病控制项目(第一轮、第四轮)、中央财政、中央转移支付等项目资金在全州广泛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项目的实施及项目资金的相互补充,使我州结核病防治工作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截止2004年4月,楚雄州10县市均启动卫X项目,DOTS策略以县为单位覆盖率达100%,提前达到项目要求。2004年至2007年项目实施期间,州疾控中心开展结核病防治和项目管理业务培训共14期706人,通过加强对基层的培训,提高我州结防人员的专业水平,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经过2002-2007年结核病控制项目的实施,发现和治愈了大量的肺结核病人,促进了楚雄州经济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5、麻风病在建州初期流行甚广,每个乡镇都有病例报告,经过多年的普查、普治,尤其了联合化疗的实施,使发病率从1958年到1997年下降了92%, 2007年较1997又下降了48%,而且麻风病治疗率、规则服药率、监测管理率都达到100%,全州共有13个麻风院(村),由政府提供生活、住房、医疗保障。全州的麻风病防治工作多次接受国际卫生组织、卫生部的检查,并得到高度评价和赞扬,州防疫站被卫生部授予“麻风病防治先进集体”荣誉称号。2007年,意大利麻风防治协会项目官员再次对元谋、禄丰两个AIFO项目县及楚雄州疾控中心麻防工作进行了督导检查,并对我州麻风病防治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 6、克山病是一种原因不明的地方性心肌病,又称楚心病。自1960年在楚雄市吕合地区发现以来,已有40多年的流行史,楚雄州克山病病区分布广、病情重、死亡率高,是全国克山病历史重病区之一。通过长期研究和实践,1977年楚雄州将口服亚硒酸钠预防克山病措施在全州范围内推广,至1997年,全州累积预防服硒人数为139万人,全州克山病发病率由1974年的21.59/10万下降到1997年的2.0/10万。通过预防服药及各种综合防治措施的落实,2007年全州口服亚硒酸钠人数较1997年下降了59.5%;通过对部级、省、州、县级克山病监测点共5个县的克山病监测,克山病检出率逐年下降,2007年检出率明显低于1997年,部分县未检出。完成了《楚雄州克山病5年病情动态转归监测研究》,获得省卫生厅科教协会三等奖。 7、1991年以来,在我州的大姚、禄丰、牟定、楚雄、南华、永仁等县连续发生了云南不明原因猝死(曾用名云南暴发性病毒性心肌炎,云南暴发性地方性心肌炎, 云南暴发性心肌炎,云南不明原因心源性猝死)。疫情呈点状暴发流行,突然发病,突然死亡,发病率和死亡率之高,引起了各级政府的重视。连续几年来,州疾控中心积极组织相关技术人员配合国家疾控中心和省地方病防治所对疫点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对疫点环境消杀处理及综合防治进行指导。经国家、省、州县各部门共同努力,在监测防治工作方面取得一定的成绩,1997年完成《楚雄地区急性心肌炎爆发流行病因筛选研究》课题,2007年完成了《云南不明原因心源性猝死与克山病异同性研究》课题,并获得了州科技进步三等奖。 8、地方性甲状腺肿于1978年首次开展疫情调查,查出患者14263人,经加大防治力度,通过食盐家碘、改水、预防服药等措施,到1994年底,10县市均达到国家基本控制标准。1997年全州共设立11个碘盐监测点,共监测盐样8825份,合格7925份,合格率为89.8%。共投服碘油胶丸41200人份。对元谋、武定抽样监测成人甲肿率0.21%,对楚雄市学生进行甲状腺检查甲肿率4.46%。完成了《碘硒双补防治地方性甲状腺肿的研究》,获得了州科技进步一等奖。近10年来,经过各级政府部门及疾控部门不懈努力,碘缺乏病的防治工作取得可喜的成绩。2007年完成居民食用碘盐监测2962份,非碘盐率为0.20%,碘盐覆盖率99.80%,碘盐合格率98.14%,合格碘盐食用率97.94%。8—10岁学生甲肿率为0.33%,学生及家庭主妇问卷调查及格率较1997年有较大幅度的提高。 9、楚雄州血吸虫病防治工作始于1956年,通过在全州范围内摸底调查确定楚雄市和禄丰县为血吸虫病流行区。经过多年的群防群治,有发病的禄丰县、楚雄市先后与1985年、1986年达到国家基本消灭标准,转为监测管理阶段。1986年以后两县未发现新发血吸虫病例,1993年我州达到血吸虫传播阻断标准,至今每年坚持查螺、灭螺、查病、治病,未发现阳性钉螺、新感病人及新感病畜,现存的10例晚期血吸虫病人已不具传染性。 (二)新发传染病预防与控制 1、SARS防制:2002 年11 月,我国广东省发现并报告首例非典型肺炎,这种不明原因的传染性疾病迅速向北京、香港及其它地区传播。根据全国疫情态势及楚雄州非典型肺炎防制预案的要求,楚雄州疾控中心从2003年4月23日起安排专人24小时疫情值班,调整加强了灾情疫情应急队,制定职责和工作流程,采取了积极的应对措施,有效地阻止了非典型肺炎在我州的发生。一是购买和贮存15万元的消杀灭药品、器械和个人防护装备;二是积极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和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了公众的卫生防护意识;三是派出专业技术人员指导公共场所、学校等开展预防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及消杀灭工作;四是制定了《楚雄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非典型肺炎防制预案》,进一步明确了组织机构、防制措施、诊断依据、疫情现场处理步骤、疫情报告系统程序等;五是全州疾控机构开展疫情监测上报,采取在进入州内所有交通要道设卡监测,对进入楚雄人员(返乡学生、民工等)全部进行健康登记,对宾馆、旅店入住人员测量体温,对公共场所实行预防性消毒等措施;六是州卫生局组织开展较大规模的实战演练,有效地提高了应急处置队伍的处置能力。2003年楚雄州防治SARS工作先后接受了国家卫生部、省政府、省卫生厅等领导和专家的检查与督导并得到了一致好评。 2、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防制:2005年11月,东南亚、欧洲相继发生了禽类禽流感流行和发现病例。根据疫情态势,州疾控中心加强了禽流感应急准备工作,组织应急队员及有关医务人员进行了多次业务培训,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在楚雄市富民镇荷花村发生禽流感疫情时于第一时间派出业务人员配合农业部门对可疑疫点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及消毒处理,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监测。同时配合州卫生局对全州卫生院院长进行禽流感防治知识的培训,保证疫情信息网络畅通,按规范的程序和要求上报疫情,通过各项措施的落实,我州未发生人感染禽流感病例。目前此项工作转为监测阶段。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作为我州疾病预防控制的专门机构,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各种传染病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确保我州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州疾控中心特别注重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建设,逐步建立健全疫情控制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指挥体系和工作机制,确保一旦出现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能快速、有效地做出应急反应。一是建立健全疾控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全州疾控机构均成立有疫情管理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领导小组、专家组、后勤保障组以及应急处置队,共有应急队员300余人;二是坚持执行24小时疫情和突发事件值班制度;三是完善应急处置个人防护装备及消杀灭药品器械的储备、管理和保障。2007年,州疾控中心按照二、三级防护标准配备了60套个人防护装备,新购置了10套卫生监测应急处置防护装备,储备消杀灭药品和器械,总价值超过10万元,做到严格管理,落实专人定期检查更换,确保后勤保障供应及时有效。四是加强了疫情监测管理,进一步健全疫情报告网络,完善疫情报告制度,提高疫情报告质量。多年来,州、县疾控机构坚持疫情就是命令,疫区就是战场,在各级党委、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成功扑灭和处置了多次重大传染病爆发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如:1995年武定县6.5级强烈地震、2003年大姚县两次强烈地震、2003年滇中铜冶炼厂职业中毒事件、1994年—2001年武定县和元谋县的历次霍乱爆发流行、2005年楚雄市富民镇荷花村禽流感疫情、2006年牟定县狂犬病疫情等,最大限度的将疫情和损失控制到最小范围和最低限度,有效地保证了彝州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了彝州经济的又快又好发展。 (四)卫生信息网络建设:为综合运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建立卫生防疫信息数据库,落实覆盖从乡、县、州、省到国家卫生部的快速、准确、全面的疫情报告制度,在中央财政的支持下,2001年省疾控中心统一配发15台计算机(州级5台,每县(市)1台),省、州、县(市)卫生防疫站采用ISDN方式相互联接完成数据传递工作,州、县(市)疾控中心共12名疫情管理人员参加了省疾控中心的培训学习,并于7月1日起正式实行疫情及突发公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结束了长期从邮局寄送传染病疫情报告资料的历史。6年来,全州疫情信息网络直报系统不断升级改版,至2007年底,全州州、县、乡、村四级疾病预防控制体系以及州、县、乡三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网络直报系统已经健全完善,并在疾病预防与控制工作中发挥着积极作用。 (五)五大卫生监测与检验:2002年以前,州防疫站承担着全州五大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任务,五大卫生工作从一般道德规范管理纳入法制管理轨道,全州五大卫生工作质量不断提高。随着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全国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推进,2002年12月20日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建成立后,更加重视并大力加强了五大卫生监测检测工作,全州疾控机构进一步都加强了实验室软、硬件建设,并全面推进实验室计量认证和质量控制管理工作,努力使各级疾控中心监测检测能力达到国家基本要求,及时为处置重大疫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供准确可靠的检验数据,同时也为卫生行政执法提供科学的依据。 (六)科研培训和指导服务基层:1997年至今,州疾控中心有科研成果19项,其中省政府科技进步三等奖2项,省卫生厅科技协会三等奖3项,州人民政府科技进步一等奖2项、二等奖2项、三等奖10项;在州级以上医学刊物发表的科技论文共201篇,其中国家级刊物发表96篇,省部级90篇,地州级15篇。2004-2007年州疾控中心共派出279人次参加省级以上学习培训175个班次;组织举办各类培训班76个,免费培训基层业务技术人员3465人次;2007年共派出525人次到基层指导并参与各项业务工作2974天次。 中心设施全州疾控机构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关心支持下,从小到大,不断发展,形成了州、县、乡、村较为完整的防疫网络体系。1997年,乡村从事卫生防疫保健的业务人员达1294人;州县防疫站人员从建站初期的135人发展到505人,2007年全州疾控系统在职职工人数达556人,其中卫生专业高级职称28人,中级职称163人,初级职称291人。通过多年的努力,使我州疾控系统的人才、技术、服务、信息化建设和防控能力得到了进一步提升,为保护全州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彝州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州疾控中心房屋建设由建站初期的4700平方米(含职工住房),发展到2007年总占地面积16023㎡,办公用房总面积20084㎡(人均使用面积超过118㎡),其中业务用房12556㎡,实验室用房1300㎡;共有3个办公区域(分别位于楚雄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黎明路、楚雄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紫溪大道192号和楚雄市鹿城南路277号)。2003年起,西部地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国债建设项目在我州陆续启动,在各级各部门的关心支持下,至2006年,州、县11家疾控中心都新建了卫生检验业务楼,基础设施建设得到全面改善和加强。州疾控中心卫生检验业务楼建设规模3250㎡、总投资713万元,于2005年12月正式搬迁投入使用,设有理化实验室、分子生物学实验室、微生物实验室、鼠疫检验室、艾滋病抗体确证实验室及麻风病、结核病检验室,整个实验室建设已达到国家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标准。目前我州10县市疾控中心办公用房平均使用面积2210.6㎡(人均58.8㎡),其中实验室面积585.4㎡(占总面积的26.5%)、业务用房948.6㎡、行政办公用房319.5㎡、辅助用房357.1㎡。 2007年州疾控中心仪器设备由建站初期的几台显微镜发展到具有一定数量和规模,总资产达1000万元,其中大中型精密仪器有:气相色谱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全自动微生物鉴定仪、酶标仪、流式细胞仪、全自动生化分析仪、血球分析仪、723分光光度计、彩超及工作站、多功能监护仪、经颅多普勒检查仪等。2003年4月,楚雄州疾控中心被列为中德财政合作医疗卫生领域西部省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备贷款项目单位,项目资金达400万元人民币。2007年,卫生部仪器设备装备项目又覆盖了全州各级疾控机构,其中州级项目资金为60万元,县级36万元,已于2007 年11月30日前完成项目采购设备技术参数确认。随着中德合作项目设备及卫生部装备设备的陆续到位,全州疾控机构的硬件设施将大为增强。 文明建设随着彝州各项事业的蓬勃发展,全州疾控机构在“预防为主”卫生工作方针的指导下,坚持一手抓疾病控制、一手抓党建和党风廉政、一手抓精神文明和行业作风建设,全面开创疾控工作新局面并取得显著成绩。1962年6月建立了楚雄州卫生防疫站党支部,有共产党员7人,从此,站党支部组织机构和班子建设从未中断过。到2007年6月,州疾控中心成立了党总支,下属三个党支部,现有党员77名。州疾控中心党支部(党总支)委员会始终坚持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中国共产党章程》武装全体党员和干部的思想,按照服从、服务于党的中心任务和总目标的要求,狠抓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正确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集中精力抓大事,推动单位改革开放和事业发展,保证了单位各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近年来,党支部先后4次被州直机关党委、州直机关工委及州卫生系统党委表彰为“先进党支部”。全州10县(市)防疫站和州防疫站自1989年起先后被省卫生厅命名为“文明卫生防疫站”;南华县防疫站被卫生部授予“全国计划免疫先进集体”光荣称号。州防疫站于1997年达标为“国家地州级二等卫生防疫站”,1999年12月被省委、省政府命名为“文明单位”。近10年来,单位先后被中国/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国家卫生部、农业部、水利部、经贸委等表彰为“计划免疫先进集体”、“全国消灭脊灰先进单位”和“全国地方病防治先进集体”;被省委、省政府、省卫生厅、公安厅、广电厅等表彰“预防与控制艾滋病先进集体”、“性病、麻风病防治先进集体”、“全省结核病防治先进集体”、“九.五期间地方病防治先进集体”、“全省艾滋病筛查先进集体”“全省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先进集体”;被州委政府、州人事局、州卫生局表彰为“姚安1.15抗震救灾先进单位”、“九.五期间卫生工作先进集体”、“十.五期间卫生工作先进集体”等。先后有13名同志被国家卫生部及省委、省政府表彰为劳动模范、先进个人,或享受国务院、省政府特殊津贴。 通过多年来的不懈努力,提升了单位文明创建的档次,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业务技术素质的进一步提高,业务建设的进一步加强,规章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工作、生活环境的进一步改善,文明成果进一步显现出来,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正在以新的姿态向前迈进。 管理守则问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中心岗位工作责任,促进中心工作人员认真、全面、正确履行职责,推动富裕民主文明开放和谐楚雄建设进程,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行政机关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的决定》、《楚雄州卫生局关于印发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问责办法的通知》和《楚雄州疾控中心党总支工作制度汇编》、《楚雄州疾控中心规章制度汇编》,结合中心职能职责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各科室负责人、各科室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及相关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第三条 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事项 第四条 问责的主要内容: (一)对科室负责人的问责: 1、无正当理由,违反服务承诺制度、首问责任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对科室负责的工作或者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能够解决而不及时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闹事、集体上访或其他重大事件,影响中心整体形象和社会正常秩序的; 2、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属本科室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不办理或拖延办理,承担的全中心年度工作或重点工作任务目标未按时完成,影响中心整体工作的;协调配合相关科室不主动而贻误工作、影响效率,在有关单位、部门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3、本科室工作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交办工作或出现严重违反单位管理规定行为的; 4、对来信来访中反映的不属本科室职责范围的事项,不及时向来电来信来访人说明,也不向有关部门移送的; 5、刁难、粗暴对待服务对象或服务相对人,或因言行不文明而与服务对象发生冲突的; 6、在开展工作过程中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败诉的; 7、被基层单位或社会公民及服务相对人投诉服务态度差,或办文、办会、办事不及时、不规范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经查证属实的; 8、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未严格遵守廉洁从政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有接受或索要服务对象宴请、礼物、现金、有价证券等吃拿卡要行为,被群众举报投诉并经查证属实的; 9、因管理不力造成科室工作人员被问责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及不良社会影响的; 1O、对科室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对上隐瞒,对下包庇、 袒护的;或对科室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知情不报、不制止或不处置的。 (二)对科室工作人员的问责: 1、对承担的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以及临时交办的事项,推诿搪塞、拖延不办、逃避责任或不按规定和要求执行落实的;或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工作任务或出现严重违反单位管理规定行为的; 2、作风不务实、不严谨、工作粗疏、敷衍塞责、拖沓,不能认真执行中心的决策、决定和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影响本科室整体工作和中心整体形象的; 3、对群众投诉等问题和服务对象申诉的问题不按规定答复、未及时办结的;回答领导和上级询问时,不主动配合、消极、欺瞒等;在接待来访和办事人员时,语言生硬、态度蛮横,造成不良影响的; 4、无正当理由,对来访人员或到科室办事的人员推诿拒不接待的;或刁难、粗暴对待服务对象或服务相对人,或因言行不文明而与服务对象或服务相对人发生冲突的;对来信来访中反映的不属本岗位职责范围的事项,不及时向来电来信来访人说明,也不向有关部门移送的; 5、全局观念和组织纪律观念差,工作严重失职,不贯彻执行或不正确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的;导致中心的决议、决定、决策、重点工作部署不能及时落实,受到上级领导机关公开批评的; 6、不遵守工作纪律,无故迟到、早退或擅离职守的;工作时间打牌、下棋、玩电子游戏、上网聊天、炒股票或有其他违反工作纪律情况的; 7、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接受、索取、借用基层和服务对象钱物的; 8、有其他不作为、慢作为、伪作为、滥作为和其他过错行为的; 9、在事务处理过程中,丢失或损毁服务对象或服务相对人有关材料或物件的; 10、未经领导批准,擅自对外发文的;未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公章的; 11、无论科室负责人或科室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有令不行、有禁不止;(2)独断专行、执行失误;(3)滥用职权、违法违规;(4)办事拖拉、推诿扯皮;(5)不求进取、平庸无为;(6)欺上瞒下、弄虚作假;(7)态度冷漠、作风粗暴;(8)铺张浪费、攀比享受;(9)暗箱操作、逃避监督;(10)监管不力、处置不当。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五条 问责方式: (一)科室负责人被问责的,采取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1、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2、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3、责令作出书面检查;4、责令公开道歉;5、通报批评;6、调整工作岗位;7、停职检查;8、劝其引咎辞职;9、责令辞职;1O、免职。 (二)工作人员被问责的,采取以下方式追究责任: 1、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2、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3、责令作出书面检查;4、责令公开道歉;5、通报批评;6、调整工作岗位;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合并使用。 采用前款各项问责方式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中心纪委监察室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 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被问责人员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被问责人员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四)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被问责人员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方式问责。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1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 (二)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四)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第八条 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一)因下级单位(部门)以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条 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情形的,由人事科、党办、中心办进行初步核实。 (一)中心领导、上级机关及其领导的指示、批示和通报; (二)各县(市)疾控中心提出的意见建议;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 (四)有关行政机关、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等提出的意见建议; (五)服务对象(来访办事人员)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 (六)巡视(巡查)、工作检查或工作目标考核中的意见建议; (七)新闻媒体的报道; (八)其他渠道反映的。 第十一条 经初步核实,反映的情况属实的,向中心四项制度领导小组提出书面建议。 第十二条 由中心领导班子决定启动问责程序。中心四项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人事科、党办、中心办及有关科室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被调查人员应当配合调查。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按照有关任免程序的规定,提请暂停其职务。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当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 第十三条 调查组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中心领导班子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调查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 第十四条 调查终结后,由中心领导班子作出问责决定。 第十五条 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 并告知被问责人享有的权利。 问责情况应及时告知提出问责批示、建议的有关单位或个人。 第十六条 被问责的工作人员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心领导班子提出申诉。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七条 中心领导班子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应当组织相关科室进行复议、复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一)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问责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 (三)问责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撤销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名誉。 第十八条 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人员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依法回避。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作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致使中心领导班子作出错误的问责决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中心四项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施问责办法的组织协调,人事科具体承办,党办、中心办及有关科室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30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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