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出租房 |
释义 | 简介由房屋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将其所有或经营的房屋交给房屋的消费者使用,房屋消费者通过定期交付一定数额的租金,取得房屋的占有和使用权利的行为。出租房屋是房屋使用价值零星出售的一种商品流通方式。 出租房是指出租人(一般为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此外,承租人在经出租人同意后,还可以在其承租的期限内,将承租的房屋出租给新的承租人。 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当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出租税金(1)业主是国内个人,出租非住宅房屋的综合征收率是14%,另外还要按书立合同的金额计征1‰的印花税;根据地段的单位税额按面积征收土地使用税。 (2)业主是内资企业,应按各税种有关规定分别缴纳各项税收:取得租金收入按5%的税率计征营业税;同时按应交的营业税税额附征7%的城建税和3%的教育费附加;取得的租金收入按12%的税率计征房产税;按书立合同的金额计征1‰的印花税;根据地段的单位税额按面积征收土地使用税;所得税是对整个企业而言,不是单项征收; (3)外资企业的租赁计税与内资企业的区别是不用计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而按18%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出租登记租赁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时,须向租赁所提交下列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 (一)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须提交以下证明其产权的有效文件之一: 1、《房地产权证》; 2、房地产权属证明书; 3、经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登记所鉴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4、经广州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鉴证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 5、其他依法提供的使用证明文件(如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临时建筑的文件); 6、新建房屋在竣工验收交付使用起半年内,建设单位可凭: (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已缴交全部土地出让金的发票;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 (4)竣工验收(质量、规划、消防)合格的文件; (5)产权具结书等资料办理。 如超过半年,建设单位还未能办理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或房地产权属证明书,则不予办理租赁登记。 (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须提交以下证明其产权的有效文件之一: 1、《房地产权证》; 2、《宅基地证》; 3、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审批的房屋报建批文和《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批准书》。 (三)与限制房屋处分权有关的资料: 1、共有房产的,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文件; 2、转租房产的,须提交转租人与原出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如该合同没有出租人同意转租的约定条款,须提交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 3、已抵押房产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文件; 4、受委托经营管理房屋的,应提交合法的授权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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