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出礼入刑 |
释义 | 一、“出礼入刑”简介早在我国古代夏商之时,人们普遍认为社会的一般规范并不是今天人们所指称的“法”,而是“礼”。“礼”源自于先民对神灵的祭祀活动。在古代那个神灵与祖先合一崇拜的年代,这种祭祀活动中形成的礼仪规范,逐渐便成了人们遵行的准则。渐渐地将许多重要的社会习惯也赋予礼的形式,以使人们普遍遵行。所以千百年来,我们有自称是“礼仪之邦”的说法。 这样一套礼仪规范,经过夏商时期,已经深入人心。但是任何社会都会有不遵守和破坏社会规范的言行,因此,相应的制裁方法便应需而生。我们的祖先从远古部族之间的征战经验中得到了启发,将战场上的杀戮手段,有选择地演变为刑罚手段,用来惩罚违规逾礼者,这就是“出礼入刑”,即你的言行如果超出了礼仪规范的要求,那么就落入了刑罚惩罚的范围。 二、礼的内容与性质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 中国古代的礼有二层含义。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亲亲”与“尊尊”两个方面。“亲亲”,即要求在家族范围内,按自己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都应以父家长为中心;“尊尊”,即要在社会范围内,尊敬一切应该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贵贱都应恪守名分。而且“尊尊君为首”,一切臣民都应以君主为中心。在“亲亲”、“尊尊”两大原则下,又形成了“忠”、“孝”、“义”等具体精神规范。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西周时期主要有五个方面,通称“五礼”:吉礼(祭祖之礼)、凶礼(丧葬之礼)、军礼(行兵仗之礼)、宾礼(迎宾待客之礼)、嘉礼(冠婚之礼)。 西周时期的礼已具备法的性质。首先,周礼完全具有法的三个基本特性,即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其次,周礼在当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着实际的调整作用。 三、“礼”与“刑”的关系在西周礼、刑二者的关系上,礼居于主导地位,刑要服从礼的指导。因为礼是积极的主动性规范,是禁恶于未然的预防;其功能在于全面地预防社会犯罪。刑居于辅导地位,在礼的指导下对已然发生的犯罪进行制裁,处于消极与被动的状态。这种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出礼入刑”西周时期“刑”多指刑法和刑罚。“礼”正面积极规范人们的言行,而“刑”则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其关系正如《汉书·陈宠传》所说“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人刑,相为表里”,二者共同构成西周法律的完整体系。 (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这是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它强调平民百姓和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礼不下庶人”强调礼有等级差别,禁止任何越礼的行为;“刑不上大夫”强调贵族官僚在使用刑罚上的特权。 四、对后世的影响“出礼入刑”是在西周时期提出来的,这种将礼、刑两种手段结合起来共同治理国家的方式,开创了世界上的一种独有治国模式,影响了中华法系二千余年。西汉的“德主刑辅”,唐初的“德本刑用”,明朝的“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的治国模式,都渊源于西周的礼刑结合的方式,西周在治国模式上,作出的贡献是开创性的,至关重要的。 当然,“出礼入刑”的治国理念和法律观念,也给我们中国人的法律意识带来了一定程度上的负面影响。西方自文艺复兴以来,法律在人们的观念中是与公平、正义、自由和权利相生相伴的,而在中国古代长久以来,一谈到法律,普通百姓首先联想到的就是刑。在他们的观念中,法律是与威严、残酷、权力相生相伴的。这一传统法律观念的历史影响,绵延流长,甚至在如今某些国人的心目中仍然缠绵不改,认为法虽不可以没有,但最好是敬而远之。清代乾隆年间负责编撰《四库全书》的大学士纪晓岚曾言:法为盛世所不可缺,亦为盛世所不尚。这种观念曾长久地影响着国人对法律的认知和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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