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诉讼期 |
释义 | 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各自完成某一诉讼行为所必须遵守的时间限制。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期间两种。 法定期间是指民事诉讼法直接明确规定的期间。对于法定期间当事人、诉讼参与人或人民法院,都必须严格遵守,即不能由当事人与诉讼参与人相互协商 、约定而改变,也不得由法院随意变更。法定期间包括当事人的起诉期间,人民法院受理的期间,被告人答辩的期间,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间,当事人不服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期间等等。 指定期间是指人民法院依职权,对某一诉讼行为的进行所规定的期间。指定期间具有灵活性的特点,遇有特殊情况,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 ,可以变更。指定期间有人民法院决定的某一案件的开庭时间,延期宣判的开庭时间,通知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特定时期内到指定地点进行诉讼活动的时间等等。 诉讼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计算方法以邮件上的邮戳为准。 期间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都必须在合法的期间内进行。人民法院进行诉 讼活动,行使审判权,也必须在合法的期间内进行,否则无论是当事人,诉讼参与人,还是人民法院,不遵守期间规定的,他们的诉讼行为就不合法,是无效的行为。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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